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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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企业兼并重组专项专项申报指南一、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一)申(一)申报报条件条件1.项目应属于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即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生物与新医药、海洋高新等新兴产业;2.重点支持带动产业整体升级的突破性和原创性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业在高端环节形成竞争优势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处于产业前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已完成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试验,正处于成果转移转化、实现产业化阶段,可望在 3 年内形成较大产值规模的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3.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申报时项目已取

2、得核准(或审批、备案)、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并已开工建设,总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且已完成投资 30%以上,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4.项目申报与实施必须是同一单位,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二)(二)补补助助标标准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包括固定资产、技术、软件等)不高于 4%进行补助,补助比例根据省转移支付专项资- 12 -金余额进行调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三)申(三)申报报材料材料1.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表;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4.项目核准(或审批、备案)文件复印件;5.环保部门出

3、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复印件;6.项目建设期内开具的相关发票复印件;7.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二、企业兼并重组专项(一)支持重点与(一)支持重点与标标准准对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完成的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 10%和 5%给予补助,单项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鼓励我市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等优势企业通过司法拍卖等方式兼并收购本市破产重整企业,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同时符合的企

4、业按就高原则享受一项政策补助。1.股权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的股权或向境内外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获得该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2.资产并购项目。我市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外企业资产,在当- 13 -地进行运营生产或转移至福建境内进行运营生产,以取得该企业的先进技术、设备、品牌和市场等。以企业完成资产权属变更为准。3.合并(兼并)项目:支持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我市另一家现存企业或在我市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在本市内依法合并(兼并)。以企业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为准。我市企业并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5、区的企业,按照并购境外企业有关规定办理。本指南的申报对象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二)(二)申申报报条件条件1.申报项目发生的并购行为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2.申报企业应并购一家或多家企业,并购金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并购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3.股权并购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 50%以上股权(不含 50%)或相对控股被并购企业、拥有被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资产并购及合并(兼并)项目应取得被并购企业 100%资产所有权。4.申报项目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

6、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5.被并购企业应设立并正常运营 1 年以上。电子信息行业项目并购后企业必须统一经营并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14 -6.科技型并购项目被并购境内企业应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被并购境外企业从事行业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上年度营业收入达 2000 万人民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业务收入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拥有至少 1 项以上发明专利技术的企业。(三)申(三)申报报材料材料1.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申请表;2.申报项目的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3.申报项目完成股权

7、、资产并购或合并(兼并)的相关资产权属变更证明资料复印件。股权收购或合并(兼并)项目,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相关证明(股权收购项目属相对控股的,还需提供对被并购企业实际控制权证明);资产收购项目,需提供资产交易证明及土地、房屋、专利、商标等被并购资产的权属变更证明;4.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 3 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5.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6.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7.科技型并购项目并购境内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明复印件;并购

8、境外企业应提供被并购企业从事- 15 -行业有效证明材料及专利证书复印件;8.申报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有效性所涉及的其他法律效力文件和证明文件复印件;9.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三、申报程序及时间1.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初审申报企业所提交材料要件完整性,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上报;市经信委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后下达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待建成投产后,由企业申请项目验收,市经信委组织专项审计。2.纸质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 3 份,申报材料复印件应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纸质申报材料经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电子版同时通过省经信委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 2017 年 7 月 20 日。四、项目申报联系方式市经信委产业协调科 孙铭军 电话:28382838市财政局企业科 林 焱 电话:28066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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