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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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二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立“自我保护”意识。首先是推测、怀疑的话不能讲,要注重从证据出发进行说明,言简意赅,描述准确;其次,在专门的地点进行解释。对家属的解释一般在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专门接待室,开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下双方的一言 一行。在进接待室前,应检查有无秘密的录音、录像设备,应强调解释内容是否属于可录音、录像的范围,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如果允许录音、录像,则应只有一个出口,不应多台同时摄录,同时交代,录音、录像应如实全程记录,不能断章取义,私自剪辑。再次,要有安全保障意识。在一些特殊的场合,进出时应设立“安全门”,检查相关人员有无携带管制武器,必要时应有内部保卫人

2、员在场,保证安全。如何掌握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 1 0 2 3 0 0 )姜林秀傅文赫魏树兴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 1 0 0 1 9 2 )张鑫每当听到某某法医因为临床法医学鉴定而受到刑罚处罚的时候,心里感到非常震惊,同时也深刻体会到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危险性及挑战性,临床法医学鉴定的危险性有时甚至超过侦查员实施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这种危险性让你无法预测、无法估计,这种危险性让你防不胜防,这种危险性有时会让你负出惨痛的代价,这种危险性来自受伤当事人或者聘请单位,因此我们要掌握好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来保护好自己,避免受到刑罚处罚的这种现象发生。掌握好临床法医学鉴定

3、程序首先是保护好自己,其次是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了解案情及文证审查、临床法医学检查、现场勘验及制作鉴定书共五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就这五个方面的内容阐述一下如何掌握好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案件的受理是临床法医学鉴定的首要环节。在这一环节里我们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 由于法医是受聘请单位办案人员的委托对受伤当事人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所以聘请单位办案人员要和受伤当事人一起到法医鉴定部门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 二) 聘请单位要出具临床法医学鉴定聘请书及委托合同书,在委托合同书上要有办案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说明办案单位主管领导已同意此案受伤当事人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

4、 三) 要实行首接负责制,聘请单位办案人员和受伤当事人第一次到法医鉴定部门进行临床法医学鉴定时,接案法医要受理此案并且负责到 一1 6 6 一底,这样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如果多个法医受理过同一个案件,有可能造成受伤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满、上访等事件发生。( 四)要填写案件受理表( 同其它办案单位受理案件一样要有案件受理表) ,表明此案已受理,受理表所要说明的内容包括:第一、聘请单位及聘请人员的简单情况( 聘请人员必须是两人) ;第二、受伤当事人的简单情况;第三、详细的案情;第四、聘请的目的;第五、受伤当事人所受损伤的部位;第六、受伤当事人病历及访问笔录是否齐全;第七、文证审查的结果;

5、第八、受伤当事人是否还需做进一步检查;第九、受伤当事人的鉴定时机是否合适;第十、受理情况;第十一、受伤当事人及聘请单位人员签字。受理情况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 受伤当事人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二) 做临时临床法医学鉴定;( 三) 做正式临床法医学鉴定,涉及受伤当事人的鉴定时机是否合适,涉及受伤当事人是否还需做进一步检查。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第二个环节为:了解案情及文证审查。了解案情应包括的内容有:( 一)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涉案双方法事人的情况。( 二) 受伤当事人的致伤过程、致伤物及所受损伤部位。( 三) 有无第三方在场及第三方所见到的情况。文证审查应包括的内容有:( 一)受伤当事

6、人病历上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一致;( 二) 受伤当事人病历上所记载的损伤情况与受伤当事人实际损伤情况是否一致,例如:受伤当事人明明是左胳膊受伤而病历上却记载为右胳膊受伤,这可能是医生一时疏忽大意或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二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者是当时病人较多所致。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第三个环节为:临床法医学检查,这个环节是非常重要的环节,我们在做临床法医学检查时必须要细上加细,这个环节如果处理不好是很容易出问题的,出了小问题我们还可以弥补,但是如果出了大问题就有可能受到刑罚处罚。在这个环节里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有:( 一) 在照相固定受伤当事人所受损伤的方面:第一、每检查一次受伤当事人所受损伤情况

7、后都要对受伤当事人所受损伤进行照相固定,照相固定受伤当事人所受损伤时一定要加上比例尺,每一次检查与照相要编好号码以避免混淆。第二、对于受伤当事人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或者做临时临床法医学鉴定时,也必须照相固定受伤当事人所受损伤情况。( 二) 在头面部伤口愈合后所致瘢痕的检查:第一、对于面部的伤口,首先要了解受伤当事人是不是瘢痕体质,如果是瘢痕体质一定要在受伤满三个月后才能做正式临床法医学鉴定,如果不是瘢痕体质最好要在受伤满一个月后再检查一次,看能否做正式临床法医学鉴定。第二、对于头部的伤口,如果头皮伤口( 钝器伤) 所致的瘢痕少于6 c m ,假设为5 0 e r a ,依照轻伤鉴定标准所受

8、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如果在面部也有外伤所致的瘢痕,长度大于l c m 而小于3 5 c m ( 不是明显瘢痕) ,头皮伤口所致的瘢痕加上面部伤口所致的瘢痕累计长度大于6 e r a 就可以定轻伤。第三、对于损伤所致的瘢痕长度接近鉴定标准时,可以在整个鉴定单位或者鉴定组对此案进行会诊,最后统一意见。( 三) 对于新鲜骨折与陈旧性骨折的判断。对于新鲜骨折,其骨折对应部位的皮肤及皮下组织可见肿胀、出血及瘀血等,在受伤后二十天内进行M R I 检查可见骨折处周围的软组织出血、水肿。对于陈旧性骨折,其骨折对应部位的皮肤及皮下组织一般无肿胀、出血及瘀血等,在受伤后二十 天内进行M R I 检查骨折处周围的

