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宗散货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的性质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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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大宗散货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的性质及作用近年来,在海事审判实践中,港口经营人在履行港口散货装卸作业合同后,作业委托 人以记载散装货物数量和品质状况的重量证书、品质证书作为约束港口经营人的纠纷较多。 散货的商检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能否约束港口经营人,航运实务中纠纷和诉 讼较多,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亦有不同。笔者认为,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是国际贸易合 同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重量证和品质证所记载的内 容不能构成港口经营人交付货物重量的依据。本文从散货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的作用、产 生依据和内容入手,发表以下分析意见。 1 散装货物重量证书、品质证书的作用散装货

2、物重量证书、品质证书的作用 本文所称的“散装货物”是指运抵国内港口的数量较大且整船整舱的无包装的固、液 体货物,如粮食、化肥、原油、矿砂等;“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各地的派出或分支机构依法对到港 的散装货物经检验出具的重量、数量、品质、等级等状况的证明文件。重量证书重量证书和品质证品质证 书书属于商检证书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重量证 书和品质证书的主要作用是:向海关办理进口商品报关的必备文件;海关征、免关税的有 效凭证;国际贸易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买卖双方议付货款的重要凭证;承、托双方 计算

3、运费的依据;买方对卖方货或承运人索赔的有效证据。两证书对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 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可以约束发货人、收货人、保险人和承运人,但其未涉及港口装卸 作业合同。 2 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的产生依据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的产生依据 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是基于运输合同、贸易合同产生的。国际大宗散货买卖合同履行 过程中,卖方(托运方)往往在起运港货物装船后委托公正行或 SGS 作重量鉴定和品质鉴 定。货物到达卸货港后,买方(收货人)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申请商检机构作水尺计重和 品质鉴定。通过目的港的复验结果来作为货物是否存在本质缺陷或因承运人过错而造成货 物损害的依据,以便收货人在发生货损货差时明确索赔

4、范围:依据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 品重量鉴定管理办法规定,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费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交接货物、结算费 用依据,是约束发货人(买方)或承运人的依据。用依据,是约束发货人(买方)或承运人的依据。笔者认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验 收条款之一和基于承、托双方约定而产生的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反应的是买卖合同或海 上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港口装卸作业合同属于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淆;用检 验买卖合同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全部或适当履行的证明文件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制约 港口作业人。该证明文件与装卸行为过错与否在法律上并无因果关系,且脱离港口装卸

5、散 装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原来,原转、原交”的散装货物的交接惯例,亦违背权利和义 务相一致的法理原则。 3 重量证书中的重量证书中的“重量重量”缺陷和认识误区缺陷和认识误区 重量证书的“重量”缺陷是指重量证书通常所采用的计重方式之一的水尺计重有 5 的误差,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水尺计重已有明确规定;其次是指重量证书未经约 定不能够约束港口经营人。根据中外航运实践,除油船外,散货船计量通常使用水尺计重, 水尺计重是根据物理学原理估算船载货物的方法,其结果与船舶吃水测量、海水密度、压 载舱、淡水舱的测定和船舶常数以及测量人员的专业素质、船舶结构的变化有很大关系。 海事审判实践中,因水尺计重有

6、 5的误差而产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原因是收货人基于节 约衡重费用和装卸时间,往往委托商检机构作水尺计重,商检水尺证书又未注明有 5的 误差,作业委托人常用商检水尺数去约束港口经营人。常见的纠纷是:作业委托人以商检水尺数等同实际装卸数,或以商检水尺数与未经检验的小船转驳载重数、或汽(火)车两 个衡重数之差向港口装卸作业人索赔。列如,A 公司从 M 国 B 公司进口 5000t 芝麻,约定 溢短装 1,到港商检数为 4990t,再次发货时经商检衡重数为 4985t。根据买卖合同,溢 短装 5t 以内属于正常交付。尽管装卸作业合同中未约定以商检水尺数作为港口经营人交付 货物重量的依据,A 公司仍向港口

7、经营人索赔 5t 芝麻货值未获法院支持。笔者认为,商检 水尺数是基于运输合同产生的,是对船舶满载和卸毕之后的水尺测量;实际装卸数、小船 转驳数、汽(火)车衡重数是基于装卸作业合同产生的,是直接对货物重量的衡重结果, 因法律关系不同而产生的重量无可比性。商检水尺数是一个不考虑损耗的重量,其结果只 是在货物全部卸离船舶后才能得出;实际装卸数、小船转驳数、汽(火)车衡重数是一个 已经产生允差允耗在内的重量。商检水尺数为 5000t,实际装卸数不可能可能为 5000t,这 是客观规律,商检水尺数是买卖双方、承、托之间约定的计量手段,并不是唯一的计重手 段;港口经营人与作业委托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以水尺计

