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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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 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0-12-31 08:57: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字体:大中 小】【关闭窗口】【裁判摘要】一、合作者一方转让其在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合同成立后未报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效力应确定为未生效, 而非无效。二、即使转让合同未经批准,仍应认定“报批”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产生,否则当事人可通过肆意不办理或不协助办理“报批”手续而恶意阻止合同生效,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2、二)?第八条规定,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行办理有关手续, 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义务人履行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 10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46号 409房。法定代表人:何少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飚,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柯逸恩,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被申请人(

3、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13 号华普广场东塔 11 楼 01 房。法定代表人:温开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安波,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国斌,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8 号广东航运大厦11楼 06 房。法定代表人:林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CHINA INVESTMENT GROUP INTL FINANCE LIMITED)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397号东区

4、商业中心1002室。法定代表人:徐宪驰,该公司董事。再审申请人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源公司)、 原审被上诉人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远兴公司) 、原审被上诉人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公司)股权(权益)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于 2009年 3 月 10 日作出的( 2008)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仙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起诉称:中鑫公司和理财公司于200

5、7年 1 月 9 日经竞拍获得远兴公司100的出资额及权益,并在广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的见证下,与远兴公司的原出资人签订了?出资额及权益转让合同?。中鑫公司受让上述权益后, 于 2007年 4月 28日与仙源公司签订了?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以下简称 ?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 ) ,约定中鑫公司将其持有的远兴公司的28.5的股权转让给仙源公司, 并在中鑫公司与远兴公司原股东的过户手续完成后三日内办理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如逾期办理, 违约金为每天 1。以上合同签订后,仙源公司依约支付了受让股权价款,中鑫公司与远兴公司原股东的股权过户手续亦于2007年 7

6、月 24日办理完毕,但中鑫公司经仙源公司多次催促, 却一直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给仙源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一、中鑫公司、远兴公司和理财公司立即办理将中鑫公司所持有的远兴公司28.5的权益变更至仙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二、中鑫公司按每天1的标准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至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之日(由2007年 7月 28 日起暂计至 2007年 11月 27 日的违约金数额为人民币516万元) ;三、中鑫公司将远兴公司房产项目有关证照,即该房产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交由仙源公司保管。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鑫公司原名“广东中大中乾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乾公司),2007 年

7、 1 月 26 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现名。 远兴公司是于 1993年 8 月 18 日在广州市注册成立的中外 (香港)合作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 “在德政南路 19-49 号、福行街 22-28 号地段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的商品楼宇”(以下简称讼争房产项目) ,其成立时的中外合作双方分别为广州市二轻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二轻房产) 和香港卓康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卓康)。2007 年 1 月 9 日,二轻房产为甲方,香港卓康为乙方,中乾公司为丙方,理财公司为丁方, 在产交所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出资额及权益转让合同? 。合同称,鉴于甲方

8、作为标的公司(远兴公司)的中方出资人, 乙方作为外方出资人, 基于其所投入的注册资金和土地使用权等合作条件而分别取得标的公司“环球大厦” 项目建成后甲方占 40乙方占 60建筑面积的分配权利,丙、丁两方愿意受让甲、乙两方对标的公司的全部出资额及权益,并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转让标的为远兴公司中外合作双方全部出资额与权益及其在远兴公司的章程和合作合同及其相应修改文件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价格为丙、丁方竞买的价格即人民币8500万元,丙、丁方同意于合同签订后20 日内付清该款,其中合同签订后10 日内付清该款的 50即人民币 4250万元;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合同四方特委托产

9、交所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结算,丙、丁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应付款划入产交所的监管账户;除支付转让价款外,丙、丁方还须承担标的公司的债务人民币250 万元和支付之前由乙方垫支的标的公司档案保证金和市政管理费合计人民币76.8 万元;企业移交日(即丙、丁方付清款后 3 个工作日内, 由产交所组织合同四方办理企业移交手续之日) 到产权交割日 (即标的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变更出资人之日)期间,受让方对标的公司的管理和安全负责,标的公司的公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章和财务章)暂交产交所保管; 产权交割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产交所及甲、乙方结束对标的公司的监管,并向丙、丁方移交公章和证照等。此外,合同还就转

10、让的其他条件、职工安臵、资产、债权债务和所有者权益的处理等问题作了约定。2007 年 4 月 28 日,中乾公司为股权出让方(甲方) ,仙源公司为股权受让方 (乙方) ,理财公司为项目合作方 (丙方)共同签订?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称甲方和丙方经产交所在公开市场合法竞拍获得远兴公司100的股权,甲方占40股权,丙方占 60股权,该拍卖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500万元,甲方与丙方共同支付该拍卖款项人民币 4280万元,出现资金缺口人民币4591.8 万元,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实行股权转让,乙方受让甲方所占28.5的远兴公司股份,形成新的远兴公司股权结构,即乙方占远兴公司28.5股权,甲方占 11.

