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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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研究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研究 张新宝张新宝一、问题的提出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系问题,是指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模式、内部结构以及法典化的侵权行为法与游离于民法典之外的特别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方问题。它是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部分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较长一段时间以来,学界关于民法典草案的争论比较集中于“理念”问题、1“主义”问题、2法典的“模式”问题3以及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4、债法总则是否需要加以规定的问题5等,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民法典各主要部分尤其是侵权行为法、6人格权法内部结构即立法体系的深入研究。7其所导致的结果是,不同学者提出的侵权行为法草案在体系和结构方

2、面缺乏共同语言,立法部门提出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草案也没有建立起来具有说服力的侵权行为法逻辑体系。这就要求我们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为正在进行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8 二、若干立法体系的比较法观察 (一)法国法系9 1、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以“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为题规定于民法典第三卷(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第四编(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第二章。该章没有分节,共计 5 个条文。其中第 1382 条和第 1383 条是对自己行为致人损害制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第 1384 条第一款是关于“准侵权行为” (对由其负责的他人致人损害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3、的一般条款规定。第 1384 条第 2 款(1922 年 11 月 7 日法律追加)以及以下各款(均为后来的法律追加)是对准侵权行为各种具体情况的列举,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监管(占有)者的责任、父母亲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人与雇主对仆人及雇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教师及师傅对学生与学徒致人损害的责任等。第 1385 条所规定的是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第 1386 条规定建筑物所有人的责任。 法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之体系结构十分简单、清晰,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 1382 条至第 1384 条第 1 款,是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第二部分为第 1384 条第 2 款以下各款以

4、及第 1385 条和第1386 条,是关于准侵权行为责任的列举。 2、 日本民法 日本民法不属于严格意义法国法系的,但是其侵权行为法在体系结构方面与法国民法典更接近:10第 709 条是关于自己过错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规定(类似于法国民法典第 1383 条) ;第 710 条713 条都是对适用第 709 条的条件所做出的规定或者解释性规定;第 714 条第 717 条是对几种准侵权行为责任的列举性规定;第 719 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责任的规定;第 720 条是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第 721 条以下是关于胎儿请求权、损害赔偿方法、时效等的一些“附则”性质的内容之规定。侵权行为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三编(

5、债权)第五章中,没有分节,共计 16 个条文,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自己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以及解释、适用这些条款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准侵权行为列举性的规定;第三部分是关于共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胎儿请求权、损害赔偿方式以及时效等的“附则”性质的规定。 3、 意大利民法典 在拿破仑时期,意大利曾一度适用过拿破仑法典 。1865 年意大利颁布了第一部民法典,在体系结构方面与法国民法典略同。意大利现行民法典颁布于 1942 年。该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以“不法行为”为题规定在第四编(债)第九章中(第 2043 条第2059 条) 。该侵权行为法的体系结构是:(1)关于不法行为的损害赔偿之一般条

6、款(第2043 条) ,以及关于适用该条款的条款和限制(抗辩事由)的规定(第 2044 条第 2047条) ;(2)对“准侵权行为”的列举性规定(第 2048 条2054 条) ,包括监护人等的责任、主人和雇主责任、进行危险活动的责任、保管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建筑物使人损害的责任、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等;(3)关于损害赔偿具体规则的规定。 可见, 意大利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体系结构上有如下特点:(1)采用了全面的一般条款总揽所有侵权行为法规则;(2)与法国民法典一样,部对一般侵权行为(自己加害行为)的民事责任进行列举性规定,而只对“准侵权行为”责任进行列举性规定;(3)

7、对损害赔偿规则的具体规定也应当被认为是在第三层面对一般条款(第 2043条)的展开。 4、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 全文只有 1003 条的阿尔及利亚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以“损害行为”为题规定在第二编(债与和他)第二题(债的发生依据)第三章中,分为“自己行为所生之民事责任” 、 “第三人行为所生之民事责任”和“事件所生之民事责任”三节,共计 17 个条文。第一节第 1 条(即法典第 124 条)规定了自己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接着的条文(第125133 条)都是对一般条款的解释和对如何适用这一条款所做出的规定;第二节(第134137 条)是对他人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的各种情况的列举,包括监护人的责任与

8、雇主责任;第三节(第 138140 条)虽然以“事件所生之民事责任”为题,实际上规定的是物件致人损害和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阿尔及利亚民法典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继承和发展了法国法,对自己行为采用一般条款模式,对他人致人损害和物件及动物致人损害采列举模式,体系结构简单明了。 5、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11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以“非契约责任”为题将侵权行为法规定在民法典第四编(债)第十三题(非契约之债与不但得利)第 1 章中。该章分为五节:第一节“因过犯所生责任” ,第二节“过犯阙如的责任” ,第三节“赔偿的形式和范围” ,第四节“对他人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节“损害赔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在第一节之前

