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

上传人:wm****3 文档编号:41426187 上传时间:2018-05-29 格式:DOC 页数:31 大小:9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_第1页
第1页 / 共31页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_第2页
第2页 / 共31页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_第3页
第3页 / 共31页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_第4页
第4页 / 共31页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_第5页
第5页 / 共3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引 言通则的目的1.国际商会通则的目的,在于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主要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2.合同双方,对于他们国家相互间不同的贸易习惯,往往不了解。这些存在着的不同解释,时常导致国际贸易上的纠纷,引起当事人间的误会、争议和诉讼,也浪费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为了消弥这种纠纷最重要的因素,国际商会在 1936 年首次公布了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定名为一九三六年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INCOTFRMS1936)。随后,在 1953 年、1967 年、

2、1976 年和 1980 年进行修订和补充,以便提供一套能够普遍适应大多数从事国际贸易商人所通行的业务的最新规则。3.买卖双方所遇到的主要困难有三:(1)解释合同应该用何国的法律,不能确定;(2)了解情况不够;(3)解释上存在着差别。以上这些困难,在援用本通则后,可以大为减少。特定行业或港口的惯例规定4.对某些问题,事实上不可能作出确切不移的规定。因此,对这些问题,本通则任由有关行业或港口所通行的习惯来加以决定。援用惯例,虽无法完全避免,但本通则已尽力使其适用于最小限度。为了避免误解和争执,建议卖方和买方在磋商合同时,应注意到这些一般和特定惯例。个别合同中的特殊约定5.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订定的

3、特殊约定,其效力超越本通则的任何规定。6.买卖双方得采用通则作为合同的基础,而依照有关行业的、或当时的、或个别的需要,另行增添或变动。比如,买方如要 C.I.F.合同的供货人,除投保一般的海洋运输险外,再保战争险,可以说明“通则加保战争险”,使卖方能在此基础上报价。国内贸易通常使用的一些缩写语,在国际贸易中可能不易理解。为了使含义清楚,应避免使用此类国内缩写语。C.I.F.和 C.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5.负担因领取 A.7 条款所述证件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出口许可证及领事签证等费用在内。铁路交货火车上交货FORFOT(铁路交货指明起运地点)(

4、Free on Railnamed departure point)(火车上交货指明起运地点)(Free on Truchnamed departure point)FOR 和 FOT 系指铁路交货和敞车交货,两者是同义的,因“敞车”(TRUCK)系指铁路敞车,这些术语只用于由铁路运输的货物。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2.如货物可装一整车(货车或敞车),或有足够重量使可获得整车装运折扣者,卖方应及时定妥适当类型及面积的车皮(货车或敞车),必要时备置油布,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间内,自己负担费用,履行装车。所有定车及装车手续,应按照

5、出发站的规章办理。3.如货物不足装一整车(货车或敞车),或其重量不足获取整车装运折扣,卖方应在指定日期或指定期间内,将货物送交出发站铁路局保管。如铁路运费,已包括该项收货服务者,亦得将货物交与铁路局所供给的车辆。但起运站规章如必须卖方自行将货物装上火车者(货车或敞车)则不在此例。起运地如有几个车站,除买方保留指定启运站者外、卖方得自行选择任何一个最符合其目的的车站,但以该站通常承接至买方指定目的地的货运者为限。4.除下述 B.5 条款规定的情况外,卖方应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至已装货的车皮移交铁路局保管,或依 A.3 条款规定,货物已交由铁路局保管时为止。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

6、习惯,如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则不在此限。6.负担一切因装车、或将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而必要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7.无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车或已移交铁路局保管。8.如有惯例,应自费供给买方通常的运输单证。9.根据买方要求,及由买方负担费用,提供产地证明书(参阅 B.6 条款)。10.根据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一切协助,使获得发货地国家和/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而为买方所需的出口、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证件。B.买方责任:1.及时给与卖方必要的发货指示。2.在卖方将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受领货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3

7、.在已装货的车皮(货车或敞车)移交铁路局保管时起,或在 A.3 条款规定的情况下,自货物送交铁路局保管时起,负担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如曾租用油布,包括此项租费)。4.负担因货物出口而征收的一切税捐。5.买方对给与卖方发货指示或选择装货地点,如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与指示者,应自该期间终了时起,负担额外发生的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6.支付因领取 A.9 及 A.10 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船边交货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

8、rt of shipment)FAS 系指“船边交货”在此术语下,卖方在码头或驳船内将货交至船边即作为完成交货责任,自那时以后,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由买方负担,必须注意的是,此术语不同于FOB,要由买方办理报关手续。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2.于规定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买方所指定的装货码头,按照该港惯常办法履行船边交货,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已在船边交货。3.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出口许可证,或政府所签发有关货物出口的其他证件。4.除下述 B.3 及 B.4 条款规定外,负

