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与司法官、律师考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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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 檢討與改進之研究黃 銘 傑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摘 要原本,法學教育之宗旨,乃是在於培養法治國家所需之法律 人才,使法律人特有的思維方式、正義、衡平感覺能落實於社會 各角落,厚植法治根本;而司法官、律師考試之目的,則在於測 驗由學校法律教育所培養出來的學子中,其性向、能力適合終生 擔任專業法曹職業者。然而,在一句已經是法界人士口頭禪的 考試領導教學之影響下,司法官、律師考試不再是法律人整 體學習生涯中的一個階段而已,其本身已變成目標;學子們熱衷 於補習教育,遠勝於兼負有人格、教養培育責任之大學法學教育, 原本應是以學校教育為主、補習教育為輔的法學教育體系,如

2、今 主、客易位。不僅法學教育嚴重遭受扭曲, 優秀人才,不一 定通得過考試;但通過考試者,一定是優秀人才 的司法官、 律師考試結果,也已遠遠超出其原本應扮演之角色。本文從學生層面、學校教育層面、教育、考試體制層面以及 社會需求層面等四個不同層面出發,說明在考試領導教學之現今 考試制度與法學教育體系的互動方式下,無論是就法學教育服務 直接消費者之法律系學生而言,抑或是從接受此等學生之間接消 費者的法曹界、行政部門、企業界、一般民間部門等層面來看, 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皆無法滿足渠等之要求。徹 底的解決之道,應從法律人養成整體的教、考、訓、用四個階段, 重新定位其功能與目標,思考其間的互

3、動與配套,構思符合現行 國際潮流、國家目標之策略計畫。就本文法學教育與考試制度二 者改革之課題而言,於考試制度上,可思索之革新方向與作法有 四:(1)提高錄取率;(2)改革考試流程、科目與作法; (3)應考資 格提前;(4)限制得應考次數。而於法學教育體制上,則有三種 可能的改革方案:(1)廢止現行大學法律系學制,全面改採美國 式學士後Law School制度;(2)維持現行大學法律系學制,另增 設美國式學士後Law School制度;(3)分就職業法曹與一般法律 人養成之需求,就前者採取二階段的法學教育模式。44壹、前言從法界人士經常掛於嘴邊的口頭禪考試領導教學 ,或可窺知,一般人對 於現行

4、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二者間關係之認知。在律師考試錄取率及 格人數遲遲無法大幅提升,而新設法律系所卻又宛如雨後春筍般茂生的今日, 考試領導教學、甚至對學生學習心態之影響,不論於質或者是量的方面,皆似 有漸趨惡化之傾向。原本,法學教育的目的應是在於培養法治國家所需之法律 人才,使法律人特有的思維方式、正義、衡平感覺能落實於社會各角落,厚植 法治根本。司法官、律師考試的目的當是在於測驗此等由學校法律教育所培養 出來的學子中,其性向、能力適合終生擔任專業法曹職業者,不僅職業法曹只 是法治國所需法律人才整體中的一部分,考試亦應僅是法律人整體學習生涯中 的一個階段而已。 然則,或因台灣社會一般對於職

5、業法曹身分、地位的過度期待與認知,或 由於從升學考試篩選出之學子,除考試外其他知識、體驗與自我認知等主體性 認識的缺乏,在父母的期待下,盲從地以法律系為其首選志願後,並因現行教 育體系下所鍛鍊出的升學考試之習性,而慣性地認為只有再次通過下一階段的 司法官、律師考試,方是劃下人生學習、更精確而言應是考試的美好句點,沒 有通過此等考試,人生就無法完美,而總是有那麼一點缺憾存在。因此,國中 階段為通過高中升學考試而學習,高中階段為通過大學考試而學習,大學法律 系所階段為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而學習,似已成不變定理,至此考試已不再 是法律人整體學習生涯中的一個階段而已,其本身已變成目標。當手段變成目 的

6、,而考試制度本身又遠遠脫離其原本應僅具有之篩選性向、能力適合終生擔 任職業法曹者之角色與功能時, 考試領導教學一語絕非僅是現實狀況的描述 之中性詞,而是帶有高度價值判斷的負面語句。考試不僅領導教學、更可能扭曲教學。法律學習的目的不再是如何基於宏 觀理念,鍛鍊自己得以成為實現法治國中社會正義、經濟正義、政治正義的守 護者,而是如何有效地通過司法官、律師考試,給我司法官、律師考試有關的 知識,其餘免談。司法官、律師考試補習班的門庭若市,實是活生生的見證廣 告。學子們對於補習班名師猜題、抓題之熱衷,遠勝於學校老師言教、身教的 諄諄教誨,原本應是以學校教育為主、補習教育為輔的法學教育體系,如今主、 客

