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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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若干思考作者:张光琼 杨新丽 时间:2011-10-31面对日益增长的群众诉求和司法审判需求,现行民事诉讼法在解决基层法院案多人少、 调查收集证据、审前程序、检察监督、公益诉讼等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再次修改民事 诉讼法的呼声不断高涨。而是否要引入小额诉讼程序则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最为迫切需 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本文拟对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提出若干思考,以期对民事诉讼法 修改有所裨益,亦与同行们商榷。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案件量呈几何数字激增, “诉讼爆炸”导 致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关于是否要在民事诉讼中设立小额诉讼程序 及是否要改革

2、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讨论,正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进行得如火如荼, 有些地方法院甚至已经试水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1 笔者认为,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 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实现司法服务大众、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办案效率的基础 上,最大限度地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平衡。一、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概念关于小额诉讼的概念,学界尚未有统一的界定,本文所要探讨的小额诉讼,仅指基层 法院审理小额轻微民事纠纷时所适用的特殊诉讼程序。小额轻微民事案件一般是指案件标 的额很小、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单一、争议不大的案件。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 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清楚,仅

3、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 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 件等,这类小额轻微民事案件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纠纷主体的广泛性,纠纷发生的频繁性, 纠纷与人们日常生活的密切性。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是指小额轻微民事案件经基层法院一 审裁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二、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有学者认为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应基于法官有深厚的法理功底和公平正义之心、 基于群众对法院权威的一致认可,而我国目前不具备这

4、样的条件,而且剥夺当事人上诉权 会减少他们的救济途径,增加申诉信访行为,在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我国还会增加法院纠 错的成本,动摇百姓对法院的信仰基石。2 尽管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笔者仍认为在我国 实行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首先,不同难度的案件对诉讼程序的内在要求不同,反映在案件与程序之间便是一种 需求与供给的关系。3 对于小额诉讼来说,如果立法对这些案件设置复杂烦琐的诉讼程序, 必然造成程序的供给大于案件对程序的实际需求,供过于求的结果往往导致司法资源的浪 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以笔者所在的海南省为例,海南是一个经济发展相对落后、 农村人口占绝大部分、以农业和旅游业发展为主

5、的省份,在面对大量农村小标的额案件和 旅游小纠纷案件时,法院有必要通过速裁方式解决这些大量的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基 本没有难度的案件,从而节约出更多的司法资源,着力研究解决当前转型期海南面临的大 量、疑难土地纠纷和新型旅游纠纷,从而更好地服务三农,服务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社 会经济和谐发展。其次,当效率成为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之一时,效率就应当成为确立审级制度所需要 考虑的重要因素。4 诚然,基于公正这一首要价值目标,审级制度不能单纯为了追求效率 而实行一审终审制,但如果小额诉讼本身对程序没有更多的需求,立法顺应小额诉讼的需 求规律设置一审终审制是合理的,也是科学的。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全国部分

6、基层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也恰恰体现了效率对当前法院审理小额轻微民事案件的现实需要。再次,我国法官的审判水平正在逐步提高,小额诉讼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基本没有 难度,基层法院的多数法官是能够胜任一审终审工作的。以山东省无棣县法院为例,该院 成立小额债务法庭以来,小额债务案件的结案率为 97.2%,平均审限为 31 天,调解率为 43.8%,调撤率为 27.95%,上诉率远远低于该院以往同期比率。5 尽管这个数字本身不是 可以成为取消小额诉讼当事人上诉权的主要理由,但数字所反映出来的审判规律足以成为对 这类案件设置一审终审制的正当理由之一,即当小额诉讼已普遍不需要上诉程序时,取消 上诉权就是

7、合理的,也是可行的。最后,以往实践证明,小额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存在以下弊端:其一,诉讼成本与诉 讼效益之间存在巨大差异。从案件的经济价值来看,小额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付出的 人力、物力、时间与效益明显不对称,不符合现代诉讼的效率原则。其二,容易成为债务 人拖延偿还债务时间的工具。小额诉讼大多产生于老百姓之间,对于他们来说,尽快实现 权利极为重要。然而,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债务人上诉明显无理,却不惜利用上诉程序和 审判监督程序来拖延偿还债务的时间,导致对债权人的救济总是姗姗来迟甚至是无法实现, 因而对小额轻微案件适用一审终审制,就能有效地避免迟到的公正。其三,人为增加上诉 案件的数量,使中级法院

8、案件数量多、法官人数有限的压力更加明显。既然所有案件无论 是否需要都可以上诉,既然上诉可以达到拖延时间、拖垮对方的目的,那么小额诉讼实行 两审终审制的结果之一就是增加上诉案件量,使上诉的道路更加拥挤,二审法院更加疲于 应付。当不是那么需要设置上诉程序的案件与更加需要设置上诉程序的案件同时拥堵在二 审法院时,更加需要上诉程序的案件就难以得到二审法院应有的付出和认真对待,其审判 质量必然遭受打折,而事实也确实如此。笔者目前工作在海南省高院,主要负责对不服中 院生效民事判决而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通过多年的再审复查工作,笔者发现被 申请再审的生效民事判决多为二审判决,这一比例在 2010 年为

9、 96.7%;审查后启动再审程 序的案件也大多是二审生效判决,这一比例在 2010 年为 86.4%。三、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价值追求及其冲突平衡为切实走出诉讼成本高、诉讼效率低的司法困境,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带着明确的价 值追求和使命应运而生,它的诞生不仅有其积极价值和现实意义,还不可避免地造成程序 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冲突。在构建这一新生制度时,必须尽 可能地平衡这两个冲突,确保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价值追求得到最大化实现。(一)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价值追求1提高司法效率。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无不体现公正和效率理念,当效率 成为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之一时,

