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的税负和社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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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的税负和社保政策浅析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的税负和社保政策 曾知 发布时间:2010-10-22税负和社保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保险专业代理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希望通过对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税负和社保问题的探讨,提出调整相关政策的合理化建议。目前,绝大多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代机构”)通过非雇佣关系的代理制业务员开展保险中介业务并向其支付手续费,经营方式类似于保险公司通过保险营销员开展业务,但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承担的税负却甚至超过了保险营销员。同时,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也面临与保险营销员一样的社保渠道不畅的问题。专代机构及其业务员税负和社保政策专

2、代机构及其业务员税负和社保政策(一)税负政策情况专代机构按其代理业务保费规模的约定比例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收入,并承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负。营业税适用服务业税目 5%的比例税率,绝大多数地方以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 5000 元作为起征点;企业所得税适用 25%的比例税率(2008 年以前为 33%)。同时,绝大多数专代机构通过代理制业务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向其支付佣金,相关业务员仍需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负。其中,营业税征收与专代机构一致,以 5000元为起征点按业务员取得月佣金收入的 5%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 20%的比例税率,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 元的,减除费用 800 元;400

3、0 元以上的,减除 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按比例税率 20%征收。(二)社保政策情况按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依法参加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即通常说的“五险”。就目前而言,大部分地区的社保政策均面向单位职工和本地户籍人员。笔者专门查询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社会保险的办理指南,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时要求由单位进行登记,涉及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和转移时,均要求所属单位填写登记表格和开具转移介绍信。存在的主要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对专代机构业务员征收营业税不合理对于保险营销员缴纳营业税不合理

4、的问题保险业内已形成共识,其实该问题在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身上同样存在。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与保险营销员相比,除签订代理合同的对象不同之外,二者并无本质区别,都没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财务账簿,都不是独立经营的个体。保险营销员和保险公司重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在专代机构及其代理制业务员身上同样存在。(二)个人所得税扣除比例过低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在展业方式上也与保险营销员无明显区别,均需要通过电话联系、登门拜访、赠送礼品等方式达成业务。中国保监会曾于 2006 年发文,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由劳务报酬和展业成本两部分构成,国税总局则据此调整了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将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占比暂

5、定为 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各地税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及执行却有所差别。部分地区的税务部门认为,保险营销员仅指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代为销售其保险产品的业务人员,不包括专业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因此直接对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的全部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不畅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只对城镇合同制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由于与业务员订立的是代理合同,专代机构无需为其承担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目前除了深圳等极少数地区以外,绝大部分地区的保险营销员和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均

6、无法以“灵活就业者”身份,个人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由公司代收代缴的方式由于政策不明晰也未被采纳。以北京为例,如前所述的社会保险办理指南中对于自由职业者及非本地户籍人员能否参保虽无明文禁止,但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条件也不明确,实际几乎无法操作。这就导致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不畅,阻力较大。调整相关政策的合理化建议调整相关政策的合理化建议(一)对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免征营业税一般行业的中介代理商需依法取得工商执照,其经营行为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对其征收营业税无可厚非。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自身并非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个体经营者,而仅仅是为所属专代机构销售其代理的保险产

7、品而已,产品的价格以及最终承保则由保险公司决定,能够销售哪些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则由所属专代机构决定。因此,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的代理销售行为与通常意义的中介代理商存在显着区别,其佣金收入也不具有经营收入的性质,而更类似于劳务报酬,况且所属专代机构已就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佣金缴纳过营业税,因此应对业务员佣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比照保险营销员政策扣除展业成本建议保险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进行协调,同样明确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的佣金收入中包括展业成本,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予以扣除。鉴于业务开拓的实际情况,扣除比例在 40%的基础上若能进一步上调更好。(三)允许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以机构代

8、收代缴方式参加社保2009 年 3 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非深户籍的保险营销员在不改变代理制身份和与保险公司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代办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代办不收取任何费用,广大非深户籍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可以自愿选择参保标准与种类,并由各保险机构负责受理营销员的参保申请。参保保险营销员的社保费用由本人全额缴纳,以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选定需要月缴费的基数,将应缴纳的社保在每月 5 日前存入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的指定账户。其他地区可借鉴深圳做法,由保险监管部门加强与当地政府及社保部门的沟通协调,采取类似做法疏通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渠道。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税负和社保政策存在的问题同样也是我国现行保险营销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与保险营销员本质并无不同,因此对专代机构代理制业务员的税负和社保政策的合理化调整,不论是对增强专代机构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吸引力、促进专代机构发展,还是对为下一步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提供思路和参考,均具有一定意义。 中国保险报 201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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