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鉴定和验收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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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附件: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1.条 为提高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质量,规范工程验收技术鉴定管理,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2.条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验收技术鉴定包括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三条 新建大中型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下闸蓄水验收。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的大中型水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蓄水安全

2、鉴定。第四条 大型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未经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中型水利工程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五条 从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的单位,应当具备本办法确定的资格条件,并在相应范围内承担鉴定任务。大(1)型水库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水利部认定的单位承担。大(1)型水库以外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具有水利全行业甲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水利部认定的单位承担。第六条 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所管辖建设项

3、目的验收技术鉴定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验收技术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 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相应验收条件,鉴定所需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范围为批复设计确定的全部建设内容。蓄水安全鉴定、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范

4、围和内容,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和遗漏。 第十条 蓄水安全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对涉及蓄水安全的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和蓄水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对影响水库蓄水的因素进行评价,形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工程是否具备下闸蓄水验收条件的明确结论。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和工程运行情况进行评价,对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形成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提出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明确结论。第三章 安全鉴定的组织第十一条 验收技术鉴定工作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鉴定单位承担,并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接受委托负责验收技术鉴定的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竣工验收主持

5、单位核备。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一般应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安全监测等有关专业。第十三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承担该工程的验收技术鉴定工作。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管理、设计、监理、施工的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各方认真做好验收技术鉴定的配合工作,包括: 1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 2根据专家组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专家组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专家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3根据

6、专家组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4为专家组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凡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单位,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责成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或干预鉴定单位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十七条 鉴定单位在形成鉴定报告的过程中,应与参建各方充分交换意见。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7、。 第十八条 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工程安全问题和提出的建议,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九条 参建各方对鉴定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条 验收技术鉴定不代替或减轻参建各方由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制造、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验收技术鉴定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从工程费用中列支。第二十二条 验收技术鉴定的工作内容和程序、鉴定工作大纲、鉴定所需资料以及鉴定报告等具体要求,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技术鉴定导则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月 日起施行。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 号)同时废止。北京咨询电话: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01063202709根据咨询意见:在没有正式规定颁布以前执行老规定,既设计单位可以承担蓄水安全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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