10、效率就应当成为确立诉讼程序及审级制度所应考虑的重 要因素。面对民事案件量激增、审判力量不足、诉讼周期过长、办案效率低的审判压力, 大力发展司法体系外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有效缓解审判压力的方式之一,而在司法体 系内推行具有速裁优势的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更是有利于法院在最简便程序下、在最短 时间内审结小额轻微案件,有利于法院能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集中审理重大、复杂、疑 难的案件,这也体现了不同类型民事纠纷应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的法理。62节约诉讼成本。从诉讼的经济成本看,经济成本即整个社会为诉讼所耗费的资源, 主要包括当事人的投入和法院的投入两方面,这两方面的结合构成了诉讼制度的运行成本。 影响运行

11、成本高低的因素主要包括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难度、诉讼周期持续的长短、诉讼 程序的繁简及诉讼水平的高低。从诉讼效益角度看,诉讼应当符合费用相当性原理,而要 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就必须优化配置诉讼资源。推行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不仅可以让 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数额很小、案情很简单的案件,也可以让当事人以最少的诉讼 费用、时间和精力获取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从而降低法院和当事人的投入,节约诉讼成本。3促进司法大众化。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救济,还 在于通过当事人在法院发表意见和观点,使得法院知悉现行法律对百姓的生活、文化和价 值观带来的影响,进而让立法者和政府对百姓的需求作出

12、相应调整和制定更科学的政策, 拉近法律与人民的距离。现代法治国家,百姓有通过司法接近正义的权利,为了保障百姓 不因地位高低、富贵贫贱平等地享有并无障碍地行使司法权利,应尽可能简化程序,减轻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负担,保障当事人有接近裁判的机会,而现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征 之一必须是,司法能够有效地为所有人接近,而不仅仅是在理论上对于所有人可以接近。7 为确保百姓接近司法,有必要设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为普通百姓接近和使用司法救济 提供机会,减少百姓诉诸司法的障碍和阻力,从而促进司法的大众化。(二)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的冲突平衡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是为了更务实地处理纠纷、更追求诉讼实效,但任何

13、一项制 度的设立都不是无懈可击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和不 足,最为突出的是程序虚无主义和职权主义色彩浓厚,为避免或消除这两个主要冲突,应 该最大限度地保障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平衡。1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是通过最大化地简化程序、削减 审级和缩短审限而显露其优越性的,但这也恰恰是其薄弱之处。诚然,程序正义一方面能 提供解决纠纷所应遵循的规则,另一方面也通过规则来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但无 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两者的终极目标都是一致的,都是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公正 与效率是一对同生共长的矛盾,小额诉讼首先是一种审判程

14、序,其制度理念本应体现公正, 小额诉讼其次又是一种特殊程序,其制度理念还应体现效率。立法应在保障实体正义的同 时,避免程序虚无主义。(1)保留必须程序,剔除冗繁程序。构建小额诉讼一审终审制绝不意味着只片面追求 实体结果而漠视甚至是否定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不应也不能致使程序陷入虚无状态,相反 更应该高度重视对程序的科学合理设计,因为被彻底简化了的程序将承载着更多的程序正 义使命,但这种对程序的重视应该有所选择和筛选。在审理小额轻微案件时,有必然树立 这样一个理念,即并非必须将所有程序一个不落地走完了,才足以保证小额轻微案件得到 了应有的程序正义。因此,需要对现有的一审审理程序进行梳理和筛选,区分出

15、必须保留 的程序、可留可不留的程序、冗繁多余的程序,对必须予以保留的程序要严格执行,对可 留可不留的程序要视小额轻微案件的性质进行取舍或变通,对冗繁多余的程序应予以剔除。 如案件受理和裁判文书的送达必须被记载存档起来,但受理和送达的方式应简化或灵活多 元化;法庭调查、证据开示、法庭辩论等程序可变通为以法官与当事人的谈话方式进行; 裁判文书的书写可只写明原告诉求、采信的证据及判决主文,剔除原告主张的事实理由、 被告的答辩意见及本院审理查明和说理部分。(2)创新审判方式。传统法学认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容剥夺的,但权利的获得必 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不仅要让公民知道享有哪些权利,更要让公民知道这些

16、权利的获 取和救济需要通过什么程序来实现,即“程序优先于权利”法律谚语,8 体现在民事诉讼中 就表现为诉讼制度的形式主义和理性主义。而当纠纷主体参加诉讼的意图不仅仅局限于个 案中谁胜谁负,更在乎其在诉讼中付出了什么最终又收获了什么,甚至是奢望能否以握手 言欢的方式彻底了结相互之间的纠纷时, “程序优先于权利”这一理性主义则应当有所缓和, 只要能够以符合实际并能让当事人满意的结果来解决纠纷,那么可不必过分拘泥于程序的 严格适用,可考虑通过创新审判方式的途径减少当事人之间的程序对抗性和心理上的排斥、 减少法律的高度专门化和技术化,进一步促进司法服务大众。如可考虑以录音录像等便捷 方式替代纸质记录;尝试把调解、仲裁、人民和解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与小额诉讼程序有机衔接起来,加强与当地司法局、司法所等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方 式;推行假日法庭、夜间法庭方便全日制、白天工作的当事人,推行旅游法庭、瓜菜法庭、 渔排法庭等巡回法庭方便特定人群就地诉讼,就地解决纠纷。应国际旅游岛建设需要,海 南法院系统于 2010 年在全省范围内设立了 27 个旅游诉讼服务中心,开通了“便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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