9、,该法典用一个条文(第 2027 条)规定了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对危险活动的责任、对物造成损害的责任以及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责任的一般条款。这为数不多的立法例。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体系结构有三个特点:(1)开宗明义规定统领一切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接着的所有规定都可以认为是对有关该条款的展开、解释和适用条件的规定;(2)仍然借助了自己加害行为与准侵权行为的分类来构筑其体系;(3)对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该法典对“职业过失” (专家责任)12、滥用权利、恶意磋商、不公平竞争、产品责任等做出了规定,这大大丰富了法国法系侵权行为法的内容。 (二)德国法系13 1、

10、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以“侵权行为”为题将侵权行为法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编(债的法律关系)第七章(各种债的法律关系)第二十五节中,共计 31 个条文。由于德国侵权行为法拒绝采用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所以它不得不对各种诉因进行列举。第 823826 条是对自己加害行为诉因的列举,第 827830 条则是对承担自己加害行为责任的一些特别情况的规定;第 831 条841 条是对各种“准侵权行为”责任的列举性规定;第 842851 条是对损害赔偿规则的具体规定;第 852853 条是关于时效的规定。所以,德国侵权行为法在体系结构上有以下特点:(1)没有关于自己加害行为责任的一般条款,更没有关于全部侵权责任的

11、一般条款(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2027 条) ,这就不得不对自己的加害行为之责任进行递进式的列举;(2)这种侵权行为法在结构上可以分为四个部分:(1)对自己加害行为责任的列举以及适用中特殊问题的规定;(2)对准侵权责任的列举;(3)对损害赔偿规则适用的具体规定;(4)关于侵权责任时效的特别规定。 2、 大清民律草案与旧中国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 大清民律草案将侵权行为作为债权之一种规定于第二编(债权)第八章中(第 945 条第 977 条,共计 33 条) 。第 945 条第 950 条是关于故意或过失侵权的诉因规定以及共同侵权的规定,其中第 945 条与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略同

12、,第 946条与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2 款略同,第 847 条与德国民法典第 826 条略同;第951 条和第 952 条是分别关于监护人责任与雇主责任的规定,第 953 条是关于承揽人责任的规定;第 954 条956 条是关于物件和动物致人损害的规定;第 957 条第 975 条是关于损害赔偿方法和其他民事责任方式的具体规定;第 976 条第 977 条是关于时效的规定。该侵权行为法立法体系结构的特点是:(1)与德国民法典一样,没有关于侵权行为或者自己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所以它用了 3 个条文来规定不同情况下自己侵权行为的责任;(2)对“准侵权行为”的几种情况(监护人责任、雇主责

13、任和与雇主责任相关的承揽人责任、物件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进行了列举;(3)对以损害赔偿为主的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是适用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4)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这与德国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系和结构是完全一样的。 20 世纪 20 年代末至 30 年代初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 (现仍在台湾地区有效)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种,规定在第二编(债)第一章第一节第五款(第 184 条198 条,共计 15 条14)中。第 184 条是关于自己侵权行为的诉因规定(浓缩了大清民律草案第 945946 条 ) ;第 185 条是关于公务员侵权责任的规定,第 187 条是关于监护人责

14、任的规定,第 188 条是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第 189 条是关于定做人责任的规定;第190 条第 191 条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土地工作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产品责任、机动车致人损害责任、危险制造人的责任;第 192 条196 条是关于损害赔偿民事责任方式的具体规定;第 197 条第 198 条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的规定。在立法体系和结构上,民国时期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与德国民法典和大清民律草案的有关规定大致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在 20 世纪 80 年代后期,台湾当局追加民法典第 191 条 13,补充了产品责任、道路具体事故责任以及危险责任。这反映了侵权行为法的一种发展趋势。 (三)俄罗斯

15、和欧洲的一些新发展 1、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20 世纪 90 年代,俄罗斯社会发生了一次深刻变革。为了因应这一社会变革,俄罗斯立法部门于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颁布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 ,该法典将侵权行为法以“因损害所发生的债”为题规定在民法典第二部分第四编(债的种类)第 59 章(第 1064 条1101 条,共计 38 个条文) 。该章分为四节:第一节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第二节对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所致损害的赔偿;第三节因商品、工作或服务瑕疵致人损害的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的补偿。该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体系结构有如下特点:(1)采用了既包括自己加害行为责任又包括准侵权

16、行为责任(即“非致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的一般条款(第 1064 条) 。 (2)第一节 1065 条以及以下的条文,均可以理解为对第 1064 条的解释和对其适用条件的规定,而且列举了监护人责任、危险责任作为对第1064 条所规定的“法律可以规定非致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注脚。 (3)第二节是关于侵害生命健康权之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第三节是关于产品责任和服务瑕疵责任的规定,第四节是关于精神损害补偿的规定,这三节都可以认为是对第一节规定的侵权行为责任一般条款的展开和特别列举。因此,该立法体系结构可以认为是一个一般条款总揽全局,第一节进行第一层展开,第二节至第四节进行第二层展开的模式。 (4)法典对产品责任、工作和服务瑕疵致人损害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做出了规定并对精神损害的补偿以专节做出规定。 2、 荷兰民法典 1992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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