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认养认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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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郴州市古郴州市古树树名木和公共名木和公共绿绿地地认认养养认认建建管理管理办办法法第一条 为提高人们对古树名木价值的认识和公共绿 地的保护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 绿化条例、 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认养认建是指单位或个 人按照一定程序提出申请,自愿以出资投工投劳等形式,在 特定范围内开展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林木或绿地的建设、 养护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认养认建实行自愿的原则,鼓励全社会积极参 与认养认建活动。 第四条 认养认建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绿化委 员会办公室是认养认建主管部门。县市区绿委办对所

2、辖区域 内的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资源建立文字、图片档案,接受认 养认建者指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加古树名木和公共绿 地的认养认建活动。凡有意认养认建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查阅 档案资料和实地考察,确定认养认建的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第五条 认养认建的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区域内以发 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城乡公共绿地、生态公益 林、风景林、道路绿地、古树名木(含古树后续资源大型观赏 树木)和规划建设的绿地林地等。纳入认养的树木要求胸径在 10 厘米(含 10 厘米)以上; 纳入认养认建绿地要求在 30 平方米(含 30 平方米)以上,认 建林木要求胸径在 6 厘米以上且二株以上。 单位附属专用绿地

3、、“门前三包”树木绿地、私人所有的 林木绿地不纳入认养认建范围。 第六条 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认养认建可以是一棵树、 多棵树或一块地、多块地,也可多人联名认养。认养认建单2位和个人与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所在地绿委办签订古树名 木认养协议书或林木绿地认养(建)协议书,原则上期限 以 2 年为一周期,期满可续签认养认建协议。尊重认养认建 者意愿,也可签订 2 年以上认养认建协议。 第七条 古树名木认养内容:一是设置围栏、修筑护台、 加固主干、安装避雷针,确保古树名木不受自然或人为破坏; 二是加强养护管理,更新复壮、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促进古 树名木健康生长。林木绿地认养(建)内容:一是日常养护管 理(包

4、括打药治虫、修剪、抗旱、清除白色垃圾等),二是绿地 新建。 第八条 单位认养。国家三级古树名木认养费不低于 500 元/棵.年,国家二级古树名木认养费不低于 1000 元/棵.年,国 家一级古树名木认养费不低于 1500 元/棵.年。公共绿地的认 养不低于 20 元/ 平方米/年。如有两个以上单位指认同一棵 古树名木或同一块林木绿地,将实行投标,投标额多者为认 养认建者。也可二个以上单位合作认养。认建林木、绿地以 实际费用计算。 第九条 个人认养。国家三级古树名木认养费不低于 200 元/棵.年,国家二级古树名木认养费不低于 400 元/棵.年,国 家一级古树名木认养费不低于 600 元/棵.

5、年。公共绿地的认 养为不低于 10 元/ 平方米/年。如有两个以上个人指认同一 棵古树名木或同一块公共绿地,将实行投标,投标额多者为 认养认建者,也可二人以上合作认养认建。认建林木、绿地 以实际费用计算。 第十条 为遵循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和可持续发展 原则,以增加森林碳汇功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为目标, 促进公众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气候意识提高,调动更多的 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林业行动,鼓励企 业、公民营造碳汇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 倡导汽车零排放碳汇行动,以一辆排量为 2.0 小轿车 约 11 亩人工林可全部吸收该车所排放的二氧化碳 20 吨3为标准,鼓励车主每年营造造碳汇林达到

6、零排放,鼓励其他 公民和企业积极营造碳汇林,林业等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和 提供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认养认建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古树 名木或公共绿地的保护管理,接受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 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认养认建协议:委 托认养资金不到位,影响认养项目的养护管理;养护质量未 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采取委托认养认建形式,应按签订的认养认 建协议交纳认养认建资金,逾期未交纳,视为自动放弃。认 养认建单位和个人有权了解协议对方(绿委办)对认养认建 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资金的使用及管护工作,并提出合理化 建议。发现古树名木或公共绿地受到破坏时,有权督促尽快 强化

7、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认养认建形式分两种:一是由认养认建者全 部出资直接负责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二是由 认养认建者捐资,直接进入财政认养认建专户,由各级绿委 办指定专业养护人员进行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采取自行认养认建形式,在认养期内,认养者 必须加强对认养认建的古树名木或公共绿地定期管护。认养 认建者对所认养认建的古树名木或林木绿地亲自进行管护 操作者,需在操作前提前 24 小时通知所在地绿委办并经其 批准,由所在地绿委办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指导。 第十六条 认养认建单位和个人无权利用古树名木和公 共绿地从事商业活动,获得经济利益。 第十七条 单位、个人认养认建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

8、后, 各级绿委办对所认养认建的古树名木或公共绿地统一制作 和悬挂认养认建牌,内容包括认养认建单位(个人)名称、古 树名木名称、树龄和公共绿地规模等。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建立并公布认养认建热线电话,受4理认养认建事宜。有意认养认建古树名木和公共绿地的单位 和个人,均可拔打认养认建热线电话参加认养认建活动。 第十九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对在认养认建工作中取得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认养认建工作中 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对认养认建对象造成严重损失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城市绿委办:2298030(受理中心城区认养认建) 苏仙区绿委办:2856114 北湖区绿委办:2225318 资兴市绿委办:3323415 桂阳县绿委办:4446727 嘉禾县绿委办:6630486 临武县绿委办:6322735 宜章县绿委办:3754983 永兴县绿委办:5526312 桂东县绿委办:8628026 汝城县绿委办:8223344 安仁县绿委办:5222310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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