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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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为了加强对单位重大活动、重点工作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活动所形成的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本中心重大会议、重大工作事项安排、科技等活动中所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资料及实物。 二、重大活动的主办科室和有关人员应当在活动开始前通报档案室。并填写“重大活动档案登记表”。 三、登记的范围为:(1)举办的重大会议、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形成的档案;(2)本中心与其他城市相互往来形成的档案;(3)本中心报请局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活动、制度;(4)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抢险

2、救灾形成的档案;(5)在国内、省内、市内有重大影响的工作方法和典型经验形成的档案;(6)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来本中心视察工作形成的档案;(7)其他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三、各项重大活动的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均应按归档要求,由参与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及时进行整理、归档、立卷,严防丢失,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据为己有。四、对重大活动档案实行由档案室集中保管原则,以保持其完整性。五、保管重大活动档案的科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对因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重大活动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室有权提前接收。六、根据工作要求档案室负责对已存档的重大活动档案进行分析、研究,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简化手续,做好各项归档材料对现实工作中重大活动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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