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结算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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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结算须知一、 医疗费用手工结算范围(一)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初期未启动计算机程序或未领到社会保障卡时,参保人员在贵阳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或是门诊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二)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经门诊急救抢救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未并入住院总费用的急诊费用。(四) 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且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费用。(五) 参保人员在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患急性病需住院治疗,且是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二、 基本医疗保险不

2、予报销的费用(一) 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二) 未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三)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医的;(四) 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五) 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六) 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七) 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三、 手工结算需提供资料(一) 住院发票原件(有财务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二) 出院小结(加盖就诊医院章);(三) 疾病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疾病证明章);(四)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加盖就诊医院章);(五) 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启动初期未领到社会保障卡时无须提供);(六) 身份证复印件;(七) 转外就医的需提供经过备案的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八) 急救、抢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须提供医院证明;(九) 在国内探亲或是在外地患急性病住院治疗的,须提供就诊医院的疾病证明书、街道办事处证明。四、 报销流程(一) 参保人员医疗终结后,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或参保的区(县、市)分中心领取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手工结算登记表,并正确的填写完毕。(二) 由参保人员或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所相关工作人员将资料交到参保的各区(县、市)分中心进行手工报销。(三) 符合报销规定的,各区(县、市)分中心在接到报销资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工报销。(四) 在报销终结后,凭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到参保的区(县、市)医疗保险中心领取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核准拨付通知。(五)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和拨付通知到参保的各区(县、市)分中心财务部门领取现金支票。(六) 参保人员凭现金支票和银行所需证明到指定的银行领取报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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