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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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XX 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的方针,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着力发现问题、着力维护党纪政纪,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二、基本原则 巡察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分工负责;坚持服务发展、注重

2、实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三、巡察对象 各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是县区、市直党政 一把手 。对市直、县区权力集中、资源密集、风险防控等级较高、群众反映问题较为强烈的下属单位(含内设科室)乡镇,可延伸巡察。 四、巡察任务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省、市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 三重一大 (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方面,

3、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制度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落实中央 八项规定 ,省、市 三十条规定 和省纪委 十条禁令 ,加强作风建设,提高机关效能情况; (六) 三公经费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及相关情况; (七)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热点问题; (八)其他需要巡察的事项。 五、巡察方式 市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一批单位开展巡察,原则上每年选择 1 2 个县(区)和5 10 个市直部门集中巡察一次。巡察时间原则上每个县区一个月,市直每个单位一周。巡察工作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民主测评。根据需要,召开一定范围的干部职工大会或直接深入到各单位、各科室,对领导班子及

4、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二)个别谈话。与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管理服务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听取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 (三)查阅资料。调阅、复制被巡察单位报告、决议、重要会议资料,出台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民主生活会记录,研究干部任免的会议记录资料,审计、财务等资料。 (四)走访调查。根据需要,到有关单位实地走访了解,对个别相关人员进行暗访,对群众及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可视情况进行调查。 (五)受理举报。受理干部群众涉及巡察内容的信访举报,并根据相关规定调查处理有关问题。 六、巡察程序 根据工作要求,与被巡察单位主要领导沟通后,制定巡察方案。巡察一般按以下程序

5、进行: (一)巡察预告。提前 7 天在一定范围预告,公示巡察内容、巡察组成员及联系电话,公开举报信箱。 (二)开展巡察。根据巡察任务和日程安排,按照有关方式方法开展巡察。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三)情况报告。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要及时对被巡查单位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形成书面巡察报告,报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情况反馈。巡察报告经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五)整改落实。根据反馈意见,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于反馈后 10 个工作日内报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并在 3 个月内提交整改报告。 (六)跟踪督查。巡察组要对各被巡察单位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落实不到位且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巡察结果运用 (一)巡察工作要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巡察结果涉及领导干部个人的情况,归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核评价、任用、奖惩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对巡察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职能部门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函询、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或发出党风廉政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责成作出说明,限期整改,或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7、 (三)对巡察中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监管不力、违法行政等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问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报市党风廉政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及时向市委作出专题报告。 (四)巡察和处理的有关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或通报。 八、组织领导 成立 XX 市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部署、组织、协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主要领导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巡察办公室与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合

8、署办公,负责综合协调、联络服务、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督查督办等具体事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个巡察组,具体履行巡察职责,巡察组组长由市直正处级领导领导担任,巡察组成员从市纪委委员、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派驻(出)纪检监察干部和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工作人员中抽调组成。巡察办公室配备工作用车 1 辆,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确保市委巡察工作的实际需要。 九、巡察工作要求 (一)巡察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日常工作,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发现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不得随便表态。 (二)巡察组要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得透露巡察中掌握的情况,不得徇私舞弊、滥用权力。 (三)巡察组要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全面、客观、真实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确保巡察工作质量。对被巡察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察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要及时提供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党员有义务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干扰巡察工作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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