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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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概述丛彦国学习和研究宪法有多种方法,例如本质分析法、价值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而价值分析法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讨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就不会明确。1梁冶平先生指出:“探求法律的价值意义就是寻找法律最真实的生命。” 2的确,当人们面对法律的时候,面对的只是无数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不去分析它们所蕴涵的人类内心的追求,那么这些权利与义务就不可能充溢着生命与活力。宪法也如此,有着自己的价值与价值追求。从宪法学基本理论层面讲,研究有关宪法价值的很多

2、,例如,关于宪法价值的界说,目前宪法学界就有八种之多,3但是研究宪法价值冲突这一问题的却不多。然而,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这就要求在宪法学研究中应当重视对于宪法价值冲突的研究,并遵循一定的价值取向,对宪法价值进行合理的权衡与取舍。从宪法规范、宪法实践层面讲,研究宪法价值,对宪法价值冲突进行权衡与协调,追求一定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使宪法符合大多数人的理想、愿望与需求。同时,其他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与实施的,所以对于宪法价值冲突中的各种价值的权衡与取舍就要十分慎重,否则会影响其他法律的价值取向,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损害。虽然,有关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鲜有

3、直接、全面的研究,但是,关于法的价值、宪法价值、价值冲突等理论的研究却较多,所以对于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侧面,即法的价值、宪法价值、价值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古代法学家已经将价值判断作为法学研究的重要手段和方法,近代自然法学派更加注重法的价值分析,虽然在 19世纪中叶受到历史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挑战而使其受到冷落,但到 20 世纪出现的新自然法学派又重新重视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问题的研究。4不过,西方学者对于本问题的研究有着较强的唯心主义色彩。而马克思主义学者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方法对本问题进行了唯物主义的研究

4、。5我国法学理论虽然没有形成西方国家那种道德与哲学基础各异的学术流派,但是对本问题的认识也有不同的看法。他们思路不同,观点各异,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大体说来,表现为两种思路:一种是从宪法的外在目的与内在运行机制出发,列举式的概括出宪法的价值,这是大多数学者的思路。例如,学者董和平认为宪法的核心价值或基本价值是民主,6学者杨海坤认为宪法的价值包括经济价值、政治价值和法律价值,法律价值又应当包括公平、效益、自由、平等、人权、秩序、正义与安全等。7严格地说,这种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只是概括了宪法价值的某些内容。而且,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可能会列举出不同的价值内容,很难有一致的意见与确定的理解。

5、另一种是根据逻辑学的方法,从一般价值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宪法价值是价值的一般理论在宪法中的具体运用与发展。例如,学者吴家清认为:“宪法价值就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或价值预期)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8这个概念较好地体现了宪法价值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这种分析问题的思路与抽象概括的方法值得学习和借鉴。但是,价值还应有其他方面的内容,“效应”仅仅是价值的一种属性,它不能代表价值的全部属性。由于这两种方法的差异,必然会对宪法价值、宪法价值冲突有着不同的理解与阐述。不过,随着在宪法学研究中相互学习与交流的加强,各种不同的理论也趋向于相对的统一,同时,对于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的研究

6、也将会成为宪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参考文献:1 周叶中.宪法.第 2 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0-3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2 梁治平.法辩.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1963 范毅.论宪法价值的概念、构成与内涵.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9):564 朱福惠.宪法价值与功能的法理学分析.现代法学,2002,24(3):255 杨震.法价值哲学导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14-166 董和平.论宪法的价值及其评价.当代法学,1999(2):37 杨海坤.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

7、.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79-808 吴家清.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中国法学,1999(2):48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宪法价值冲突问题研究概述之二丛彦国存在冲突往往是对事物进行认识与研究的一个起点。宪法价值因存在冲突,所以才构成研究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的起点。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或许我们最关注的问题就是、也应该是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但宪法价值冲突解决的逻辑前提应该是先说明什么是宪法价值冲突与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本文在结构上就是按照这一逻辑顺序来展开的。研究宪法价值冲突的首要问题是界定宪法价值与宪法价值冲突的概念,

8、因为只有明晰其概念之后,我们才能以此为基础去合理地探究宪法价值冲突本身及其相应的解决机制。宪法价值冲突是指宪法价值准则、观念之间固有的内在矛盾及其现实化;或指不同的价值主体之间在价值观念、认识、选择等问题上的相互对立情形;或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实施之间冲突所蕴涵的价值对立状态。宪法价值冲突的存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分析宪法价值冲突的表现、类型与环节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可以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宪法价值冲突的复杂性,并进而为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提供指导。同时,只有清晰地认识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我们才可能有针对性地设置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案。引起宪法价值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主体方

9、面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与其他方面的原因。总之,产生宪法价值冲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应该更具有现实意义,从宏观层面上讲,解决宪法价值冲突的基本原则包括遵从核心价值原则、参考价值位阶原则、坚持个案平衡原则、坚持比例原则;从微观层面的解决条件与措施来看,包括法律制度具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良好的宪法价值设定、宪法解释受到良好的价值指导、宪法适用者具有良好的宪法价值素质、社会民众具有普遍的宪法价值认同。当然,除了笔者论述的实现宪法价值与解决宪法价值冲突的一些基本原则、条件与措施外,宪法价值的实现与宪法价值冲突的解决还需要一系列的前提

