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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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我国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一、巨灾风险相关概述及对我国的影响一、巨灾风险相关概述及对我国的影响(一)巨灾、巨灾风险及巨灾保险的相关概念概述1.巨灾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这里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震与海啸、特大洪水、特大风暴潮。巨灾的显著特点是发生的频率很低,但一旦发生,其影响范围之广、损失程度之大,一般超出人们的预期,由此累计造成的损失往往超过了承受主体的实际承受能力,并极可能最终演变成承受主体的灭顶之灾。2.巨灾风险巨灾风险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疾病传播,恐怖主义袭击或人为事故而造成巨大损失的风险

2、。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 ISO)以定量的方法以 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 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 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 1970 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3.巨灾保险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 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由

3、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高、巨灾发生频率较高的国家,巨灾风险管理水平较高,例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国的风险管理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二)巨灾给我国造成的影响我国是世界上受到灾害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除了火山爆发之外,几乎面临所有的自然巨灾风险,灾害发生的频率相当高。 就拿地震来说, 2008 年中国大陆地区有17 次地震成灾事 , 。其中四川汶川 8.0 级地震造成近 69227 人死亡, 17923 人失踪,373643 人受伤,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451 亿元。我国是一个灾害频发的国家,灾害造成的损失

4、成逐年递增的趋势。如何应对这些损失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难题,仅仅依靠政府救助和捐赠在巨灾面前是远远不够的。巨灾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有效方式,是我们面对巨灾的必要选择。如何发展巨灾保险是我们值得探讨的问题。二、我国巨灾损失分担补偿机制二、我国巨灾损失分担补偿机制(一)我国巨灾损失的救助形式及其特点目前我国灾后救助主要有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又国家财政为背景的救助体系,二是以保险公司为主的商业保险补偿体系,三是社会慈善机构与国际援助。其中,政府主导的财政救助机制是我国现有灾害救助机制的主要形式。其主要特点有:(1)典型的以政府为主导,由于政府长期处于社会经济的核心地位,掌控着巨量的社会资源,因而也应该对

5、社会管理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风险,政府承担风险与责任的主导地位就突显出来了。(2)以灾后融资补救机制为主,无论是政府财政、商业保险还是社会慈善与国际援助,都是典型的灾后融资工具,由于灾后融资都是应急措施,在灵敏性、可靠性、成效性方面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二)政府主导补偿机制的缺陷分析1.补偿救助的金额远远不能满足补偿的需求。由于巨灾风险的突发性,损失程度的严重性,财政补助及慈善等仅能及时解决受灾人民群众的临时吃住等生存问题,远远无法满足灾害补偿与灾后重建的需求,绝大部分损失都由受灾群众个人承担,人民群众因灾返贫现象比较普遍。2.政府补偿机制的效率问题政府补偿机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巨灾发生后造

6、成的损失是否补偿,什么时候补偿,补偿程度如何都很不稳定可靠,很可能造成补偿不及时,不适当,不公平等问题。3.扰乱财政收支平衡与发展稳定当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超出国家的财政能力时,政府财政的基本原则只能是量入为出,若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政府财政时,势必会导致财政的收支平衡。另一方面,作为政府的转移支付的一部分,财政的救灾支出必定会减少其他项目或事业的投资,而这些投资很可能影响到国家的发展平衡与稳定。三、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分析三、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作用分析(一)我国现存的保险对巨灾的防范及补偿作用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主要指财产保险)提供的各类保险中没有专门针对自然灾害损失设立的险种,只在少部分险种

7、中(如家财综合险、机动车辆险、企业财产综合险等)中对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等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偿,其余险种则将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作为免赔责任。地震则被所有险种都列为免责范围。(二)与国外巨灾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与国内的以政府为主导单一的损失补偿相比,一些国外发达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则相对比较完善。1. 美国巨灾保险制度美国是世界上设立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其项目不仅涉及地震、洪水及飓风等自然巨灾,而且还包括战争、恐怖袭击等人为灾难。由于巨灾风险的不可预测性以及损失的巨大性,商业保险公司都不愿对巨灾风险提供保障。因此,美国的巨灾保险项目都通过政府立法来成立。根据巨灾风险的承保主体和