11、5股权,丙方占60股权;由于甲、丙方转让标的时出现资金缺口,为了能从产交所将全部股权过户到甲、丙方,乙方代甲方一次性垫付人民币4300万元, 并作为乙方受让甲方28.5股权的对价,该笔资金由甲方及丙方的股权作质押担保并将有关房地产项目的有关证照原件交给乙方作为履约的另一保证,待过户完毕后三日内, 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并到市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上述质押同时解除;甲、丙双方保证公司及项目用地手续的合法性和产权的清晰性, 负责对该项目用地手续及产权纠纷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甲、丙方应在远兴公司产权交易完成后,将甲方所占的28.5股权转让给乙方,并负责将甲方的股权转让到乙方

12、名下;甲、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0 日内完成远兴公司的整体股权变更手续,以保证甲方与乙方的股权转让行为得以尽快履行;甲、乙、丙三方按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并到市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由乙方根据有关法律及远兴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若甲、丙方不能按约定完成乙方办理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视为甲、丙方违约,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投资款并承担乙方出资总额每天1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而乙方在该公司中占有甲方股份自动转归甲方所有; 乙、丙方办理银行贷款后, 根据贷款发放金额人民币 10 000 万元,按乙方占45的比

13、例及丙方股东占55的比例归还投资款项,具体返还金额为甲方不少于收回人民币3000 万元,乙方不少于人民币2500 万元,余款留作开发项目之用;项目验收完工后, 乙方按成本单价5900元平方米分享建筑面积11 000平方米,包括商业 2000平方米、写字楼 9000平方米;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时,均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若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并实施后未使乙方与甲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甲、丙方经济责任; 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投入投资款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及股份转让协议;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

14、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次日,以上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 ?称,由于甲方事先已变更企业名称为中鑫公司,为此三方确认在竞拍及出让股权事项的过程中, 各项合法的权利与义务都由甲方与中鑫公司共同连带承担,并增加中鑫公司为主合同的庚方,在工商登记过程中,中乾公司更名为中鑫公司后,将行使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中鑫公司在该补充协议的庚方落款处盖章确认。该补充协议签订的同一天, 中乾公司、仙源公司和理财公司还与肖雨田、梁俊贤、何少流签订了?补充协议(保证函) ?,约定该三个自然人作为前述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中乾公司、 理财公

15、司不按时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内容, 仙源公司有权要求该三人或其中任何一方履行清偿责任。以上 ?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 ?及相关补充协议签订后,至今尚未报请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2007 年 4 月 30日,仙源公司自行划款或通过案外人广东高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高鑫公司) 代为付款的方式向中鑫公司指定的产交所账户划付了人民币4300万元。同年 7 月 20 日,中鑫公司向仙源公司开具收据,确认收到仙源公司投资款4300万元。2007 年 6 月 4 日,广州市越秀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越外经贸复, 2007? 103号文批准二轻房产、香港卓康与中鑫公司、理财公司签订的?出资

16、额及权益转让合同?以及远兴公司相应的合作合同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生效。同年7 月 24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远兴公司颁发了新的营业执照,远兴公司的合作方(投资者)亦由二轻房产和香港卓康变更为中鑫公司和理财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也作了相应变更。由于上述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中鑫公司和理财公司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 ?的约定将中鑫公司所受让40股权中的 28.5过户到仙源公司名下,仙源公司遂委托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于 2007年 8月 23 日向中鑫公司、 理财公司发出律师函, 认为后者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要求接函后马上着手办理与仙源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并将讼争房产项目已有的证照原件交给仙源公司,尽快推进合作合同的履行。 2007 年 9 月 2 日,中鑫公司和理财公司向仙源公司复函,认为?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存在一定法律障碍, 包括:远兴公司作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别是由外方提供注册资本, 中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公司章程及批准成立文件未对合作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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