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反担保.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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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反担保、再担保之间的区别担保、反担保、再担保之间的区别一、担保:一、担保:担保是指债权人为确保债务得到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的物和权利上设定的,可以支配他人财产的一种权利的行为。 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设定担保。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

2、的价款优先受偿。(3)质押。又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财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买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4)留置。是指在保管、运输、承揽加工合同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定金。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

3、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反担保:二、反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借款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 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 4 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三是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

4、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四是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三、再担保:三、再担保:再担保是基于债的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虽对债的担保制度做出了较全面的规定,但未涉及再担保制度。学界对这一特殊的担保形式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国外的立法中也欠缺再担保的一般规定,实践中还存在对再担保的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本文拟对再担保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探讨,以便于该制度的正确理解和适用。

5、再担保是对担保的担保,是指在债务已设定担保的基础上,对该担保再设定担保,当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由后一担保人在前一担保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债务清偿。再担保又称复担保,作为设定再担保基础的前一担保称主担保或正担保。再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其设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以主担保存在为前提。再担保的设定必须以主债权之上已设定担保为前提,这是再担保设立的对象条件。2、再担保人必须是主担保人之外的人。3、再担保的设立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再担保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来的一种特殊形态,除具有一般担保所具有的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之外,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意义。这突出表现为再

6、担保在债权保障和担保人风险之间找到了切当的平衡点,更易为各方关系人所接受,并最终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设立。从债权保障的角度言,某一债权之上虽然设立了主担保,但在债权人届期对担保人行使和实现担保权益时,却可能会遇到保证人无力承担保证债务以及担保物灭失、毁损或被非法转移且无法追还等不测情况,于此类情况下,担保权即难以实现。因此,在此主担保之上另行设定再担保,将会进一步保障债权的实现。从担保人风险的角度言,由于再担保在效力上的特殊性,再担保人享有多重的抗辩权和追偿权,其风险被大大降低,因此更易为一般的担保人所接受。可见,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烦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

7、律上的反映。PS:条文看着头大,以下实例分析:)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品,一般会由担保公司介入,通过担保公司对中小企业担保,从而中小企业获得贷款。这个是担保,不细说了。那么接下来问题就来了,担保公司凭什么为一个素不相识的中小企业担保,中小企业只缴纳贷款金额 23%的保费,显然不足以覆盖担保公司的风险敞口。要知道,贷款不还,担保公司首先要无条件全额垫款给银行,然后才是向企业要钱,这样做风险很高。担保公司从风险角度考虑,就要求贷款公司提供反担保,一般就是公司股权,两证不全的房产,固定设备,车辆等一些无法用作银行贷款抵押品却有一些价值的东西。一旦企业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先垫还贷款,然后有权处置公司的反担保物,也就是上面说的股权房产等。再担保就更简单了,担保公司为一家中小企业担保以后,从风险角度考虑,他觉得可能这一类行业的中小企业自己担保的太多了,风险积聚起来变的很大了,他决定把这部分风险转移出去。这个时候就会有一个再担保公司介入,由担保公司向再担保公司缴纳一定保费,并约定这一部分小企业的贷款如果出了坏账,其赔偿责任由再担保公司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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