10、条件。例如,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宪法理论的发展、宪法规范与制度的合理化、宪法的真正实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等等。“买卖判决书”法律分析王学孟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最近看到一篇文章评论“买卖判决书”的事,对卖者进行了批评,更激烈的言论是有些人认为应该对卖者绳之以法,觉得这些人实在冤枉好人。特向组织汇报自己的看法。初次看到买卖判决书的新闻,确实觉得新鲜,心想判决书就几张纸,幸亏还有点学识,知道国外的有些判决书厚得就象一本书,但论道卖判决书,厚厚一本也不值几个钱,虽说不会存在侵犯版权的问题,但这有谁愿意买了看呢,如今小说大家都上网看了,如果判决书实

11、在论述的精辟那是有看的价值,但当街叫卖觉得实在没有必要,是费力不讨好的。就这样,第一次从报纸上匆匆扫了这一有关买卖判决书的新闻,就看别的新闻去了。现在工作紧,有闲工夫那就干点别的事,哪有功夫看记者炒作的新闻,最近又看到报道,标题说 80%的人都不太相信新闻,所以自己忽略一些报道的新闻那也是可以原谅的。大概一两年过去了,这种新闻还一直没有落到我的视线里,突然有一天看到检察日报上一篇文章讨论买卖判决书的问题,居然有好多听说有名的专家讨论这个问题,我便觉得有看一看的价值,因为觉得检察日报不同一般的新闻报道那样无聊,搞些假的东西,如果是假的那也不可能有这么多大腕级专家出来讨论。仔细看了一遍,大家各说各

12、有理,有的说买卖判决书是一种债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来卖判决书是因为判决无法执行,但是涉及的财产特别巨大,如果有能人,这判决有可能被执行。讨论中有的专家说该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但需要有关司法解释支持法院判决书是该罪的犯罪对象。看了半天原来买卖判决书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学了好长时间的合同法关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直无法理解,现在豁然开朗,如获至宝。可是仔细想一想也不对劲,买卖判决书这一行为的目的是转让债权,行为是买卖判决书,豁然开朗之后又进了死胡同,真是可气。但我认为专家不至于在忽悠我的,虽然听说搞化妆品或者是搞保健品的一些专家经常忽悠人,但法律专家忽悠人还没有听说过,即使法律

13、专家有不同认识,那也是正常,毕竟关于法律这东西是一种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代表的利益不一样,说话的角度不一样阿,但应该都有一定道理,不至于昧着良心说假话,有的律师会这样,但这种人不可能成为专家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也许是因为自己看的书比较少的缘故,至今不知道刑法学家和民法学家是怎么争论这件事情的,刚才说的报道只是一部分专家讨论一番,各抒己见,算不上争论。他们大概也不想争论这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犯罪,毕竟大家井水不犯河水,关于民事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还是比较清楚的,这种边缘的东西研究的人不多,虽说是容易出成果。刚刚又看到一篇文章,对买卖判决书给予

14、了评价。这篇文章来源于互联网,转至 12 月 12 日的法制日报,也不知道何缘故,作者居然没有标出,真有可能侵犯了版权,我是作者的话肯定不同意这网站的做法,但想了想,作者如果不是内部人事,看到这篇报道的机率就太小了,因为这是内部网上的东西。这真够绝的,可怜作者了,扬名的机会又少了很多。这篇文章如是说:“买卖(或拍卖)判决书现象的确反映了当今中国司法公信的程度,也反映了在中国初搞市场经济之际,市场意识正带着原始或蒙昧气息向社会生活各方面 包括司法既判力领域在无序渗透。从法律角度看,买卖判决书与司法既判力之间无法协调;买卖判决书使债权的实现渠道受阻;买卖判决书引发交易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的矛盾。 权

15、利的自由流转和最大程度实现固然重要,但作为造福于全社会的法治权威、司法公信更不能忽视。从目前来看,买卖判决书在法律上的障碍是巨大的,甚至是无法克服的。或许在某个时刻、某种特定条件下人们会发现某种调和机制,而且人们已经愿意接受这种调和机制,但彼时的正确并不能成为证明此时错误的理由。” 从我的角度看这篇文章,我也给不出太多的评价,因为一直都不爱评价别人,因为如作者所言“彼时的正确并不能成为证明此时错误的理由”,说好说坏意义不大,再说人微言轻,不说为好。虽然没什么见解,但我认为,作者是不赞同判决书的买卖行为,因为这“与司法既判力之间无法协调;使债权的实现渠道受阻;引发交易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的矛盾”。这篇文章真是做到从小处着眼大处落笔,颇有深度。以我之见,这作者也多虑了,几个公民买卖判决书的行为还没有那么大的能力来颠覆司法的既判力,引发交易与公共秩序之间的矛盾,更不会使债权的实现受阻,因为这是实现债权的好方式,我们应该如邓小平同志所言,尊重人民群众的创造精神,他们有可能帮助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我们需要的不是蔑杀这种创造精神,需要的是感谢这一创造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精神。同时,不能把上述罪过归咎于“买卖判决书”,而应该找源头,那就是执行问题,因为“买卖判决书”的问题是因为执行难而产生的。又想起了频发的矿难,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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