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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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案情如下:问:案情如下: 某村村委会与该村第四村民小组因面积约某村村委会与该村第四村民小组因面积约 20002000 多亩的多亩的沙荒地所有权发生了争议。沙荒地所有权发生了争议。 在处理过程中,第四村民小组拿出了在处理过程中,第四村民小组拿出了 19821982 年县政府颁年县政府颁发给四组几个村民的林权证,以此证明发给四组几个村民的林权证,以此证明 19821982 年政府已将这年政府已将这些林地确权给了他们。该林权证仅写明些林地确权给了他们。该林权证仅写明“权利人王某,林权利人王某,林木木 9 9 棵;权利人李某,林木棵;权利人李某,林木 1717 棵棵”等内容。在处理过程中,等内容。

2、在处理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理由是,根据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理由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凡新中国成立之初土改中没有将土地所)第四条的规定,凡新中国成立之初土改中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但村民们认为,根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但村民们认为,根据该据该规定规定第十九条,实施第十九条,实施六十条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该宗地应为集体土地。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该宗地应为集体土地。案件处理

3、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林权证可作为案件处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林权证可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吗?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必须确定面积土地确权的依据吗?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时,必须确定面积与四至方位吗?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仅有面积,而无土地四与四至方位吗?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仅有面积,而无土地四至方位,这样的处理决定有没有法律效力?至方位,这样的处理决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答: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的规定,实施的规定,实施 19621962 年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六十条六十条

4、)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如果在土改时,争议土地没有被分给农民的话,国家所有。如果在土改时,争议土地没有被分给农民的话,认定为国有土地是正确的。认定为国有土地是正确的。 但如果这些没有确权给农民的国有土地,在但如果这些没有确权给农民的国有土地,在 19621962 年年 9 9月颁布月颁布六十条六十条之前已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其之前已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其归属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归属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确权规定确权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实施第十九条规定,实施六十条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

5、体所有。根据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关于带地入社土地确权问题的复函中中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的规定,经过了带地入社和 19621962 年的年的“四固定四固定” ,生产队,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范围内的土地,无论其是否原为国有,都应确定为集体所有。有。 可见,争议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判可见,争议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判断的关键在于断的关键在于 19621962 年年 9 9 月前是否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月前是否被农民集体实际占有和使用。用。 林权证和土地证是有区别的。本案中的林权证颁发于林权证和土地证

6、是有区别的。本案中的林权证颁发于19821982 年。当时,林权证和林地证尚未合一,是两种不同性年。当时,林权证和林地证尚未合一,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凭证。根据国务院质的权利凭证。根据国务院 19811981 年年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业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林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木,凡是权属清楚的,都应予以承认,由县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因此,这些林权

7、证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保障所有权不变。因此,这些林权证应该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应该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 而林地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而林地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198914198914 号文件的号文件的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规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森林法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土地所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因此,林地证是可以作为土地确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因此,林地证是可以作为土地确权的依据的。权的依据的。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在原国家

8、土地管理局办公室在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关于林地发证问题的复函函中也明确了这一点。根据该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也明确了这一点。根据该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和森林法森林法确定土地权属后核发的土地确定土地权属后核发的土地证书与林业部门依照证书与林业部门依照森林法森林法颁发的林权证的性质不同,颁发的林权证的性质不同,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林权证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是地上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二者不能互相代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业用地土地使用二者不能互相

9、代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林业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所有证时,对林业部门已经颁发了林权证,经审核确证或所有证时,对林业部门已经颁发了林权证,经审核确属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可以作为颁发属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可以作为颁发土地证书的重要依据。土地证书的重要依据。 可见,本案中的林权证,仅记载了林木权属信息,不可见,本案中的林权证,仅记载了林木权属信息,不宜直接作为土地确权依据。宜直接作为土地确权依据。 确定土地权属面积必须以四至方位为基础。确定土地权属面积必须以四至方位为基础。 土地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第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

10、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料。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效第三十一条规定,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因此,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因此,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必须先行对争议土地的四至方位作明确界定,而后根据界必须先行对争议土地的四至方位作明确界定,而后根据界定的无争议的四至方位确定土地面积。只有这样,作出的定的无争议的四至方位确定土地面积。只有这样,作出的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才有实际意义,才能进行土地登记,否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才有实际意义,才能进

11、行土地登记,否则,仍要回到地籍调查的阶段来重新处理则,仍要回到地籍调查的阶段来重新处理【点评案例点评案例】甲、乙两村相邻。两村交界处有一块林地,甲、乙两村相邻。两村交界处有一块林地,19821982 年根年根据据“林业三定林业三定”精神,县政府将该林地权属确定给甲村,精神,县政府将该林地权属确定给甲村,并颁发山林所有权证。但因当时发证程序并不规范,双方并颁发山林所有权证。但因当时发证程序并不规范,双方并未进行指界。在并未进行指界。在 19921992 年的土地详查过程中,经双方负责年的土地详查过程中,经双方负责人和指界员共同指界认定,签订了人和指界员共同指界认定,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土地权

12、属界线认定书 ,将原林地权属划归乙村。将原林地权属划归乙村。 20042004 年,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全年,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全面登记发证工作中,县政府依据面登记发证工作中,县政府依据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土地权属界线认定书确定的界线,将原林地权属确定给乙村,并颁发了集体土确定的界线,将原林地权属确定给乙村,并颁发了集体土地所有证。地所有证。20092009 年年 3 3 月,两村因砍伐林木发生争执,又向月,两村因砍伐林木发生争执,又向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县政府申请土地确权。【作者观点作者观点】如何处理该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如何处理该案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

13、地归甲村。理由:为,争议的林地归甲村。理由: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依照森林法森林法规定办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林地,山林所有权证是规定办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林地,山林所有权证是依据依据森林法森林法规定办理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规定办理的,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而集体土地所有证不是依据力;而集体土地所有证不是依据森林法森林法规定办理的,规定办理的,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山林所有权与法律规定不符,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依据山林所有权证确定林地所有权。因此,争议的林地归甲村

14、所有。证确定林地所有权。因此,争议的林地归甲村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地归乙村。理由:第二种意见认为,争议的林地归乙村。理由: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法法第十六条与第十六条与森林法森林法第十七条对处理土地权属的规第十七条对处理土地权属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两法的规定,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定是一致的。根据两法的规定,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与单位之间

15、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政府法院起诉。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政府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按照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中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按照“谁主谁主张,谁举证张,谁举证”的原则,对同一争议案件,在不同的处理阶的原则,对同一争议案件,在不同的处理阶段,由于当事人举证不同,可能产生相互对立的处理结果,段,由于当事

16、人举证不同,可能产生相互对立的处理结果,但从法律来讲,两种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当新的争议产但从法律来讲,两种结果都是合法有效的。当新的争议产生后,原来历次处理结果又成为处理新争议的重要证据,生后,原来历次处理结果又成为处理新争议的重要证据,这就涉及证据的采用问题。这就涉及证据的采用问题。 湖南省实施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办办法法第六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第六条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依次按照下列证据确认所有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权:(一)集体土地所有证;(二)土地权属认定书;(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所有权证;(三)家庭联产土地承包合同;(四)山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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