7、易位,法學教育工作者除一句考試領導教學、考試引導學習,微表自己對於 現行考試制度的不滿外,夫復何如。 原本,在法律人養成的整體教、考、訓、用過程中,僅是其中一個階段, 而且是很短暫的一個階段之考試,在各方面的操作下,竟然成為最重要的階段, 甚至有自我目的化之發展趨勢,且其影響不再是短暫的,而是深遠地影響著前 階段的教學與後階段的訓練之成果。若此,則現行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所衍 生之問題,絕非表面性的次數或錄取率問題,而是深層的,對於考試本質與功 能的認知問題;其解決方法也絕非是幾合幾、提高錄取率的數學問題,而是重45新整理我國現行教、考、訓、用四者間的聯繫與分工,從整體觀點思索未來台 灣法律人

8、養成的應有之道。 於此問題認識下,本文將先從學生、學校教育、教育與考試體制、社會需 求等四個不同層面,提出現行法學教育所存在的問題點;其次,再由上述問題 點中,嘗試釐清法學教育與司法官、律師考試間之糾葛,考試制度可以有何種 改進之道,教育制度對此可以如何配合,或者是教育制度可以有何種變革,而 考試制度對此應有何因應之道。貳、現行法學教育面臨之問題點與難題本文試圖從下面四種不同層面,分析現行台灣法學教育所面臨之問題與挑 戰:(1)學生層面;(2)學校教育層面;(3)教育、考試體制層面;(4)社會需求層 面。一、學生層面(一) 學生來源及篩選現今台灣大學法律系的學生,幾乎全來自於剛剛步出校門的高中

9、畢業生, 其篩選方式主要乃是以大學聯考成績為基準。申言之,大學聯考其實已經對於 學生學習能力的高低,發揮一定程度的篩選功能,此亦是為何在歷次的司法官、 律師考試及格名單中,多為大學聯考排名前面的幾所學校所佔據。然而,學生 來源主要集中於高中畢業生,且其過去所學幾乎多是以考試科目為主之知識, 可能造成法律系的教育對象與學習互動,欠缺多樣化;而當以職業法曹為終生 志業者,應是其性向符合此一職業時,不論是大學聯考、抑或是現行的司法官、 律師考試,皆未就其性向有所篩選動作。(二) 學生理解能力倘若已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所言, 法律 的生命不在於

10、邏輯,而在於經驗 (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有一定程度的真理的話,則對於剛剛步出校門的高中畢業生,施 以以經驗為其生命元素之法律教育,渠等對此是否有足夠的理解能力,就令人 不得不產生疑問。而若司法官、律師考試的內容及作法,不以測出其關於法律 的理解能力為核心,僅以背誦能力為主的話,則以通過考試為志向的法律學子, 對於法律真正的本質與內涵,有多少的理解,亦令人有所疑義。(三) 學生學習態度大學法律教育既屬整體大學教育的一環,其所企望者當不僅止於法律專業 能力的培養,而兼含有孕育一般知識人應備的基本教

11、養與人格之養成。然而,46在考試領導教學的情勢發展下,學生的學習心態受到相當程度的扭曲,當一切 學習乃是以通過考試為目標時,對於基本教養與人格教育的輕視,似是無法避 免。未來一輩子將以評斷社會糾紛、對其作出所謂公平裁決的法官,缺乏此類 基本教養與人格教育之素質,似非所宜。(四) 熱衷補習教育、輕忽法學推理、分析訓練補習教育在補充學校教育時數不足、整理各種複雜、微妙不同的見解、增 進學子們對於法律基礎知識的理解上,固有其不可抹滅之功,但若以為此等被 依各種考試科目加以分割、整理過的知識,就是法律的全部,則是本末倒置。 社會上的各種法律爭議,呈現於職業法曹面前者,絕非是依據各種考試科目、 條文規範

