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 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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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学生姓名:裴占旭指导教师:马丽丽专业年级:2012年完稿时间:2014年5月 诚诚 信信 承承 诺诺 书书我谨在此承诺:本人所写的毕业论文 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由本人独立完成,保证不存在任何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的现象。凡涉及其他作者的观点和材料,均作了注释,如出现抄袭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由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承诺人: 裴占旭2014 年 5 月 16 日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法律关于刑事被害人的保护铺设了一张大网,大则大也,确有不少窟窿,漏洞太多,这就使得被害人获得的实质保护大打折扣。为此,加强对被害人人

2、权的保障逐渐提上日程,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发展的一大趋势。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现状 完善装订线目 录一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现状二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保护存在的不足2.1 法律服务权 2.2 诉权 2.3 经济求偿权2.42.4 人身、隐私、人格权人身、隐私、人格权 二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保护现状2.1 法律服务权 2.2 诉权 2.3 经济求偿权2.42.4 人身、隐私、人格权人身、隐私、人格权三我国关于刑事被害人的完善3.1 法律服务权的完善 3.2 诉权 3.3 经济求偿权3.4 人身、隐私、人格权参考文献引 言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或大或小无可挽回损失,或是身体上受到伤害,或是财产上遭

3、到损失,或是其心理上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但是,现在立法的天平似乎更多的倾向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害人的司法救济之路不畅通,被害人往往采取极端的手段解决问题,诱发出新的社会矛盾。因此,落实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益被提上日程。一 加强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必要性在刑事诉讼领域,长久以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始终是研究和保护的焦点和重心,被害人则成为“被遗忘的人” ,仅赋予证人地位。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与演进,人的各种问题受到了全面的关注,特别是人类从二战德国法西斯疯狂屠杀犹太人的血腥事实中所得到的警示与反思,推动了被害人权利运动和被害人学的深入发展。许多国家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强化了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

4、利的保护,刑事司法政策也由以犯罪人为重心逐步转化为强调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英国近期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目标是实现所有人的正义,其中着重包括实现被害人的公正。美国旨在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法国在其本国刑事诉讼法的改革过程中以专编的形式对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作出了法律规定,并且把保护被害人原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指导原则。日本 21 世纪的司法改革中的刑事程序中保护被害人等附带措施的法律案以及修改刑事诉讼法及检察审查会部分条文的法律都大大强化了对被害人的保护把被害人及其遗嘱的关心和保护,作为刑事司法改革需要关注的问题。加强对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已

5、成为世界各国的一项共识。从世界范围看,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保障日益受到重视。二 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存在的不足在刑事诉讼领域权利保护的天平似乎更多的倾向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其合法的权益往往被忽视,无论是从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然权利和实然权利保障力度不够,最终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失问题越来越突出。2.1刑事被害人寻求法律帮助存在不足一方面,法律援助的权利。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国家应当为被害人主动提供法律援助,即便是被害人行使法律援助的时候,适用的条件也是相当的苛刻的,不但要提交一系列证明文件,并且还要经过法律援助机

6、构的严格审查,才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援助,而且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援助是“可以考虑”并非“应当” 。可见,法律的潜意识对刑事被害人的保障不是那样的强制与深入。另一方面,聘请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 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被害人有这种权利,但规定的过分简单,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此外,在公诉案件中,侦查阶段被害人可否委托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尚无相应规定,因此,被害人往往无法委托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2刑事被害人程序性权利保障不力首先,起诉权。

7、刑事被害人拥有起诉权的案件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侵犯被害人自身人身、财产权的有充足的证据的案件。在公安机关凭借国家机器收集刑事案件证据都困难重重的情况下,要求被害人自行收集证据谈何容易?何况,我国法律也不允许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或私人机构进行刑事侦查活动,被害人想要使收集到的证据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更是难上加难了。其次,上诉权。刑事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具有上诉权,对于刑事部分的异议只能是通过请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由于在立法上对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条件规定的非常严格,所以检察机关对抗诉案件非常慎重,如果不涉及重大利益,一般不会轻易提出抗

8、诉,即使是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在许多情况下也不能得到满足,最终由于被害人没有强制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权利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证。最后,参诉权。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除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没有进入法庭审理的机会,被害人即使出庭一般仅以证人身份履行作证的义务,其参诉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自身权利是否真正得到保护不得而知。2.3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被害人只能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首先,被害人在此方面的损失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也就是损害赔偿的民事

