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犯罪儿子应该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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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人之间相互揭发,的确有助于提高破案率,高效打击犯罪,但这种正义是有代价的,它 破坏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亲情。“大义灭亲”不能成为阶级斗争的精神品质而受到褒扬, 也不能被用来作为强迫亲人出庭作证的依据。有媒体报道称,上海一个 12 岁孩子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警察向学校提出要询问这 个孩子。结果校长回复:学校可以让班主任、老师配合询问,但不能直接问学生。校长直 言,对 12 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世界观和价值观尚未形成,学校不鼓励孩子揭发父母、撕 裂亲情。这是一种违反人性的做法。近年来,类似的“亲亲相隐”的话题有很多,也引发了很多争论。不让子女揭 发父母,是保护人性,还是放纵犯罪?如果他仅仅是知道父亲

2、犯罪了,他举报和不举报都只会有道德方面的顾虑。 并不会承担法律上的责任。亲人互相揭发有违伦理亲人互相揭发有违伦理 “亲亲相为隐”不是中国封建时代的特产,是一种国际通行惯例。 法律是什么?无非在保卫社会秩序和共同价值观。亲人之间相互揭发,的确有助于提高破 案率,高效打击犯罪,但这种正义是有代价的,它破坏了人类社会最起码的亲情,使当事 人陷入了伦理悲剧当中,这对于社会的伤害,不应在“法不容情”的冰冷口号之下被忽略。中国传统上主张“亲亲相为隐”,近亲属免除互相揭发举报的责任。孔子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这就是传统中国的正义观。如果是卑亲属和小辈“告言尊长”,尊长可按自首的规定免罪,而卑亲属和

3、小辈却要“依干犯名义律”被判刑,因为这是“以小犯上”。这种法律规定贯穿于各个封建时代。但这不是中国封建特产,更不是某些人臆想出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绊脚石”。比如,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1994 年德国刑事诉讼法、1988 年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近亲属可以拒绝作证;即使自愿作证也有权不宣誓担保证词无伪。并且德国和意大利还规定,法官一般不得就有损于证人亲属名誉的事实发问,还应告知其有权拒绝作证,并且不得强迫、恐吓其作证。1937 年,当时的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307条,有着几乎一模一样的规定,这是中国伦理传统与西方法治逻辑自洽的结合。不仅资本主义国家如此,社会主义法系也有类似制度,前捷克斯洛伐克、前

4、波兰、前保加利亚的法律均规定:为帮助近亲属而实施包庇藏匿罪犯、知犯不举、伪证或者湮灭证据、代替受刑、隐匿赃物等行为均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古今中外的“亲亲相隐”,是基于共通的价值观保护亲情、保护善良。“大义灭亲” 有人说“大义灭亲”也是传统,其实这是对传统的误读。什么才叫“大义灭亲”?有人强调了“灭亲”,没有注意灭亲是因为“大义”,而不是针对一般的违法、犯罪。“大义灭亲”的最早出处是,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之子石厚,与公子州吁杀了国君篡夺王位。石碏杀掉自己谋反的儿子时说:“子从弑君之贼,国之大逆,不可不除。故曰大义灭亲。”(左传隐公四年)古代所谓“大义灭亲”,是指干犯了君臣大义时才能灭亲。这个词

5、直到近代,才变成对“普通犯罪”的亲属不徇私情,那是与近代中国“反封建”历史以及国家全面介入私人生活有关。比如,在丁玲的小说太阳照在桑干河上里,张正国是一个民兵队长,也是一个立场坚定死心塌地跟着党走的青年人,小说是这么形容他的:“要是都能象张正国那才好。大义灭亲,死活只有一个党。”此时,大义灭亲成了阶级斗争决绝的精神品质,而得到国家的褒扬。苏联大义灭亲的小英雄帕夫利克。1932 年,乌拉尔农业集体化时期,12 岁的帕夫利克告发了自己的父亲,说他是苏维埃政权的敌人,袒护富农,致其父亲被杀害。之后小英雄被爷爷奶奶杀死。从此,苏联儿童便在课堂上学习帕夫利克英勇的斗争精神,以他为榜样,也向苏维埃政权告发

6、家里的人,直到 1991 年,莫斯科的帕夫利克铜像才被拆除。在这方面我们之前走过不少法治弯路。好在我国的法律日益人性化,特别是最近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去年 8 月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中,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今年正式通过的新刑诉法已然去掉了“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不过,所谓“拒绝作证”仅是不用出庭作证,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仅仅是不用出庭作证,面对面地指证亲人。新刑诉法依然保留现行法律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 60 条),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

7、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第 135 条)。也就是说,近亲属之间仍有义务向警方提供不利于亲人的证据,自己的证言依然会成为亲人的罪证。但这个取消当庭指控的“小进步”,依然体现了中国法治理念的微妙转变。要摆正情与法的关系,私情不能超越国法。应当看到,国法代表社会和人 民的整体利益,是确立和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重要保证;法律通过规范人们 的行为、排除个别人的任性来保障个体自由和社会秩序,使人类社会能够有序 健康地发展。同时还要看到,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神圣的尊严,即“法律无情“,任

8、何人犯 罪,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人依法进行处理,是维护社 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的需要。而帮助犯罪的人逃避打击,是对犯罪行为的纵 容,必然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其包庇行为法所不容,同样应当受到制裁。 所以,私情不应当也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如果说从人文道德之上来说,做子女的是不可以举报的,如若举报,那是不孝, 如果说是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说,你没去举报,那么就是不仁,如果说从法律上 来说(法律是什么,她的目的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治安)那是不忠,如果说是 从自己的角度来说,那么就是不义。如果为了父亲没有举报那么你就是一个, 不仁、不义、不忠之人。如果你去举报了,那么你就是一个不孝之人,俗语说 百行孝为先,但是又有话说是忠孝俩难全。号称法制完备的美国,也不主张家庭成员相互揭发,用以维护亲情和道德。母亲如资 助犯了罪的儿子逃走并对此隐匿不报,不会因包庇罪受到处罚。辩护律师也没有揭发被辩护人罪行的义务,否则就是违背职业道德。远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提出“父为子隐,子为 父隐”,主张儿子不应举报偷羊的父亲,应当维护父子亲情,人伦道德。古希腊哲学家也就 此有过类似的论述,甚至经过东西文化的比较,得出亲属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用亲情 维护的结论。文革期间,在那些冠冕堂皇的所谓信念误导下,多少夫妻、父子相互揭发, 反目成仇,造就了无数人间悲剧,可谓道德崩溃,人伦丧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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