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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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区别近年来,国务院国资委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推进开展国有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 宝钢、中国建材集团等十余家企业试点后由全民所有制法人企业变更为国有独资 公司。笔者根据近年来工作积累并查询相关资料,就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及其与全 民所有制企业的不同简述如下,抛砖引玉,共同探讨。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概念2005 年 10 月人大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对国有独资公司做出特 别规定。明确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 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章程由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它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 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又是一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特殊表现为该有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只有一个国家。这是公司法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 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

3、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 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2004 年 6 月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对国 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鉴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其董事 会成员(包括外部董事、非外部董事及职工董事)由出资人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机构委派、任命等方式产生,同时要求董事会下应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也可设立法律风险监控委员会等董事会认为需要的其他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4、要充分发挥董事长和外部董事的作用。国资委在实践过程中 研究新加坡淡马锡等模式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实施有效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 点工作。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监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二、国有独资公司实施董事会试点的重大意义国资委选择部分中央企业进行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是为了 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 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其目的及意义在于:(一)对于

5、可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通过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会,促进企业加快股份改革和重组步伐,并为多元股东结构公司董事会的组 建和运转奠定基础。(二)对于难以实行有效的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和确需采取国有独资形式的大型 集团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形成符合现代企业 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三)将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放在对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三、国有独资公司与过去的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同点(一)法律依据不同: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绝大部分国有独资企业是按照全民所有制

6、企业法 (1988 年 8 月 1 日开始施行)注册,依照企业法注册的企业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 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不明晰的情况;而国有独资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册, 公司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权责明晰。(二)管理体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隶属关系变为注重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 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十六届三中 全会制定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 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三)治理结构不同:由 “老三会”变更为有机结合“老三会”的“

7、新三会”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现代治理 结构的“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新三会”是公司制企业治理机构的 主体框架,在创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必须坚持的;“老三会”是传统企业制度中 的精髓,是我国政治制度在国民经济基层单位的具体体现,在公司制企业治理过 程中也不可废弃,应有机结合。(四)管理者角色不同:由负责人变为执行者全民所有制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 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 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 是一种聘用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企业形态,其核心在于董事会的产生机 制(包括外部董事制度的建设) 、董事会的职责、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与 经营层之间的权责关系、监事会对董事会及经营层的监管等,重点在于通过完善 董事会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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