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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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一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一1.1.发票保证金可以被税务机关挪作他用吗?发票保证金可以被税务机关挪作他用吗?具体问题: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而外出经营,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缴纳税务保证金 20000 元,并给我公司开具收条一张。现在我公司的外出经营活动已经结束,并按规定缴纳了所有的税款,但税务机关仍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我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后来听说,该税务局因建造办公楼资金紧张,将我公司交纳的发票保证金临时用于购买了建筑材料。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

2、治区、直辖市来本直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你公司外出经营时,经营地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交纳发票保证金 2000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735 号)规定: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应

3、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出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经营地税务机关收取你公司的发票保证金后,应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不能开具普通的收据,更不能将收取的发票保证金用于购买建筑材料。2.2.建筑企业如何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建筑企业如何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具体问题:我是某建筑工程项目主管。我公司对外提供的建筑劳务,据说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要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登记。请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 号)第三条

4、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有关资料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二)、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三)、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四)、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五)、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六)、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

5、、联系电话等;(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第四条规定:纳税人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税人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注销的,应自不动产销售完毕和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和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一)、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

6、记表纸制和电子文档;(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三)、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应的项目登记。3 3、建筑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发票纳税人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建筑业的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发票纳税人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具体问题:我公司有部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不知道如何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请问具体如何办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 号)第九条规定: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

7、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1、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2、 执行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办法;3、 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4、 使用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传输、比对要求的开票和申报软件。(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 完税凭证;2、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 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8、;4、 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5、 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6、 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纳税人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联通方式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实时监控和授权下自行开票。第十一条 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匀由税务机关管理和监督。税务机关对代开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应按建筑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

9、系列二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二1 1、 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是否加盖开票单位印章?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是否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具体问题:我公司是销售农用机动三轮的企业,国税函2006479 号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但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请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注册登记联是否需要盖章?盖什么章?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并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 号)规定:根据国税函2006479 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

10、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 2006 年10 月 1 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2 2、 税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如何核定纳税定额?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如何核定纳税定额?具体问题:我是 2006 年 10 月份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因会计核算不健全,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听说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行新的核定办法核定税额,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如何核定纳税定额?核定的程序是怎样的?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

11、务总局令2006第 16 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帐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12、(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办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动性关确定。(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

13、将核定情况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3 3、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应如何处理?、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定额有异议应如何处理?具体问题:我是从事服装批发的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每月定额纳税 1000 元,由于我的店铺所处路段不好,流动人口很少,生意惨淡,我认为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不符合我的实际情况。请问,我应如何应对?答: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第 16 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

14、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三中小企业税务实操疑难解答系列三1.1.发票保证金可以被税务机关挪作他用吗?发票保证金可以被税务机关挪作他用吗?具体问题: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而外出经营,凭外出经

15、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当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时,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我们缴纳税务保证金 20000 元,并给我公司开具收条一张。现在我公司的外出经营活动已经结束,并按规定缴纳了所有的税款,但税务机关仍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我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后来听说,该税务局因建造办公楼资金紧张,将我公司交纳的发票保证金临时用于购买了建筑材料。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直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你公司外出经营时,经营地税务机关要求你公司交纳发票保证金 20000 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国税函735 号)规定:发票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收取。各地税务机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发票保证金。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发票保证金时,应当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发票保证金应当存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并按照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资金的收纳和支付,出缴入国库。退还纳税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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