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串通投标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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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平和县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平和县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专项项整整治治工工作作联联席席会会 议议办公室办公室平串标专治办20082 号关于进一步开展串通投标违法关于进一步开展串通投标违法 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县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省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串通专治办20081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 2008 年进一步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进一步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

2、义,认真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手段,一手抓惩治,一手抓规范,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的明显成效。要切实发挥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职能,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部署工作、通报情况、搞好协调、加强督查,促进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加强对下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在专项整治工作中2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握好政策,确保专项工作依法、稳妥进行。同时,要根据省市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要求,将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含串通竞买,下同)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专项整治范围,增补财政部门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

3、会议成员单位,共同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二、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综合效果县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纲印制成宣传小册,在全县有关办事窗口向公众发放,同时,运用县有线电视台、中国平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渠道进行大力宣传。各成员单位也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及时报导专项整治工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建设工程、土地、产权和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和有关招投标信息网络张贴、发放、公布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材料,尤其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闽公综200773

4、4 号),使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广大群众明白串通投标行为的构成要件、罪与非罪界限及处罚标准,增强法纪观念和判别是非的能力,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效果。三、继续打击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各成员单位要对去年以来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回头看”,重点对照闽公综2007734 号文件规定,对已排查的串通投标案件线索再作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同时,要加强布控,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集中力量侦破一批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县检察院、县法院对串通投标案件要及时审理,尽快办结。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案件事3实和法律规定,对串通投标犯罪及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侵犯商

5、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适时向社会公布查处串通投标犯罪案件的情况,形成打击串通投标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规范招投标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要认真执行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 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的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招投标等交易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查处串通投标行为,规范和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受理群众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对涉嫌犯罪的重要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查证。要认真分析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手段、特

6、点和规律,进一步研究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清出机制,进一步强化对招投标等交易活动的行政监管。五、强化纪律监督,严肃责任追究县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会同县公安机关,切实负起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同时认真履行好查办案件和监督检查的职责。要继续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产权交易等领域的腐败案件,注意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和揭露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问题,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要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串通投标案件严肃查处,不仅要对直接参与串通投标,行贿、受贿的党员干部进行纪律处分,而且要对参与串通投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

7、和其他直接责任人4员进行责任追究;要加强执法监察,对不认真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隐瞒不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压案不查,或在案件查处中不严格依法依纪办事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系,掌握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及时交流、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显著,查办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单位,要责成整改,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要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每季度一次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送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

8、进展情况和串通投标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 已查结的串通投标案件情况登记表;重要工作和重大案件情况要随时报送。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工作报告不及时、进展缓慢的单位列为重点督查的对象。附件:1、串通投标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2、已查结的串通投标案件情况登记表3、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纲平和县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08 年 6 月 16 日 附表 25已查结的串通投标案件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案件名称案件来源主要涉案人 员主要涉案单 位涉案金额立案单位立案时间结案时间主要案情及查处情况填表人签字

9、: 负责人签字: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纲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纲61 1、为什么要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什么要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 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 我省市场全面开放,各种经济主体和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市 场机 制参与我省各项建设,为福建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 在市 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 政府采购中出现了串通投标(含串通竞买,下同)的突 出问题,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黑恶势力以胁迫手段控制交易结果的现象。串 通投标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 源合理配置, 破坏投

10、资环境,诱发商业贿赂,腐蚀党员干部, 损害国家、集体 利益和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打击和有效防范。为 此,根据省纪委八届二次全会、省政府廉政 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和全省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我省于 2007年下半年,在全 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2008年,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开展, 并将土地、矿业、产权交易 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纳入整治范围。2 2、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 从查办案件入手,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的手段,集中 力量查处一批串通投标的违法犯罪案件;同时研究对策,采 取

11、措施,形成打击和防范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机制。 通 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 和 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的规范化、 法 制化管理得到加强,相关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得到进一步 深 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3 3、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形式、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形式? ? 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 省里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协调行动。各级成立串通投标违法 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联 席会议由纪检、公安、监察机关共同召集,检察院、法院和工 商、发展改革、

12、建设、交通、水利、经贸、信息产业、国土资 源、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各 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74 4、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 专项整治的范围,是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在工程建设、土 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 行为, 重点是近三年发生或现行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包 括以下 六个方面: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 通投标。 (2)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 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

13、行投标, 以 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 (4)接受挂靠,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5)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6)其他与串通投标有关的违法行为。5 5、如何举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如何举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 ? 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的方式,向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 行为, 并提供具体线索。相关单位的举报电话为: 县纪委、监察局:5218003 5218009 县检察院:5232955 县公安局:5239557 县工商局:5237031 县发改局:5210525 县建设局:5265966 县交通局:5280198 县水利局:5230

14、215 县经贸局:5232387 县国土资源局:5232188 县财政局:52142066 6、关于串通投标犯罪主体的规定、关于串通投标犯罪主体的规定? ?8根据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投标人 和招标人。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 罪 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闽公综2007734号)进一 步明确: (1)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2)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进行串通投标 犯 罪的,追究挂靠者、盗用者的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 靠 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行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 条件的,按共同犯罪处理。(3)招标代理机构在受招标人委托

15、办理招标事宜中,私自 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按照刑法第223条第二款的规 定 处罚;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按共同犯罪处 理。此外,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 行围标的,按照串通投标罪论处。7 7、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 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投标人相互 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 合法 利益;造成

16、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投标人获 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万元以上 的。 (3)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的参加人采取威 胁、 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 处罚 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5)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 恶劣 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98 8、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计算、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计算? ? 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 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1)因串通投标行为造成中标价降低或升高而给招标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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