9、软组织无出血、水肿。例如:眶壁的骨折,由于眶壁的骨折大多数情况下不需特殊处理,所以眶壁的陈旧性骨折就比较多见,容易把眶壁的陈旧性骨折当成新鲜骨折。对于新鲜眶壁骨折所表现的临床症状通常有:眶周皮肤及皮下组织肿胀、瘀血,球睑结合膜出血,眼球钝挫伤,视力下降等;阅眶部C T片可见眶壁骨折,内直肌增粗,上颌窦内可见液体;具备以上条件后方可认定眶壁骨折为新鲜骨折。但是也有新鲜眶壁骨折其眶周皮肤及皮下组织未见肿胀、瘀血,阅眶部C T 片见眶壁骨折、内直肌增粗、上颌窦内可见液体,这种情况多见于额部受伤所致对冲性眶壁骨折。( 四) 对于耳部的损伤。耳部损伤要说明的是:对于神经源性耳聋一般不予认定。( 五) 对

10、于鼻部的损伤。如果有鼻骨骨折,最好做鼻骨C T 检查后再做正式临床法医学鉴定。( 六) 对于头部的损伤。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对于颅内出血的案例,最好等颅内出血完全吸收后再做正式临床法医学鉴定。第二、对于蛛网膜下腔出血( 必须有C T 诊断) 的案例。出血量不是很大,颅内高压不是很明显,脑膜刺激征阴性,这种情况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重伤,轻伤鉴定标准中又没有蛛网下腔出血所依照的标准,但是根据轻伤定义这种情况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有时这种情况所受损伤程度由于某种原因也可能定为轻微伤。( 七) 对于四肢的损伤。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影响功能的四肢损伤,在受伤满三个月后一定要去具有权威性的医院做功能评定,然

11、后再做正式临床法医学鉴定。( 八) 对于疑难案例,一定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会诊,同时记录会诊内容。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第四个环节为:现场勘验。需要说明的是:( 一) 做临床法医学鉴定时要进行现场勘验;( 二) 涉案双方当事人为了各自利益在述说致伤过程时通常避重就轻,或者是胡说乱说,使得办案人员难辩真假,这时办案人员就可能组织技术、法医进行现场勘验,从而根据受伤当事人所受损伤情况去推断致伤过程。临床法医学鉴定的第五个环节为:制作鉴定书。在这个环节里需要说明的:( 一) 要有统一的鉴定书格式。( 二) 在制作鉴定书的时候,一定要细心,不要犯一些低级的错误,例如:发案时间写错了,鉴定时间写错了,被鉴

12、定人写成了委托人,在鉴定书里有错别字,被鉴定人的出生日期及地址写错了,就诊医院的名称写错了等等。( 三) 在病历摘抄时,不仅要把各部位的阳性体征写到鉴定书上,也要把没有伤的部位说明一下,例如:腹部( 一) 就说明腹部没有受到损伤,这样摘抄后鉴定书上病历部分就比较完整。( 四) 检查部分,不仅要对受伤当事人体表上的损伤进行检查记录,而且要对受伤当事人检查的各种片子( 如C T 片、X 光片、M R I 片) 进行检查记录。( 五) 论证部分,要说明是身体哪部分所 一1 6 7 中国法医学会第十二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受损伤,依据哪项鉴定标准,构成某种程度的损伤。随着时间的推移、科学的发展、社会的

13、进步及人民群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临床法医学鉴定过程中还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在鉴定过程中不断发现和积累问题,从而实现临床法医学鉴定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法律化。浅议文证审查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8 1 3 0 0 0 )王红兵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 8 1 0 0 0 0 )牛晓军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必然包含对案件中各类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监督,而文证审查则是检察机关行使这种监督权限的独特手段和方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 5 7 条第2 款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

14、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该规定既明确了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法律依据,又奠定了文证审查在检察工作中的应有地位。一、检察机关文证审查的意义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今天,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诚信度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人们往往将冤假错案的产生归咎于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文证审查则以科学的论断来排难解疑、去伪存真,无疑将进一步提高诉讼证据的可采性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的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受理的各类涉检信访案件中,涉及技术性证据材料的数量和比例

15、均有较大幅度上升,针对这些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审查,可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查办和处理,文证审查工作也就成为检察机关必不可少的法律监督手段。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口供乃证据之王”的陈旧观念将逐渐被淘汰,而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则显的举足轻重,对于此类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需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文证审查工作,这也是客观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一1 6 8 一文证审查所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中的不可替代性。一是质量评估功能。对于技术性证据材料有无暇疵进行审查,及时判明其内容是否真实、结论是否科学、程序是否合法,有利于发现破绽、

16、纠正错误,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二是证据补强功能。检察机关出具的文证审查意见。不仅可以作为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指导办案部门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进一步完善证据体系,而且在必要时还是移送审查单位启动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间接依据。三是责任担保功能。经审查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技术性证据材料,意味着其具有更为可靠的采信度,既能使办案人员建立某种信任和依赖,也有助于法官发现事实真相,形成内心确信,正确理解和判断案情。二、目前开展文证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l 、对文证审查重视程度不够。文证审查,是检察机关的一项主要业务技术工作。从一些先进检察院的经验来看。开展好这项工作,对于推动相关检察业务建设,能够起到较好的推动促进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把文证审查看作是可有可无的一项非主流工作。主要表现为,办案人员在自身不具备相关知识的情况下,不将文证材料交专业人员审查。我们都知道,对案件的审查,最重要的是对证据的审查,文证既然是案件的重要证据,也就需要加以审查。从实践来看,认真细致对文证进行审查的地方,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出现的问题就少。反之亦然。2 、有关文证审查的法规不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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