9、担货物至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上述费用,包括因办理船边交货手续而发生的费用。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行业习惯,如对运送该项货物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6.负担一切因办理船边交货而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或点数的需要)。7.自费提供通常的清洁单据,证明已履行在指定轮船的船边交货。8.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参阅 B.5 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9.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运地国家或出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 A.8 条款所指凭证以外的有关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或在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提单及领事签证

10、单据除外)。B.买方责任:1.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船边交货日期通知卖方。2.自卖方按照合同规定日期或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船边有效地交货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3.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及时抵达,或未能装载上述货物,或在规定日期前截止载货,应负担一切由此由发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自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下起有关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4.买方如不及时指定船只,或对受领货物或选择装运港,如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及时给与卖方详尽指示者,应自原订交货期间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

11、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5.支付因领取上述 A.3、A.8、A.9 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费用。船上交货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FOB 系指船上交货,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指定的装船口岸将货物装上船。货物越过船舷后,有关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A.卖方责任:1.供应符合买卖合同所规定的货物。如合同有规定,尚须提供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凭证。2.在约定装运港,依照该港惯行的办法,并在指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无迟延地通知买方,货物已装船。3.自负费用及风险,领取出口许可

12、证,或政府所签发的有关货物出口其他证件。4.除下述 B.3 及 B.4 条款规定的情形外,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该项费用,包括任何出口所需的捐税、费用及其他因办理装船手续而需负担的支出。5.自费供给货物的惯常包装,但如行业习惯,对该项货物的运送无须包装者,不在此限。6.负担一切因交货而需支出的检查费用(如为了核对品质、丈量、过磅、占数的需要)。7.自费提供通常清洁单据,证明货物已装上指定船只。8.根据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参阅 B.6 条款),提供产地证明书。9.根据买方请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给与一切协助,使获得装船提单及前条规定以外的的装运地

13、或原产地国家所签发:买方所需有关货物出口、进口或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的任何单证。B.买方责任1.自费租凭船只或预定所需舱位,并将有关船只的名称、装船泊位及装货日期,通知卖方。2.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及风险,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价金。3.如买方指定的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内到达,或未能装载上述货物,或在规定日期或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应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并自规定期限终了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4.买方如不及时指定船只,或如对受领货物或选择装运港,曾保留一定期间而未能在该期间内给

14、与卖方详尽的指示者,应自原订交货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5.在 A.9 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支付因领取提单而负担的一切费用。6.支付因领取 A.8 及 A.9 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产地证明书及领事签证费用在内。成本加运费C但该项卸船费用,如已包括在运费内,或在支付运费时,已由船公司收讫者,不在此限。3.自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风险。4.买方对货物装运期或目的港的选择,如曾保留一定期限而未能及时给与指示者,应自原订装船期限终了时起,负担一切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货物的风

15、险;但以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得确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者为限。5.支付因领取产地证明及领事签证而发生的费用。6.支付因领取上述 A.11 条款所指单证而发生的一切费用。7.支付在进口时或由于进口需要支付的各种关税和其他捐税。8.自负风险及费用,领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任何许可证或类似性质的证件。成本加保险费、运费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Cost,Insurance,Freightnamedport of destination)CIF 系指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ost.Insurance,and freignt。此术语与 C如日期及期限未经规定,则在合理期限内为之。货物装船后,卖方应无

16、迟延地通知买方。5.自费向卓著信誉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投保有关货物运送中的海洋运输险,并取得可以转让的保险单。该项保险,应投保平安险,保险额包括“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价另加 10%,如属可能,并应采用合同内的币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保险范围不包括特定行业或买方个别所需的特种险。买卖双方,对盗窃、渗漏、破碎、切破、发汗、与他货相接触,及其他特定行业的特种险,应予考虑,并约定是否需要加保。因买方要求,卖方在可能情况下,应代为办妥用合同内币制投保战争险。费用由买方负担。6.除下述 B.4 条款规定情况外,负担货物的风险,至货物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时为止。7.自负费用,及时提供买方载明至约定目的港的可流通的清洁提单,货物发票,及保险单;如保险单在提供单证时不能及时取得,应另提供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凭证,载明保险单内的主要条款,并将有关权利移转于凭证持有人,与持有保险单者无异。提单应载明合同规定的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并具有背书或其他方式,以便按照买方或买方同意的代表人的指示交付货物。上述提单,应为全套的“已装船”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