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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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锦江区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锦江区区域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成都市统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配合省、市、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情况检查,根据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锦江区统计局决定于5月份开始在全区开展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全面了解统计从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推动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统计法及条例在我

2、区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确保统计从业人员素质和统计数据质量。二、检查对象全区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报表单位)。 三、检查内容(一)是否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2(二)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否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四、检查时间从2009年开始,连续3年进行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执法检查。五、今年工作安排(一)检查阶段1、检查时间:检查从5月11日开始,6月10日结束。2、检查方式:一是对大部分单位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由区统计局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检查通知书,各单

3、位按照检查通知书的要求对统计人员取得从业资格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上报区统计局。区统计局检查数不少于全区统计调查对象总数的20%。二是采取现场抽查方式。由区统计局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区统计局现场检查单位数不少于当年检查单位的5%-10%。 (二)处理阶段 1、责令改正:边检查边处理,对检查中发现单位统计人员没有按要求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或虽然已经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违反有关规定的,区统计局要及时向该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32、立案查处: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区统计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等有关

4、规定立案进行严厉查处。(三)整改阶段区统计局将及时通报有关执法检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指导问题单位进行整改,确保更多的统计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务必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锦江区统计局。联系电话:86650405-823 86654010-823 13183899954联系人:黄 玲附件:一、2009年锦江区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表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锦江区统计局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4附件一2009年锦江区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专项执法检查自查表(被检查单位公章)被检查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和邮编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统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及

5、统计人员基本情况内 容自查情况备 注1、有无统计机构 2、是否指定统计负责人 姓 名 是否具有专业技术职称 专业技术职称名称 其 中证书号码 姓 名 是否取得从业资格 3、 统计人 员 统计从业资格证号码 有多名统 计人员此 栏可自行 增 加4、统计人员参加统计继续 教育情况姓 名 有多名统 计人员此 栏可自行5是否参加过 增 加附件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第二十四条 统计人员应

6、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组织专业学习。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6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第三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7、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统计岗位证书由四川省统计局统一印制。统计人员应保持基本稳定。各部门、各单位统7计机构负责人或统计工作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求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第三十二条 统

8、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安排未取得统计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

9、下罚款,对有关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四、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8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第十八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第二十一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

10、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五、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9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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