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用再担保体系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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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信用再担保体系担保机构合作协议甲方:深圳市再担保中心乙方:甲方作为深圳市信用再担保体系中的再担保机构,乙方作为合作担保机构,为支持我市的产业政策和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服务,分散担保业务风险,增进担保机构信用,进而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作协议。第一条 甲方同意按照再担保体系章程的规定对合作机构进行风险分担及补偿。第二条 乙方作为再担保体系的成员单位,必须遵守再担保体系章程和再担保体系业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乙方承诺认购再担保体系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乙方认购保证金应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在签订本协议后 10 个工作

2、日须完成认购。乙方一旦完成认购即自动成为再担保体系管委会委员之一。第四条 乙方愿意将其名下的保证金及风险准备金交予甲方管理,甲方承诺对所管理乙方的风险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除购买国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抵押和质押。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深圳市再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再担保中心)认定和公布的再担保比例、费率,不得提出异议。第六条 乙方承诺所提供的项目资料不存在故意作假与欺诈行为,否则再担保中心有权撤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七条 乙方承诺在甲方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时,将及时准确的把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交给甲方。第八条 甲乙双方承诺自觉维护其他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严守各方商业秘密,不利用再担保体系中的

3、共享信息从事任何与业务无关的活动。第九条 乙方承诺自觉配合执行甲方对再担保项目设置的风险管理措施和日常检查安排。贷款逾期时,协作银行和乙方分别向再担保中心提交报告,经查验属实后按再担保、乙方、银行 4:5:1 的比例各自承担损失;风险分担比例可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及产业政策逐步调整为 6:3:1。第十条 乙方对于再担保中心分保的项目,所设置的反担保率一般不高于 45%,最高不超过 60%。发生再担保代偿时,首先由乙方和协作银行分别按其政府风险补偿金分配系数从其分帐户中风险准备金中扣除;不足时,由市财政分帐户中风险准备金继续代偿;再不足时,由乙方和协作银行分别按政府风险补偿金分配系数从其分帐户中保

4、证金中扣除,并须报管委会、监委会审核批准;仍不足时,则动用市财政分帐户中保证金,并须报管委会、监委会、财政局审核批准。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代偿比例随各自分帐户中政府风险补偿金分配比例的调整而调整。第十一条 乙方每年可按两种方式取得再担保风险补偿金。(一)第一部分,按乙方分账户中保证金的 3%发放;(二)第二部分,按乙方及其协作银行上一年度所发生再担保额的 1%发放,其中乙方为 75%,协作银行为 25%。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不在受保企业清偿协作银行贷款前为其或关联企业申请再担保。第十三条 乙方被再担保中心管委会裁定为严重违反再担保体系运作制度时,须办理强制退出手续。第十四条 乙方破产时,自动将对再担保企业继续追偿之权力移交给再担保中心,追偿所得按风险分担比例优先补偿给再担保中心和协作银行。乙方须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上述事项。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十六条 本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已经过合法的审查批准程序;签署本协议的行为已经取得合法授权,本协议合法有效。第十七条 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方:深圳市再担保中心(盖章):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人):乙方(盖章):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人):签订地点:深圳市 签订日期:200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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