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释义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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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商标法释义商标法释义 第七章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释义】 本条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本法第三条就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 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条的规定正

2、 是对总则第三条规定具体化的一个方面。它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使用权只在特定的范围即核 定使用的商品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内有效;二是在该特定范围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是一 种专有使用。换句话说,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 内,不得任意改变或者扩大保护范围。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登载在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即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 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谓“核定使用的商品” ,是指注册时核准使用的指定商品类别中的具体商品。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确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两个具体标准。它们是相

3、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两个因素必 须结合起来使用,不存在没有确定商品的商标专用权。只有在两者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商标注册 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设定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既有利于充分保护商标注册人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又可以避免不适当地扩大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专用权限制在注册 范围内,为区别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提供了明确界限,也为当事人预防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以及司法机关制止和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准则。因此,为了防止使用行为超出法律设定 的范围,本法还规定了商标的另行申请与重新申请制度。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

4、要在 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 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扩大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或者任意改变 其标志,则不但这种扩大使用行为无效,而且还可能导致其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后果。总之,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权利的根据,也是对商标专用权进行保护的界限。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

5、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规定。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 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 备时,即构成

6、商标侵权行为。本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的行为。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 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不外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 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实施此种行为,无论

7、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 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 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法律也必须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 违法者的法律责任。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 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 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 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

8、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 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 对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 是不能按商标侵权行为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所谓 “伪造”,是指不经他人

9、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 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 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 其区别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 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 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 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 以假充真、以次充

10、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 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 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这是本 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国外有的立法例将之称为“反向假冒”而加以禁止和制裁。所谓 “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 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 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

11、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 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 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在本法中 明文增加对这种侵权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是十分必要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这是一项概括性规定,给他人的注册

12、商标 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主要是指除本条前四项之外其他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例如,企业标志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可能暗示使用该企 业标志的企业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或 者会不正当地利用或者削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的;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 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恶意注册或使用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故意为侵 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等等。

13、上述这些行为 尽管有着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因此也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 用权的行为,违法者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 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

14、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 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释义】 本条是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它不仅会阻碍先进生产力的 发展,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还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实为一大社会公害,必须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依法给予必要的制裁。按照本条的规定,对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可 以分别采取以下方

15、式解决: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中“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这 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规定,主要是为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法律途径,可以起 到减少诉争、提高处理纠纷效率的目的。对于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 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这是我国独有的处理商标侵权行为的双轨制,即司法与行政两条途径 均可以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总之,上述规定有利于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处理商标侵权案件 的手段和机关

16、,从而使商标法制更加完善。本条同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为了对侵权活动造成有效威慑, 司法当局有权在不进行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已经发现正处于侵权状态的商品排除出商业渠道、 予以销毁。据此,这次修改商标法对原法进行了补充完善,加大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有权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 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具体司法实践中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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