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旧条文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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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旧条文差异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112011 年第年第 2525 号公告号公告国税发国税发200988 号号新旧条文差异分析新旧条文差异分析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通知25 号公告强调为“所 得税管理办法”发文时间: 2011-3-31发文日期: 2009-05-04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 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 号)等税收 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 本办法。25 号公告增加法规简 称,行文更严谨。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 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 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 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 (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 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 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

3、 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 权(权益)性投资。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 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 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 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 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 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 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 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 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 性投资。25 号公告增加各类垫 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 项,将其他应收款包含 其中,增加无形资产, 解决争议。将原办法资 产的定义为取得应税收 入相关的界定改为用于 经营管理活动相关,从 而将免税收入和管理经 营相关的资产损失纳入 了可扣除范畴。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

4、 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 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 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 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 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 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 损失)。第三条 企业发生的上述资 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 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 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25 号公告强调实际发 生或条件限定,这一规 定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 以文件的形式对实际资 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进行了界定。对企业的 资产损失区分为实际资 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 业处置、转让时发生的, 而法定资产损失强调实际发生或未实际发生但 符合办法限定的条件来 计算确认。对于实

5、际资 产损失强调以会计处理 为前提,对于法定资产 损失强调需提供证明资 料。改变原办法次年 45 日报送政策,企业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 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 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 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 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 一。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 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 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 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 报扣除。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 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 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 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 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 损失发生年度的

6、应纳所得税额。 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 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 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25 号公告单列一条, 强调会计上做损失处理 年度,有的放矢。实际 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 失不是一个概念。能否 追补确认在第六条说明。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 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 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 前扣除。第四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 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 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 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25 号公告强调申报扣 除,不再实行审批扣除。 企业就特别注意征管 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 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 纳税款的,

7、是偷税。对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滞纳金,并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 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 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 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 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25 号公告将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 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2 号)中关于以前年度资 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 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 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

8、不清出现争 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 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 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 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 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 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 度扣除。作了专门明确,以前年 度实际资产损失只能专 项申报,准予追补到损 失发生年度扣除,期限 为 5 年。特殊情况由总 局批准。法定资产损失 只能在申报年度扣除, 不能追补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 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 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 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 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 扣。25 号公告明确多缴税 款的处理方式只能是抵 扣

9、而不能退税。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 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 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 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 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 理。25 号公告明确追补后 亏损的处理方法。第二章第二章 申报管理申报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的审批的审批将审批改为申报是征管 方式的重大改变。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 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 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 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 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 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

10、报 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 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 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 料。第五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 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 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 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 资产损失。国税发200988 号将资产损失分为自行 申报和审批两类,25 号公告明确今后不再区 分自行扣除和审批,而 是申报,即都要报备, 如果出现问题,责任在 企业,税务机关有追查 的权利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 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 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 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 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 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

11、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 货发生的资产损失;用非货币性资产概括, 更全面。强调售价要公 允。(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 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 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 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 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 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 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 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25 号公告要求资本市 场及金融衍生产品买卖 发生的损失以清单形式 进行报损,并强调公平 交易原则而不是有关规 定。类型增加了期货损 失。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 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 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 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 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

12、 式申报扣除。(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 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 其他资产损失。25 号公告明确,对于 该文件未列举的资产损 失,企业应专项申报, 而不用经过税务机关的 审批。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内跨地 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 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企业资 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 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 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企 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实行层 层审批,企业可直接向有权审 批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审 批权限如下:25 号公告新增汇总纳 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 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

13、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 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一)企业因国务院决定 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 体审批事项后,报省级税务机 关负责审批。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需 要进行双重报送。(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 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 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二)其他资产损失按属 地审批的原则,由企业所在地 管辖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损失 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 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总机构对分支机构资产 损失要以清单形式上报 税务机关。(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 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 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

14、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三)企业捆绑资产所发 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 地税务机关审批。捆绑打包转让分支机构 资产损失要专项申报。第十二条 企业因国务院决 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向国 家税务总局提供有关资料。国家 税务总局审核有关情况后,将损 失情况通知相关税务机关。企业 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专项申报。第七条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 关应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审批申请即报即批。作出审批 决定的时限为:25 号公告明确国务院 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 失由税务总局审核后向 当地做专项申报。第十三条 属于专项申报的 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 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15、出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 延期申报。(一)由省级税务机关负 责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专项申报经主管税局同 意可延期。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 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 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 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 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 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 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 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 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 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 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 期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同时, 应将延长

16、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人。对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管 理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九条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在企业自行计算扣除或 者按照审批权限由有关税务机 关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扣除后, 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 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各级税 务机关应将资产损失审批纳入 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根据本 办法的要求,规范程序,明确 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和责任追究制度。 25 号公告废除国税发200988 号中第六 条至第九条关于审批事 项的规定废除。第三章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三章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十六条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 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 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第十条 企业发生属于由企 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应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要 求,做好资产损失的确认工作, 并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 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 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 查。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 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 均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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