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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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黑龙江大学文件黑龙江大学文件黑大校发201536 号关于印发黑龙江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校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高水平、创新型的人才队伍,大力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根据人才工作形势和我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黑龙江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经2015 年 3 月 9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黑龙江大学2015 年 4 月 3 日2黑龙江大学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构建高水平、创新型的人才队伍,为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我校“人才强校”战略和高水平大学

2、的建设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职引进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层次、高水平专业技术人才。第三条第三条 人才引进工作要坚持党管人才、尊重人才,科学规划、按需引进,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着眼发展、引培并举,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引进各类人才要符合学校的师资队伍、学科建设及科研发展规划,能够带动学科专业长足发展,提升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水平,不断优化人才资源配置;优先保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以及紧缺专业的人才需要。第四条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爱岗敬业、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治学严谨,为人正派,有较强的团队意识和协作精神,具有优秀的创新能力和

3、发展潜力;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人才引进工作是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各部门、各学科专业要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优势专长,通过专项投入、政策倾斜、团队融合等方式,为进一步发挥各类人才的潜力营造良好的环境。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类别、职责及待遇第六条第六条 引进人才分为五个类别,即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优秀3拔尖人才(A 类、B 类)、学术骨干人才和青年后备人才。学校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及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待遇。第七条第七条 结合工作实际和岗位需要,引进人才承担的岗位职责有: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和前沿理论;2.把握学科发展动态,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

4、交流,力争在学科前沿领域取得国内外公认的创新性成果;3.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合作、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前沿课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4.注重学科梯队建设,带领或参与高水平团队,培养青年创新人才。第八条第八条 杰出人才杰出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国内外公认的具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才。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工作条件,在住房、岗位津贴、安家费、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特别优厚的待遇和政策,可自主选择 2-3 名科研助手,作为梯队成员同时引进。第九条第九条 领军领军人才人才,指国家 973 计划首席科学家、863

5、计划、科技支撑计划或重大科技专项等国家重大项目负责人,“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研究群体或教育部创新团队学术带头人,就职于海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的教授(资深研究员)及其他学术地位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年龄一般在55 周岁以下。4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工作条件,在住房、岗位津贴、安家费、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厚的待遇和政策,可自主选择 2-3 名科研助手,作为梯队成员同时引进。第十条第十条 优优秀拔尖人才秀拔尖人才(A 类类),指“青年”入选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

6、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及其他学术地位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学校提供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如下:1.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 2.学校有房源的情况下,提供使用面积 100左右住房一套;无房源的情况下,按学校周边新建住房平均售价,给予 100使用面积住房的购房资金;3.提供安家费不低于 100 万元;4.提供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理工科 500-100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30-50 万元;5.在符合任职年限条件基础上,直接推荐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6.在符合学校用人标准下,自主选择 2-3 名科研助手,作为本研究方向的学科梯队成员同时引进。7.若有

7、需要,可解决家属就业,协助办理子女就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优优秀拔尖人才(秀拔尖人才(B 类类),),指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龙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省级教学名师(高教类)及其他学术地位水平相当的专家学者,原则上年龄一般在 50 周岁以下。学校提供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如下:1.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52.学校有房源的情况下,按学校同等条件教师享受的住房面积和优惠价自购住房一套;无房源的情况下,按应享受住房面积的优惠价和学校周边新建住房平均售价的差价,提供购房补贴;3.安家费 20-30 万元,按校内同等条件教师所享受的相关待遇执行;4.提供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理工科

8、50-10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10-20 万元;5.在符合任职年限条件基础上,可直接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正高级职务的,可直接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或推荐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6.哈尔滨市以外引进的人才,若有需要可解决配偶就业、协助办理子女就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学术术骨干人才,骨干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本学科领域发表 5 篇以上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学术论著、主持过 2 项以上国家级项目或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经校内外专家考核认定,具有特别优秀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能,研究方向有重要创新前景,有望冲击上述人才支持计划的优秀人才

