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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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工学院章程青岛工学院章程自己收藏的觉得很有用故上传到百度与大家一起分享!附件:青岛工学院章程为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学院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院名称:青岛工学院(以下称学院)第二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 236 号第三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第五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第六条 办学规模:2015 年前在校生为 10000 人;2015-2020 年发展到 15000 人;2020 年后逐步发展到

2、20000 人第七条 专业设置:学院依据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毕业生就业情况设置专业专业结构以工科为主兼顾管理、外语等专业第八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办学、以德立校育人为本、学以致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以毕业生就业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积极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第九条 学院举办者为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举办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合理回报第二章 资产来源和财务管理第十条 学院现有资产 4.48

3、亿元主要来源于举办者投入、办学收入、政府资助、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学院的资产第十二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按法律规定过户到学院名下第十三条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并公示第十四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施预、决算管理制度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审计1.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2.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会计监督第十五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

4、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十六条 学院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1.向学院董事会委派董事;2.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对学院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3.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举办者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关于民办高等教育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2.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提供学院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3.不直接干涉学院的教育教学活动;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十九条 学院管理实行

5、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董事会为学院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章程确定第二十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院长人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必要时由院长提议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设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院长人选由举办方推荐经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院长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2.实施学院发展规划;3.起草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工作计划;4.拟订年度财

6、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6.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7.负责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8.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9.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10.聘任、解聘学院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对教职工实施奖惩;11.对学生进行管理并依据规定实施奖励或处分;12.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辞职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第二十三条 解聘如院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或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严重失职或

7、有营私舞弊者经董事会决议予以解聘第二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政府对学院的办学督导支持督导专员对学院办学方向、办学质量的监督第二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和党的领导机关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各种有益青年身心健康的活动促进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法建立工会、妇女工作联合会等群众组织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学院依法通过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与监督的权利第二十九条 学院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实施办法

8、遵循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以及外籍人员的管理规定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第五章 教学、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三十条 学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依法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辅导员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服务、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体系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

9、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广告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发布同时保证所发布的招生简章与备案内容的一致性与真实性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奖、助学金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在规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的学生颁发青岛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青岛工学院学士学位第六章 过渡期第三十七条 青岛工学院由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独立学院)转设成立自青岛工学院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至最后一届以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毕

10、业离校为止称为过渡期第三十八条 过渡期内的学生培养和管理原则为:“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以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按照转设以前的管理体制培养至毕业(包括课程安排、师资配备和教学条件等)中国海洋大学和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续承担原联合办学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九条 过渡期新学校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证书的颁发:1.毕业证: 以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若符合国家规定的毕业证颁发条件可获得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的毕业证; 以青岛工学院名义招收的学生若符合国家规定的毕业证颁发条件可获得青岛工学院的毕业证2.学位证: 2008 年 4 月 1 日之前(教育部令第 26

11、号实施之前)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招收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中国海洋大学学士学位; 2008 年 4 月 1 日之后(教育部令第 26 号实施之后)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招收的学生按照 26 号令的有关规定在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授予中国海洋大学青岛学院的学位; 转设后青岛工学院招收的学生青岛工学院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新学校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四十条 过渡期内中国海洋大学与青岛伊力特德泰科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成立维护青岛学院安全稳定的联合工作机构维持正常教学秩序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确保青岛工学院平稳过渡促进青岛工学院持续健康发

12、展第七章 学院变更、终止第四十一条 学院变更1.学院若需分立、合并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可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2.学院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的变更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二条 学院终止1.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经举办者同意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在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清算后终止学院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因学院学生生源严重不足导致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因发生超出学院自身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导致学院不能继续办学2.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应当终止: 学院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三条 清算1.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清

13、偿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2.学院依照第四十二条第 2 款规定终止的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人民法院组织清算3.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4.完成上述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5.清算期间学院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确保校园安全稳定6.学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报学院董事会及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办理注销登记第八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不适应学院发展需要时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权归属青岛工学院董事会第四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应在充分征求相关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修改方案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青岛工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生效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青岛工学院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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