12、不同而被清楚地予以分類,其乃是具有多元、複雜的面向,需要職業 法曹加以分析,釐清具有法律意義的相關事實,就其進行各種必要的分析與推 理。然而,在現行考試制度並不以此為其測試方式,迎合學生考試需求的補習 教育亦當無此教導課程,從而當學生輕忽學校教育,而熱衷於補習教育之際, 其對於作為一個應具有敏銳的問題意識、批判性眼光之職業法曹所當具備的基 本分析、推理能力的養成與訓練,就理所當然予以忽視了。(五) 參加司法官、律師考試比例高、花費過多時間於準備考試雖然,其他國家亦非沒有司法官、律師考試制度的存在,為尋求以法曹工 作為其終生志業,各國法律系畢業生亦幾乎都需參加此類考試,為此考試而花 費功夫準備。

13、問題在於,不僅相較於律師考試錄取率相當高的美國,我國法律 系學生花費在準備考試的時間過多,相較於錄取率與我國相去不遠、甚至較諸 我國更低的日、韓二國,我國法律系學生參加司法官、律師考試的比例,實在 過高,而其花費於為通過考試的準備時間,亦相當的久。當經過幾年的應試, 最後終於發現自己似無法通過此類考試時,社會人力資源實已發生嚴重的浪費。如同前述,當大學聯考已就學子考試能力,予以一定程度的篩選後,是否 大多數的法律系畢業生仍須參加此等通過困難度,遠遠高於大學聯考的司法官、 律師考試,日、韓多數學子對此有深切體認,從而亦不以通過考試為其志向。 然而,對自己為何進入法律系之原因可能是不甚了了、欠缺主

14、體意識的法律系 學生,畢業後亦可能是在家長的期待下,相當然耳地再次投入另一次考試,其 年輕衝勁與熱誠可能在參加過三次或更多次的考試而皆落榜後,消失殆盡,未 能通過考試的陰影,也可能於此後的人生,如影隨形。台灣人自尊心世界倒數 第五,司法官、律師考試或對此卓有貢獻。二、學校教育層面(一) 單方面傳授之教學方式47現行大學法律系教育多以單向傳授方式為之,對於法律基本知識之傳遞, 此種教學方式有其必要性,且鑑於多數大學法律系教師人力不足、修課學生人 數動輒超過百人的情況,此種教學方式又為不得不然之作法。當然,在研究所 階段,由於學生人數較少且就法律知識已有一定程度之瞭解,因此多數教師多 採取雙向、互

15、動之教學方式,增進學生對於相關法律問題的理解、分析與批判 能力,培養其法學方法論。然而,當並非所有職業法曹工作者,皆曾經有過研 究所的學習經驗,僅依賴大學部的單方面教學方式,對於可能影響法曹一生法 律智慧發展之基本分析、批判能力與法學方法論等的訓練,或將有所欠缺。(二) 課程設計與教材內容傳統法律系的必修科目,數十年來如一日,並未配合社會政經局勢的轉變, 而有重大變革,教材內容亦多偏向法教義學的條文解釋為主,欠缺提供學生對 於相關法律議題的思考訓練。雖然,近年來,不少大學陸續設立財經法律或科 技法律系所等似乎以特定的專業法律課程為導向之法律系所,然觀諸其課程設 計,並非全盤顛覆現有法律系所之課

16、程設計,或可謂有重大革新之舉,多數此 類系所仍僅是於傳統法律系所的課程上,多加幾門與財經或科技有關的專業課 程。實際上,過去台灣法學教育對於此類新興法律科目未賦予應有的重視,所 導致之師資的缺乏,亦可能是此等財經法律、科技法律系所,無法突破現狀的 主因之一。此從當考試院原本規劃司法官、律師考試科目,可增加證交法、智 財法、經濟法等科目時,遭致財經法律系強烈反對,亦可窺知。(三) 研究人才培養與滿足實務需求之選擇法學教育、尤其是研究所教育現今面臨的另一重大難題,厥為究竟其定位 應設定於培養法律研究人才,抑或是符合現今實務界對於法律人才的需求,而 將其目標定位為法律實務人才的養成。當我國法律體系並非經由我國社會內部 的需求自然而生,而係繼受自其他國家法制時,我國法律未來持續、健全的發 展,仍於相當程度上必須借重外國法制發展經驗與學理,專門的法律研究人才 或比較法研究人才,對於我國法制的長遠發展而言,仍是不可欠缺的。以此為 其教學重心之一的研究所教育,仍是不可捨棄的。從而,對於要將我國法學教 育全盤轉換為美國式的法律專業職業教育之 Law School 制度擁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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