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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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关于将住宅楼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为加强企业、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 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除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住所登记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 住宅楼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 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 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一)住所使用证明。 1. 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

2、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由购房人签字或购房单位盖章的购 房合同复印件及加盖房地产开发商公章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 租赁商品房或开发商以所开发的商品房自用作为住所,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的,可提交开发商的房屋预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 取得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以其租赁的公有住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复印件,并由本人在登记申请表 “ 住所使用证明 ” 页 “ 产权人签字 ” 处签字,但该签字不具有证明产权归签字人所有的效力。以其购买单位房改房作为经营住 所的,应提交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的复印件。 (二) 住所登记表 (见附件 1 ) 。 住所登

3、记表作为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作出的承诺,其承诺内容应当 是:知悉并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遇有拆迁服 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 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 住所登记表由股东(出资人)签字盖章。股东是法人的, 由股东盖章,股东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 住所登记表由 自然人签字。 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 住所登记表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 住所登记表由个体工商户盖章或签字。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其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2 )应当是由住所所在

4、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并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使用立项为住宅,但实际建设为办公用房屋或者写字楼作为住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包含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文件。 关于其他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注册问题 申请人将下列房产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下列相应的住所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 以办理登记注册。 (一)使用自建房作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 施工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二)使用原属区县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机构调整无法再 由其出具权

5、属证明的,可由区县政府明确的部门出具产权证明。 (三)使用国有企业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可由主管该单位的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单位出具产权证明。 (四)使用科技园区(开发区)内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由所 在区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五)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 围含有 “ 出租商业用房 ” 、 “ 出租办公用房 ” 、 “ 出租商业设施 ” 等项目的,由该 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六)利用宾馆、饭店 ( 酒店 ) 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

6、店(酒店) 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 申报表以及消防部门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利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 具房屋使用证明。 (九)利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 门出具房屋使用证明。 (十)利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使用 证明。 (十一)利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 属证明。 (十二)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 “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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