8、重数或小船转驳数、轨道衡重数 的重量结果作为实际装卸的重量,是作业委托人不能将买卖合同溢短装条款的风险转移给 港口经营人。此外,在双方未约定的情况下,及时将商检水尺数等作为证据,该证据应作 出有利于港口经营人的解释。根据商检水尺检验的技术规范,水尺计重有 5的计量误差, 其次应按规定扣除装卸作业中的扬尘、落海、隙漏和磅差等损耗。值得借鉴的是,上海港 作为国内散粮的大型集散地,不以商检水尺数为散装装卸的交接依据,其装散货作业遵循 公认的“原来,原转、原交”的港口行业装卸惯例。普通大宗散货单次卸货执行允差标准 为 5,根据不同的散货品种可适当上浮 12,这个行业标准符合散货装卸的实际情况, 且为生

9、效判决所确认。必须明确指出,小船转驳载重数、汽车衡、轨道衡计重数仅是货主 约束下一目的港的最终收货人的初步依据。 4 品质证书的水分含量和认识误区品质证书的水分含量和认识误区 水分含量是指散装货物的含水比例,是散装品质证书的一个特定的检验项目和影响散 货重量的重要动态指标,也是检验买卖合同(约定的品质条款)是否完全履行的一个重要 依据。剔除水份含量的货物重量称为干态重量或净重。干态重量是国际买卖合同的交易和 结算单位之一,货物的水份含量发生变化,其干态重量并不会变化。水份含量对货物重量 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水份含量增加(减少) 。货物在锚地减载、港区装卸、存储、 中转期间,货物的水份会陆

10、续蒸发(剔除人为因素和各种合理的允差允耗) ,货物的重量会 相应减少,其干态重量并未减少。干态重量的计算式是:干态重量=货物重量 x(1-X%) , 其中 X 为水份含量。例如,A 公司 1000t 进口豆粕到港经检验水份含量为 11%,根据计算, 其干态重量为 890t。90 天后离港时经鉴定货物重量为 956.5t,水份含量为 7%,货物的干 态重量为 889.54t。重量相差 43.5t,干态重量仅相差 0.455t。由此可见 A 公司的货物货物 损失的是水份,货物的干态重量基本未减少。审判实践中,作业委托人在货物到港申请检 验货物品质,货物离港交付后又未为委托检验货物的水份含量,却以到

11、港和离港货物重量 之差向同一港口经营人索赔的纠纷较为常见。例如,B 公司 10000t 油菜籽到港的水份含量 为 15%,6 个月后双方验收完毕装车离港,汽车衡重数计量为 9940t,未检测水份含量。作 业委托人不能证明离港货物的氺份含量未减少和干态重量已实际发生短少;亦未知除装卸、 储存、装车等环节所必然产生的合理的允差允耗,且未确定货差区段及货差的责任主体, 故到港做过水份含量检测的货物重量和离港未做过水份含量检测的货物重量没有可比性, 离港的货物重量不能作为短重货 60t 的诉讼和仲裁证据。必须着重指出,如果货差是因氺 份蒸发所致,系货物因自身特征引起的损耗,根据人保的除外条款,保险公司

12、也是不予理 赔的。 综上,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是商检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件(中介性商检除外) ,其作用和 效力是有限的,它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合同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货差赔偿纠纷,但不能使用除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底 33 条规定, “除对计量手段另有约定外,有关单证载明的货物重量对港口经营人不构成其交货重量的 证据。 ”因此,大宗散货的重量证书和品质证书属于商检证书,未经约定,不能约束港口经 营人。5 建议与对策建议与对策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口专营权和许可证制度将逐步取消。中小企业和众多采购中 心可直接与外商订立国际贸易合同,外商设立外资控股的合营企业亦能从事货物

13、装卸的海 运服务,成为港口装卸作业合同的主体。散货装卸质量是各国长期未能解决的多元化难题。 为更好遵守国际贸易惯例和适用 WTO 的非歧视原则、平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减少和解决 对作业委托人与港口经营人之间的货差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1)立法部门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针对散煤、散粮和矿石等各类散装货物的特点,在落 驳、减载、灌包、皮带输送、抓卸、储存、装车等货物装卸各环节和中转期间合理的允差 允耗标准,清理和废止不符合 WTO 规则的地方法规,使各方当事人有法可依,便于操作。 (2)鉴于我国目前的散货装卸码头大部分缺乏连续快速的计量设备,作业合同应订明 散货的交接方式和计量手段。根据世界各港口装卸

14、散货惯例,重量交接,不计件数;按件 交接,不计重量,双方另有约定除外。此外,还应订名合理的允差允耗条款。具体的允差 允耗标准应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律规定,无法律规定从国际惯例,无国际惯例从行业标准, 无行业标准参照通常标准。 (3)港口经营人应认证作业,好货、坏货分卸分存,对装卸工具应及时检修维护,对 计量器具应及时校准并经技监部门检验合格;对散落在船舱、甲板、码头和仓库的落脚货 应及时点件检斤、卸尽扫清。对未能及时支付装卸费用,并有证据表明作业委托人预期违 约的,港口经营人可依法留置货物。 (4)作业委托人应对装卸、储存货物的各环节设立专人负责。作业委托人作为对外关 系贸易人的,在申请水尺计重时,应依法同时申请监视卸载,并有专人负责每一份货物交 接单证;到港货物作过水份检测,离港货物亦应申请检测,如有证据证明港口经营人交付 的货物在扣除合理允差允耗后确有短货的,作业委托人应及时行使索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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