9、诉讼只能依附于刑事诉讼,一旦犯罪嫌疑人潜逃长期不能归案,即使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无法启动,附带民事诉讼便无从提起,被害人不能得到补偿。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事实上是以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审理被害人的民事诉讼,在制度设置上对被害人极为不公平,当被告人因证据“存疑”而被司法机关确认无罪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随之也就失去了胜诉的机会,而在民事诉讼中,当一方当事人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时,即可以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获得赔偿。再次,对于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如盗窃、诈骗类案件中)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则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能通过由公安机关追赃或法院责令退赔来解

10、决。最后,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精神损害不仅是民事损害的一种,有时甚至比物质损失更严重,如果在刑事案件中排除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势必对被害人保护不及,不足以充分保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性犯罪的被害人,他们往往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其婚姻,家庭所受到的影响是深刻而漫长的,相对于民事侵权行为能够获得精神赔偿的立法,受到比民事侵权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侵害反而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立法上的矛盾难以令人理解。2.4 刑事被害人的人身、隐私、人格权的

11、保护十分脆弱我国立法将刑事被害人列入证人的范围予以保护,并且这几个原则性的条款更偏重于对侵害证人安全和干扰作证的行为的惩罚,并没有对被害人预先性的保护。我国立法对被害人的保护仅限于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被害人隐私权的保护并没有相应条款。我国立法对被害人的保护仅限于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被害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被动的回答叙述所遭受的痛苦经历,特定的情况下极易损害被害人的人格。诉讼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程序过程,被害人的伤口不应在这个过程中再次撕裂。由此可见,刑事被害人的人身、隐私、人格各项权利的保护漏洞百出。三 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完善3.1

12、对刑事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权的完善我国宜建立指定代理制度或公职律师制度,由各地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被害人的法律援助事务。同时,提供援助的诸多障碍因素也应当剔除。例如要求被害人提交琐碎的证件以及证明材料等,这些琐碎的审查很有可能将确需援助的被害人挡在门外。因此,我们在立法时应明确刑事被害人享有同被告人同等的法律援助权利,并适当放宽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女性被害人的援助力度。国家不能单纯的等待被害人提出申请才主动提供援助,同样应当规定国家针对特殊的人情,特殊的案情主动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最终保障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

13、费的群众打得起官司,让那些有冤情正义难以伸张的群众打得起官司。 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但规定的过分简单,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为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首先是赋予代理人尤其是代理律师更多的权利。可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允许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有的犯罪事实材料,并且不加“许可”之类的限制使得被害人和被告人在这一方面的保护得以平等。其次,被害人委托代理人的时间应提前到侦查阶段,以维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最后是公检等国家机关也应加强与被害人代理人的沟通,争取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上双方能够取得共识,有效发挥各自的职能,揭露和证实犯罪。

14、3.2 对刑事被害人程序性权利的完善首先,私诉权。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主动介入到诉讼中的地位无形中经常被检察机关取代,被害人不是社会和国家控制犯罪的工具,被害人的私诉权不能形同虚设,其参与诉讼的的目的性必须予以考虑。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享有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所以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是单方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的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建议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前进行公开的听证程序,给予被害人发表意见,出示相关证据的权利。另一方面,完善人民法院针对被害人提起的公诉转自诉案件的审查程序,旨在强化对公诉权监督的力度。为了增强被害人的控诉力度,建议在公诉转自诉的

15、案件中,赋予被害人享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从现行法律关于自诉案件的提起的要求看,被害人提起自诉,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一要求对被害人而言是苛刻的,因此,从客观上看被害人所提起的自诉很难成功。为改变这种状况,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法院为了澄清案件事实真相享有调取卷宗和自行查阅案件的权力和自行调查的权力。从而真正以司法审查权的行使促使公诉权的正当行使,进而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上诉权。司法实践部门普遍认为,法律若是允许被害人拥有上诉权则必会导致泛滥行使,使案情久拖不决,二审案件加剧上升,更多的司法资源被消耗,所以我们可以在允许被害人有上诉权的前提下,对上诉权在进行必要的限制。简单概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公诉机关的抗诉权应先于被害人的上诉权,当公诉人已经提出了抗诉,则抗诉权制约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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