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饮用矿泉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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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饮用矿泉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15320301 饮用矿泉水 100-2009一、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瓶(桶)装矿泉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GB 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注意事项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抽样数量规格型号不超过 400ml 的瓶装水,抽取样品 48 瓶,其中 32 瓶

2、为检验样品,另 16 瓶作为备样。规格型号为 400ml700mL 的瓶装水,抽取样品 24 瓶,其中 18 瓶为检验样品,另 6 瓶作为备样。规格型号为 700ml2000mL 的瓶装水,抽取样品 12 瓶,其中 8 瓶为检验样品,另 4 瓶作为备样。规格型号超过 2000mL 的桶装水,抽取样品 3 桶,其中 2 桶为检验样品,另 1 桶作为备样。3. 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四、检验项目序号检验

3、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分 类复验用样 品备注1标签GB 7718-2004 GB 8537-1995A检样/2色度GB 8537-1995 4.2.1A检样/ 3浑浊度GB 8537-1995 4.2.1A检样/4嗅和味GB 8537-1995 4.2.1A不得复检/ 5肉眼可见物GB 8537-1995 4.2.1A检样/ 锂 锶 锌 溴化物 碘化物 偏硅酸 硒 溶解性总固体6界 限 指 标游离二氧化碳GB 8537-1995 4.2.2.1A游离二氧 化碳用备 样,其余 项目用检 样。所检界限 指标项目, 按标签标 示的类型 确定7锂GB 8537-1995 4.2.2.2A检样/8锶GB 8

4、537-1995 4.2.2.2A检样/9碘化物GB 8537-1995 4.2.2.2A检样/10锌GB 8537-1995 4.2.2.2A检样/11铜GB 8537-1995 4.2.2.2A检样/12钡GB 8537-1995 4.2.2.2A检样/13镉GB 8537-1995 4.2.2.2A检样/14铬(六价)GB 8537-1995 4.2.2.2A检样/15铅GB 8537-1995 4.2.2.2A检样/16汞GB 8537-1995 4.2.2.2A检样/17银GB 8537-1995 4.2.2.2A检样/18硼GB 8537-1995 4.2.2.2A检样/19硒GB

5、 8537-1995 4.2.2.2A检样/20砷GB 8537-1995 4.2.2.2A检样/21氟化物GB 8537-1995 4.2.2.2A检样/22耗氧量GB 8537-1995 4.2.2.2A备样/23硝酸盐GB 8537-1995 4.2.2.2A检样/24挥发性酚GB 8537-1995 4.2.2.3A检样/25氰化物GB 8537-1995 4.2.2.3A检样/26溴酸盐GB 5749-2006 4.1.9A检样/27亚硝酸盐GB 8537-1995 4.2.2.3A备样/28总 放射性GB 8537-1995 4.2.2.3A检样/29菌落总数GB 8537-199

6、5 4.2.2.4A不得复检/30大肠菌群GB 8537-1995 4.2.2.4A不得复检/31其它有毒有害物 质法律法规或相关标准A/需要时检 此项目五、判定原则1.判定总则(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2. 质量判定结

7、论的分类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两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3.项目判定:(1)标签判定序号项目标准条款不合格 类别备注1产品名称GB7718-2004 5.1.1A/ 2净含量GB7718-2004 5.1.4A/ 3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GB7718-2004 5.1.5A/ 4生产日期及保质期GB7718-2004 5.1.6A/ 5产品标准号GB7718-2004 5.1.7A/6必须标明矿泉水水源地 的名称及通过国家( (或

8、 省) )级鉴定认可的批准 号GB8537-1995 7.1.1A/7必须标明:特征性界限 指标、pH 值、溶解性 总固体物、主要阳离子 (K+ 、Na+、Ca2+、Mg2+)、 阴离子 (HCO2、SO42、Cl) 的含量范围, ,同时标明 含或者不含二氧化碳, , 是天然存在的还是人工 加入的GB8537-1995 7.1.3A/按照上表所列项目及标准条款进行检查,其中一项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标签不符合;否则,判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2)界限指标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时,判为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否则判为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4.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存在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

9、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3.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

10、结果为准。4.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臭和味、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作复检;(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七、附加说明1. 226镭放射性项目实验周期过长,不适应监督检查的需要,故本评价规则未安排。2.主编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联系人:李鑫;联系电话:0571-85026326。3.评审单位:何晋浙(浙江工业大学) 、赵春玲(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周红(嘉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林永丰(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冯芳(养生堂浙江食品有限公司) 、盛华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出研究院) 、张东雷(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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