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律师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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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律师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工作准则2目目 录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第三章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第一节 发行人的设立第二节 发行人的股权演变第三节 发行人的合法存续第四节 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五节 内部职工股、职工持股会等有关问题第四章 发行人的独立性第五章 发行人的业务第六章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第七章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第八章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九章 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第一节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第二节 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及运行第三节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十章 财务与会计第十一章发行人的税收和补贴第十二章

2、发行人的环境保护3第十三章 发行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第十四章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五章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第十六章 附则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从事公开发行证券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提高尽职调查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尽职调查是指律师为确认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是否符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定条件,以及为确认律师在发行人公开发

3、行证券过程中所出具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对发行人的法律事项及信息进行全面调查、核查和验证,并对发行人法律事项充分披露的过程。第三条第三条 本准则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工业企业的基本特征制定,律师应当在参照本准则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尽职调查质量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尽职调查工作的相关内容。第四条第四条 本准则是对律师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涉及发行条件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项,律师均应当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第五条第五条 律师尽职调查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职业素质、专业能5力和

4、独立性,确保参与尽职调查的相关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第六条第六条 律师应当在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并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确因尽职调查手段、方法等限制导致律师无法作出独立判断的,律师应对该等事项进行充分披露,并对该等事项是否构成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障碍发表结论意见。第七条第七条 律师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形成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同时,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第八条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律师的尽职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5、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第九条第九条 董事会作出批准发行的决议董事会作出批准发行的决议取得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的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文件、出席董事的签名册、授权出席会议的委托书(如有) 、董事会议案、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等,并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必要时通过对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出席或列席董事会的6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董事会是否就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确认董事会决议内容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内容是否一致,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决议内

6、容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第十条第十条 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发行的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批准发行的决议取得发行人批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文件、出席股东的签名册、授权出席会议的委托书(如有) 、股东大会议案、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并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必要时通过对发起人、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应当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确认股东大会是否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包括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7、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确认上述决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获得的授权董事会就本次发行获得的授权如果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取得相关授权决议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通过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确认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发行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是否合法有效。7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次发行的行业监管审批本次发行的行业监管审批通过查阅发行人所属行业的相关监管法规

8、,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谈话,必要时可以采取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咨询等方式,了解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是否需要事先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或监管意见,如需要,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已经取得该等审批或监管意见。第三章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第一节第一节 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设立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及有权部门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及有权部门的批准的批准取得发行人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有权部门批准文件(如需要)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或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工商

9、登记文件等相关资料,必要时通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进行谈话,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核查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业务、资产、债务、人员等重组情况,确认是否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确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是否符合公司监管、证券监管、国有8(集体)资产管理、外商投资管理、税收管理、劳动保障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是否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核查发行人设立时的工商注册登记是否合法、真实。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当取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股

10、东会决议等变更资料。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涉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特殊行业监管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确认发行人设立是否符合外商投资法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监管要求,取得外商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发行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涉及国有(集体)产权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确认发行人设立是否符合国有(集体)资产监管法规,是否取得国有(集体)管理部门的批准、备案等文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产权界定和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产权界定和确认确认

11、取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有权部门批准文件(如需要)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改制重组方案及合同、发起人协议(或整体变更协议) 、股东之间签署的意向书及协议等文件、国有(集体)股权设9置的批复文件(如需要) 、工商登记文件等相关资料,必要时通过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员工等进行谈话、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是否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是否存在法律纠纷及风险,发行人的股权是否清晰。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发起人的主体资格如果发起人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查阅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时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登记证、章程

12、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必要时核查发起人的工商档案资料,确认发起人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如果发行人设立时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有资质或资格要求或需要经过审批备案的,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应核查确定发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如果发起人为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外商投资企业的, 除本条第一款所述资料外,还需核查其出资数额、比例是否符合相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 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备案手续。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取得设立

13、股份有限公司时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或整体变更协10议等形式) 、公司章程,必要时通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员工进行谈话、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设立时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或整体变更协议等形式) 、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否因此导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等情况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验资等情况取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如需要) 、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资产评估的立项、核准或备案(如需要)等文件、验资报告及其附属文件,取得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14、执业证书、最近一期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核查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以及验资程序,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确认审计、评估以及验资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若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系由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出具的,核查发行人在申请本次发行前是否另聘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审计机构复核并出具专业报告。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情况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情况发起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取得验资报告及明细、发起人用以出资的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

15、其权11属的其他文件,必要时通过对发起人、董事、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谈话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以及通过询证、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等单位等方式,确认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确认该等资产的权属证书(如涉及)是否已由发起人转移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根据前款所述的资料,确认发起人是否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股,若有,确认是否已征得该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同意,是否已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资料,确认发起人是否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若有,请核查与注销相关全部文件以及注销程序,确认发起

16、人是否已通过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是否已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发行人的创立大会取得发行人设立时的创立大会文件的召开通知、通知有效送达的证明文件、出席股东的签名册、授权出席会议的委托书(如有) 、股东大会议案、股东大会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必要时通过对发起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应当出席或列席创立大会的人员进行谈话等方式,核查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及其内容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12规定。第二节第二节 发行人的股权变动发行人的股权变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发行人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发生股权变动的,取得历次股权转让(包括划转、继承、司法拍卖等) 、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等股权变动必需的政府批准文件、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股权变动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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