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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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上海市营改增试点热点难点 50 问问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为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 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

2、下称承包人)以发包 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 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哪些纳税人可以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它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 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五条符合

3、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 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 3、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的应税服务纳税人能否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4、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如何

4、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 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二、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 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5、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 5、营改增范围中的应税服务指哪些服务内容?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 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 6、是否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均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

6、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 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 7、如何判断提供应税服务是否在境内?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

7、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 8、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是否需视同销售?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它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 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 9、

8、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增值税税率为多少?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 11111 号) 规定:“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税率为 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 1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征收率为多少?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十三条增值税征收率为 3%.” 11、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

9、增值税?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十四条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五条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 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10、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规定: “第十九条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 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税额。 ” 1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

11、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规定: “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 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一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 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13、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为哪些?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

12、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 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 叶税。(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 用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

13、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 14、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合法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 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14、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 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 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15、提供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有哪些?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

15、、非 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 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 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 1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 的如何处理?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

16、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 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应扣减的进项税额。1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服务中止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 规定:“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 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 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 号)规定: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提供的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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