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营改增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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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最新营改增政策汇编最新营改增政策汇编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年第23 号号 .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税总函2016145 号号.8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625号号 .1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

2、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年第 14 号号.1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年第 16 号号.15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年第 15 号号.17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636 号号.1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

3、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年第 18 号号.20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年第 17 号号.23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年第 20 号号.25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年第 19 号号.26关于全面

4、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年第 13 号号.27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税总函2016170号号 .29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年第第 23 号号.30关于营改增后契税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房产税 土地增值

5、税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643 号号 .36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年第 26 号号.3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8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4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58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646 号号.6

6、7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国发明电20161 号号.69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财税201647 号号.702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税总发税总发201660 号号 .72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

7、6 年第年第 27 号号.74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年第 27 号号.75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公告 20162016 年第年第 2323 号号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发文日期: 2016 年 04 月 19 日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申报期(一)2016 年 5 月

8、 1 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 6 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 2016 年 6 月 27 日。(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 2015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2016 年 6 月 30 日。(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 年 5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 4 月份的营业税;2016 年 7 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 5、6 月份的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资格登记。(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四)试点实施前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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