9、,原则上年龄一般在 45 周岁以下。学校提供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如下:1.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2.学校有房源的情况下,按学校同等条件教师享受的住房面积和优惠价自购住房一套;无房源的情况下,按应享受住房面积的优惠价和学校周边新建住房平均售价的差价,提供 20-40 万元购房补贴;3.安家费 5-10 万元,按校内同等条件教师所享受的相关待遇执行;64.提供仪器设备和科研启动经费,理工科 20-40 万元,人文社会科学学科 5-10 万元;5.在符合任职年限条件基础上,可直接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青年后青年后备备人才,人才,指具有博士学位,有良好的学缘学科背景,学术思想

10、活跃,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第一作者发表过 3 篇以上高水平论文,且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参加国家重点以上科研项目,经同行专家考核认定,具有较大学术发展潜力,综合素质优秀,是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急需的人才;原则上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外语类专业、学校确定的急需紧缺专业及取得了特别突出的创新成果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学校提供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如下:1.提供良好的办公和科研等工作条件;2.提供安家费 5-10 万元;3.科研启动金以学校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形式优先资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特别优秀、学校特别急需的人才,可不受上述工作与生活条件限制,学校将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在工作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给予更

11、加优惠的政策支持。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类人才入校工作后,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支持组建高层次创新团队,给予适当经费支持;2.在符合学术标准条件下,聘为博士生或硕士生指导教师;3.在博士或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中优先满足需求;4.首次申报各类人才支持计划的可以优先推荐、支持。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类人才引进时或入校工作后,学校积极推荐申报省和国家各级各类人才支持计划。入选相应人才支持计划获得政府7提供的人才补助金、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金等待遇纳入学校给予的待遇,二者不兼得,按“就高原则”享受。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支持按学术团队整体引进,引进时,学校将在上述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第三章 引进工作程序第

12、十八条第十八条 制定制定计计划。划。学校每年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及实际情况,按规定程序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人才引进计划由各学院根据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各学院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时,要本着按需引进、严谨负责的原则,由具体学科(专业)提出并充分论证岗位需求,充分征求学科带头人、专业负责人及相应教职工的意见,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向学校提出人才引进申请。学校人事部门汇总各单位人才引进计划,经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开发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个人个人应应聘。聘。学校人才引进计划公布后,应聘人员选择相应岗位,并向学校人事部门提交应聘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

13、职称的证明材料、能反映其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资资格格审查审查。 。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照人才引进计划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按照应聘人员提供的应聘材料审查学历、资历、专业方向、学术成果等。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考核考核评议评议。 。学校通过专家评审、通讯评议、面试、试讲、科研考核等多种形式,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学术道德、专业水平、创新能力、发展潜力等综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评议通过后,用人单位要提出人才引进论证报告,论证报告要包括对拟引进人才能力水平的评价,与岗位需求的契合程度、引进后的使用计划及工作安排、引进后预期工作目标等。论证报告应由用8人学科(专业)提出,要

14、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提交学校人事部门。考核评议由学校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各用人单位、学校相关部门协同进行。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校复学校复查查。 。对通过考核评议的应聘人员,学校可通过外调、体检、心理测试等多种方式对其进行复查;复查由学校人事部门牵头,各用人单位、学校相关部门协同进行。应聘人员经学校复查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录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校审议审议。 。人事部门汇总考核评议、单位论证报告、复查等情况,结合学校及用人单位人才引进计划、教师队伍结构等进行综合审核,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定人才层次、聘任岗位、工作与生活条件等,确定拟引进人才名单

15、。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引进手续,签订引进人才协议。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签订引进人才协议时,学校、用人单位及引进人才要进行充分协商,协议中要明确所属学科(专业)、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及待遇、工作任务、预期目标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杰出人才”、“领军人才”、“优秀拔尖人才”等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可简化程序,不受上述程序限制,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学术骨干人才”和“青年后备人才”的引进,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 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

16、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 号)、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细则(黑人社发201463 号)等文件和当年黑龙江大学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执行。9第四章 管理及考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校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切实发挥引进人才在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注重人才引进后的管理与服务,加强对人才的有效使用及目标考核。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引进人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引进人才来校时签订引进人才协议,明确约定聘期、岗位职责、工作及生活条件等待遇标准及给予方式、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引进人才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报到上岗,在校全职工作年限一般为 5-10 年,引进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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