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实现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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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目前法律尚无此规定,理论界也少有涉及。为此,笔者拟就该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一、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下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若干意见)第 44 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以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继承法若干意见)第 46 条“继承人因

3、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二、债权人主张权利存在的难题(一)没有适格的被告。实践中,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时,(1)如果有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由于继承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此时向继承人主张权利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讲,即使可以向继承人主张,由于遗产不够折抵债务,继承人为了少找麻烦而什么都不管,因此,也是形同虚设。(2)如果无继承人,债权人又不能擅自处分遗产。寻求诉讼解决,法院又告知没有被告而不予受理。实际上,债权人往往无从主张其权利。有看法认为:此种情形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法院应当认定放

4、弃无效,而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笔者认为,民诉法若干意见第 44 条规定包含着这样一层意思: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也就是说继承人应当参加诉讼,没有选择的余地,人民法院只是及时通知而已,无须征求继承人是否愿意继承而参加诉讼。但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是可以放弃继承的,尽管继承法若干意见第 46 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但是法律并未规定继承人应当“继承而参加诉讼”,亦即,“继承并参加诉讼”并非法定义务。同时,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明确了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继承并参加诉讼的权利。如果把“继

5、承并参加诉讼”作为继承人的法定义务,那么继承人就不得放弃继承,显然这与继承法相违背。而且继承人还要花费时间参加诉讼,并因败诉而承担诉讼费。有人认为,诉讼费可以在遗产里扣,不过是费点时间。笔者认为,虽然实际可以这样操作,但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既然继承人已作为被告人参加诉讼而且又败诉理应承担诉讼费的,那么判决书中加注诉讼费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就没有依据了,如此,对诉讼费收取问题判决与执行就不一致。而且这种情况继承人是绝对不会到庭参加诉讼的,因此,也是形同虚设,不过是判决书中有被告这一项而已。退一步讲,即使这样也只能解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形,对于被告死亡,有一定遗产,但

6、没有继承人的情形还是无法解决。(二)没有可适用的审理程序。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的遗产,但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案件,没有适当的审理程序。(1)不能适用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由于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而没有适当的被告,不符合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规定,因此不能依照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2)不能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由于债权人主张的是债权,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不属于民诉法第一百六十第规定的情形,因此,不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3)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因为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如果此种情形在诉讼和执行中出现,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中止诉讼和中止执行,但是,鉴于以上理由,而无法恢复诉讼和恢复执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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