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概论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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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法概论复习资料 第一章 导论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 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二、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 渊源一词在英语中为“sources of law”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

2、国际法的原则、 规则和制度产生、出现、得以确立并获得法律效力的地方或事实。 (周忠海主 编国际法P86)通俗地说,即某条国际法规范是在哪里得以确立并获得国 际法效力的。 人们普遍认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渊源,其 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国际法的一般 渊源。司法判例和国际公法学家学说等则是国际法的辅助性渊源或补助资料。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渊源。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是各国在反复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3、 要成为国际习惯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通例之存在。通例(usage) ,又称常例或惯例,指各国对某种事项长期 重复地采取的类似行为。这种行为,由于为国际社会的许多国家长期和反复的 采取,形成某些公认的规则。有的学者称这个要件为形成国际习惯的“物质因 素” 。 通例被各国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国际习惯形成的另一个要件。这 一要件又被称为“心理因素” ,即法律确认。即国家通过明白表示或默认该习 惯规则具有法律拘束力。这是形成一般国际法的必要因素,也是最重要的因素。因此,国际习惯是上述“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的统一。 (三)国际法的其他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2三、国际法在国

4、内的实施 1.条约 通过国内立法使其在国内有效力(转化) 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有国内法的效力(宪法作了规定) ,不必经过 特别立法程序(纳入) 2.习惯法 习惯法规则在国内的适用。 A宪法中规定,把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如果并不与现行国内法相抵 触)作为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由法院加以适用,而不必经过特别的、各案的 纳入措施(specific act of corporation) 。相当多国家采取这种做法。例如如日本、 意大利、爱尔兰、希腊等。 B必须经立法纳入。例如卢森堡。 (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1.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效力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关

5、系未作直接规定,因而没有明 确条约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根据我国 1982 年宪法第 67 条、81 条和 89 条的规定,我国对缔结国际条约的程序是: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 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条约的缔结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决定和批 准的。条约缔结和法律制定在程序上是基本上相同的。所以,可以说条约和法 律在中国法律体制内有同等效力。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

6、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 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 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所谓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是指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其他原则、规则和 制度的关系。 这一特征可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础。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 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

7、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53 条规定:“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 规律抵触者无效” ;第 64 条又规定“遇有新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产生时,任何 现有条约之有与该项规律抵触者即成为无效而终止” 。 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制规律的条件,即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公 认为不许损抑;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因此,可以肯定国际 法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制规律,而不是可以选择并可随意更改的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国际强行法规范,但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法。基本 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而强行法有可能 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

8、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 联系又能区别的概念,二者不可混同。 二、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二、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从目前来看,在国际社会中最有影响的关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文件包括 联合国宪章 、依据联合的国宪章制定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中、印、缅 依宪章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1.主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家固有的权力。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 理内外事务的权力。由于这种权力不从属于任何外来的意志,所以,国空主权 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际上是独立的。 2.各国主权平等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 则作为国际法

9、的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思想。一方面, 每个国家都是享有主权的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它们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 政治、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有权独立自主地制定外交政策并与其他国家进行 交往;另一方面,每个国家都负有尊重其他国家主权的义务,任何国家都不得 为行使自己的主权而侵害其他国家的主权。 5.主权不是绝对的,国家主权受国际法的约束 需要强调的是,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主权并不是不受限制的。国家 主权只能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受国际法的约束。任何国家都不得主张 超越国际法的所谓“绝对主权” ,否则,整个国际法律秩序将会在各国主权的 相互冲突中化为乌有。对于严重违反国际

10、法的行为,国家不得以主权为借口逃 避其应负担的国际责任,因为国家主权的概念从未旨在成为国家对抗国际法的 工具,或者为国家的违法行为提供保护。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直接引申出来的。41.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涵 在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 方式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其他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也不得以任何方法强迫其 他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内政及内政的范围 在国际法上,内政是指不违反国际法的、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如决定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采取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管理国家, 利用和管理本国的自然资

11、源,决定本国的外交政策等。需要强调的是,内政不 是一个地域概念,并非一国境内发生的一切都属于该国的内政;判断某一行为 是否属于一国内政要看它是否符合该国承担的国际义务。2.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干涉是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 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 按照干预国的意图行使,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 势。 干涉有多种形式:有采用武力的干涉,也有采取其他形式的干涉。非法使用武力并不是干涉的唯一 方式,干涉可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各种手段。 (三) “国际人道主义干涉”及其国际法分析 “人道主

12、义干预”(“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一般被描述为: “国际社会(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为了防止或者阻止他国国内发生大规模侵 犯人权或破坏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暴力行为,不经他国政府同意(无论是否经联合 国安理会授权),而对他国进行的强制行动。 ” 实际上,人道主义干涉包括两类行为: 一类是没有授权的单方面的或由多国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单方人道主 义干涉) 这种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行为既没有事先得到联合国有关机构的授 权,也没有得到被干涉国合法政府的同意。没有法律依据,是违背国际法的。 另一类是联合国集体人道主义干涉 这种出于人道主义目的而实施的强制行动,它是出现在有

13、大规模侵犯人权 发生的情形下,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由全球性地区或区域性国际组织 实施的或由其授权而进行的集体干涉。 三、互不侵犯原则(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一)互不侵犯原则的含义 不侵犯原则,也有学者称之为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或称之 为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 何借口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使用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侵犯别国主权、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以威胁或武力解决国际争端。 (二)禁止使用武力的例外 在宪章的范围内,允许使用武力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情况: 1. 单独或集体自卫5(1)自卫仅能在武力攻击已经发生后才能做出

14、。武力攻击的存在是行 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的必要条件。 (2)自卫权的行使还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 (3)受害国采取的自卫行动应立即向安理会做出报告。 (4)不仅许可单独自卫,而且许可集体自卫。而集体自卫应当被理解为 “本身未受武力攻击的国家,经受攻击国的同意,有权援助受害国” 。实施集 体自卫的前提条件有两个:第一,受害的国家应宣布它遭到了武装进攻; 第二,援助国应接到受害国的援助请求。这两方面缺一不可。 2.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 3. 殖民地人民和被外国占领的领土上人民的武装斗争 四、平等互利原则 五、国际合作原则 六、民族自决原则 (一)民族自决原则的含义 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

15、是指( P50):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 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 由选择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二)反对利用民族自决原则从事分裂主权国家的活动 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八、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subject of international law) ,或称为国际人格者 (international person) ,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 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

16、力。 2.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4.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范围 (一)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有限主体 (三)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主体存在争议 三、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 (一)国家的要素 1.定居的居民62.确定的领土 3.政权组织(政府) 4.主权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应包括以下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 独立权(right of independence)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 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具体说,国家的独立权就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 的意志处理其对内和对外的事务而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 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 平等权(right of equality)是指每个国家在国际法上都享有平等地位 的权利。 3.自卫权 4.管辖权 其中国家管辖权的基本形式是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又称领土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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