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小商贸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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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中小商贸企业融资国家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922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我市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部分的资金。第三条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

2、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商贸企业。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宏观政策导向。第四条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管理职责及分工2第五条第五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是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管部门。第六条第六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 向市财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二) 每半年组织补助资金的项目申

3、报和审核;(三) 跟踪、检查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估。第七条第七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下:(一) 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安排;(二) 审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补助资金使用计划;(三)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并将拨款文件抄报财政部和商务部;(四)会同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五)按职能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八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补助申请进行专项审核。第九条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3(一)对收到的补助资金按照中央暂行办法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4、(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三)按要求提供项目情况的报告及附属材料。第三章第三章 补助对象及资助方式补助对象及资助方式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按国家财政部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补助项目支持内容,按暂行办法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补助的标准支持方式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对符合财政部规定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符合财政部规定条件的贷款,给予不超过信用贷款担保额 1%的补助。其中,再担保机构提交再担保的融资担保业务最高资助比例为 1%,其他为 0.8%。具体比例将根据财政部下达我市的补助资金规模确定。财政部补助标准改变,我市补助标准

5、相应改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按暂行办法、关于 2009 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 号)及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第四章 申请审核拨款程序申请审核拨款程序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信用担保机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补助资金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 1);2.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格式见附 2);3.经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申报期末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等);4. 深圳市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

6、务机构备案确认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项目申报期完税证明及汇总表。5.其他需要的资料。以上材料一式五份,按 A4 纸型制作,编制页码和目录并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信用担保机构在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时,需同时通过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下称“补助管理系统”)5提交补助申请电子材料。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及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补助资金项目申报表由电脑软件自动生成并打印。市科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组织融资担保业务补助申报审核时,要对电子数据和纸质材料同步进行审核。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对

7、补助申报进行专项审核,并出具报告。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审核报告及再担保业务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部门复核后,下达资助计划。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收集相关提款凭证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担保机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收回已安排的补助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6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操作办法资助期限按照财政部、商务部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9229 号)有关规定及预算安排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补助政策调整,我市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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