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律法规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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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卫生法律法生法律法规汇规汇 编编广饶县人民医院广饶县人民医院20080720200807201目目 录录执业执业医医师师法法2医医师执业师执业注册注册暂暂行行办办法法7护护士管理士管理办办法法10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母人民共和国母婴婴保健法保健法12中中华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5传传染病防治法染病防治法17医医疗疗机构管理条例机构管理条例28医医疗疗机构管理条例机构管理条例实实施施细则细则32医医疗疗事故事故处处理条例理条例42医医疗疗事故分事故分级标级标准(准(试试行)行)50重大医重大医疗过疗过失行失行为为和医和医疗疗事故事故报报告制度的告制度的规规定定57医医师师外出会外出

2、会诊诊管理管理暂暂行行规规定定59处处方管理方管理办办法法61医医疗疗机构病机构病历历管理管理规规定定64麻醉麻醉药药品和精神品和精神药药品管理条例品管理条例66卫卫生部麻醉生部麻醉药药品、精神品、精神药药品品处处方管理方管理规规定定76医医疗疗机构麻醉机构麻醉药药品、第一品、第一类类精神精神药药品管理品管理规规定定77医医疗疗器械器械监监督管理条例督管理条例80突突发发公共公共卫卫生事件生事件应应急条例急条例85艾滋病管理条例艾滋病管理条例91医院感染管理医院感染管理规规范(范(试试行)行)98医医疗废疗废物管理条例物管理条例117疫苗流通和疫苗流通和预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防接种管理条例123乡

3、乡村医生从村医生从业业管理条例管理条例131关于关于违违反新型反新型农农村合作医村合作医疗疗制度行政制度行政处处分分规规定(定(试试行)行)135山山东东省省继续继续医学教育医学教育实实施施细则细则137山山东东省省继续继续医学教育医学教育项项目管理目管理办办法法140山山东东省省继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医学教育学分登记记考核管理考核管理规规定定1432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 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

4、,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

5、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对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国家对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骋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骋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定办理。 第七条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

6、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专试由省级以上人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专试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

7、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工作满五年的。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

8、医师指导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 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 并并 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推荐,

9、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自

10、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 师执业证书。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1、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3(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 的;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

12、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 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

13、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

14、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被 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 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中止医师执业

15、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 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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