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_建筑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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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建筑法律制度,我国于1997 年11 月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走上了法制轨道。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的过程,包括前期的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等一系列程序,其中建设实施又分为勘察设计和施工阶段。 本章以讲述建筑法为主干,同时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第六章 建筑法律制度,6.1 概 述,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是指1989年

2、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而广义的环境保护法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所有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6.1 概 述,狭义的建筑法,即形式意义的建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统一调整建设单位、建筑从业单位及从业者、建设行政机关在建筑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即于1998 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义的建筑法,即实质意义的建筑法,是指以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是规

3、范建筑活动和建筑管理活动的除建筑法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组成的有机整体。,6.1.1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建筑法的概念,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建筑领域从事建筑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人们在动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1)建筑经济协作关系(2)建筑行政、经济管理关系,6.1.1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6.1.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建筑法第1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

4、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即规定了立法的目的。(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6.1.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2.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受建筑法制约。(1) 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建筑法适 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关。,6.2 建筑许可,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1.施工许可的规范,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6、(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八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申请延期开工,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延期最多是两次,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4.申请施工和恢复施工,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

7、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5.建筑工程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根据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6.2.2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

8、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2.2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2.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行业除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9、、注册建造师制度等,还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注册工程师制度。,6.3 工程的承包与发包,6.3.1 概述,6.3.3 建设工程招标,6.3.5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6.3.1 概述,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

10、报酬的行为。,6.3.1 概述,2.我国对工程承发包约束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 30日通过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2007年)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颁发(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6.3.1 概述,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有两种,即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6.3.1 概述,3.

1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以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下列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项目总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不足一定数额的; 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内的工程。,6.3.1 概述,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6.3.1 概述,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强制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

13、、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国家融资项目,包括国家使用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6.3.1 概述,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14、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6.3.1 概述,4.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建设工程承发包中,禁止行贿受贿(3)承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格(4)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分包和转包,6.3.2 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成立招标组织 申请批准招标 (编制标底) 准备招标文件 主管部门审核 (造价审核单位) 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 投标单位资格预审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勘察现场 工程交底并解答投标单位的疑问 接受投标单位递送的标书 开标(公布标底) 评标、定标 签订合同,6.3.3 建设工程招标,1.建设

15、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公开,要求招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每个投标人获得同等的信息量。 公平,要求给予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公正,要求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招投标当事人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此外,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不得进行部门、地方保护和不得非法干涉的原则。,6.3.3 建设工程招标

16、,2.工程招标的条件,(1)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6.3.3 建设工程招标,2.工程招标的条件,(2)招标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单位的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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