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娱乐场所基本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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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歌舞娱乐场所基本安全制度一、保安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 维护场所治安秩序,确保场所合法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 协助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有效落实场所内的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 坏等治安防范措施。 (三) 协助场所做好场所内的巡查工作。营业时间内至少 2 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 当涵盖整个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场所营业日志。 (四) 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场所治安、安全隐患。场所的保安员应负责收集、掌握场 所治安动态,定期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场所内的治安、安全隐患 及可疑人员、物品,应立即报告场所和辖区公安机关,并协助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五) 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场所内发

2、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 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至辖区公安机关 处理。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六) 对发生在场所内的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保 护事故现场,协助疏导、疏散群众安全离开。 (七)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属于保安人员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二、场所安全巡查制度 (一) 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 2 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 整个洗浴场所,巡察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二) 明确门卫人员职责,维护门口、通道秩序以确保疏散。 (三) 场所财务保管员、服务

3、员、门卫、保安人员、卫生工作人员、安全员要认真履 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搞好内部安全防范。 三、视频监控设施管理制度 (一)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法人或经营负责人为本单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 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成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正式启用后,应做到: 1、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营业期间不得中断。 2、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不得无故移动,确需移动的,应报告公安机 关治安部门同意后方能移动。 3、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损坏,第一时间不能修复,中断 运行 24 小时以上时,应向辖区机关治安部门报告。 4、 按规定妥善保存监控图像资料。留存期满后的

4、视频图像资料,可自行删除, 严禁外传。 (歌舞娱乐场所为 30 天;电子游艺场所、洗浴场所、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为 15 天) 。 (三) 严格限制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使用人员的范围,实行专人专管,并登记备查。有 关部门因工作原因需使用视频资料的,须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县级以上)备 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专管人员必须严格登记,并 留存查阅的相关手续。 (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盗窃、损毁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2、 买卖、散发、非法播放视频图像资料。 3、 故意隐匿、毁弃视频图像资料。4、 拒绝、阻碍执法部门依法使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5、 擅自改变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6、 影响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其他行为。 四、协查及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一) 公安机关因侦破案件需要核查场所人员有关情况时,场所工作人员应积极帮助核查 和查找。 (二) 场所接到公安机关发出的通缉令或协查通报时,应确定专人负责,立即开展工作, 尽快核对、排查,发现可疑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三) 场所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 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高新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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