8、影响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美国巨灾保险项目分为联邦巨灾保险项目和州巨灾保险项目。2. 日本巨灾保险制度日本是地震多发国家之一,自 1966 年起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以相关法律规定如地震保险法作为基础。日本地震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相比是公益性比较强的保险,所收到保险费全部用来作为地震造成损失的赔款准备。保险标的是居民住宅和家庭财产,居民向商业性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后,财产保险公司再将全部风险责任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分保,再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向政府进行再次分保,由政府提供再保险责任的分担和支持。有了政府和财产保险公司的合作,为地震灾害发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取得了很好成效。针对巨灾风

9、险对农业造成的损失,日本农业保险模式在世界范围内也是成功的典范,法律支持和推动,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政府补贴保费,接受再保险,作为农业保险后盾。3.英国巨灾保险制度英国巨灾保险都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政府不参与其中,例如政府财政不对洪水保险进行任何补贴,是非强制性的,投保人在保险市场中自由选择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英国再保险市场相当发达和完善,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巨灾风险责任直接在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转移风险责任,政府对巨灾保险再保险计划没有支持,但是巨灾保险参保率很高。4. 法国和新西兰巨灾保险制度法国在 1982 年通过 “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保险标的非常广泛,涉及到生活方方面

10、面,如家庭财产、建筑物及设备、农作物、车辆等等。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巨灾保险后与法国中央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通过再保险合同转移和分散巨灾风险责任,而巨灾再保险合同由政府提供担保,所以在法国巨灾保险制度中,中央再保险公司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西兰先后颁布法律并建立地震委员会,地震委员会由政府组织建立,投保人不需要缴纳昂贵保险费,巨灾保险是强制投保,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建立自然灾害基金,然后由政府担保,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中进行分保,巨灾一旦发生造成损失,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一部分,巨额损失再利用再保险合同。(三)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1.商业巨灾保险制度的优势(1)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商业保

11、险公司可以通过国内外的再保险从而来提高自身的赔偿能力,在灾难发生后可以从再保险公司摊出保险赔偿,使灾害损失的投保人得到补偿。同时,相对于现有政府主导的补偿机制来说,商业巨灾保险能有效为政府财政分担沉重压力和责任,不至于使财政收支失衡或严重影响国家其他项目投资和发展。(2)损失补偿效率高保险是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的,在保险公司勘察调查符合理赔条件后即可赔付,保险赔偿所需的时间通常比较短,相对于政府抗灾救灾的财政资金和筹措资金来说,保险补偿效率要高得多,能有效解决灾害初期的赈灾救灾,阻止自然灾害直接损失引起的社会间接损失。(3)可靠性与公平性保险的补偿与赔付流程都严格按合同履行,只要符合条件,保险公司

12、必须履行义务,与政府财政和社会慈善救助相比具有很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同时也避免了政府在赈灾与灾后重建中由于分配问题而引起的不公。2.商业巨灾保险发展的制约性(1)供给不足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才开始发展,保险公司数目少,到2008 年 8 月,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共有 44 家保险公司,而其他发达国家的财产保险公司一般都达到数百上千家,这说明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相对很少,其承保能力和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十分有限。(2)需求不足由于巨灾发生的频率很低,且往往发生在那些经济发展程度不高的地区,居民收入比较低,在满足基本的生活开支之后,无力承担高费率的地震等巨灾风险。另一方面,保险

13、发展时间不长,市场涉入深度不够,居民购买保险的意识十分淡薄,还由于保险法律体制不健全,保险代理人素质不高,保险功能作用间接不明显等原因使得不少居民对保险产生偏见,从而产生保险需求普遍不足的现象。(3)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非常不健全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制定出关于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仅在个别法中提到国家对于巨灾保险的开展持积极态度。巨灾保险计划与制度的实施必须依靠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支持,没有法律作保障,保险行业必将一片混乱,所以政府有义务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促进保障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与实施。四、巨灾保险制度的前景预测及相关建议四、巨灾保险制度的前景预测及相关建议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财政收入总

14、量也连年大幅度增加,财政及居民收入的快速提高,为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市场化改革也不断地深化,居民的风险及风险防范意识逐渐提高,对保险也有了越来越客观的评价;保险业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多年的研究与探索,在技术经验方面有了良好的积累,加上国际上有比较好的经验和模式可供借鉴,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最终将会建立并一步一步走向完善。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巨灾保险不能单单依靠商业途径来运行和解决,还必须得依赖政府的法律、政策和财政的支持,这就决定政府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中主导地位,与此同时,政府应该动员社会各方团体组织参与巨灾保险扩大巨灾风险的分担范畴,充分有效发挥保险公司在其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协调整合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使各尽其职,共同面对巨灾带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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