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12366热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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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热线回复热线回复1、税务总局公告、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中号第一条规定中“另有规定外另有规定外”的情形是指什么?的情形是指什么?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2011 年年 04 月月 28 日日 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 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 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 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2、税。 “另有规定外”是指哪些规定?是否包括财税(2009)59 号文件中第六条规定:企业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50%以上,可以在 5 个纳税年度 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 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第一条所称“另有规定外” ,目前主要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 号)第六条规定的企业 债务重组的特殊重组业务。上述回复

3、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 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国家税务总局 2011/04/28 2、08 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 2011 年年 04 月月 26 日日 问题内容:2008 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 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 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 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请问当一项资产从 2008 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 2008 年之 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

4、理?被调增部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 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需要说明,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和折旧方法可以存在差异。 2008 年以前,你单位反映在旧税法框架下进行了纳税调增,说明你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折旧 速度快于税法规定的折旧速度,才存在以前年度纳税调增问题。2009 年,为贯彻执行新所 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98 号) ,明确了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根据国税函200998 号文件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

5、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 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 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 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你单位在 2008 年后,按照新所得税法规定调整了固定资产净残值和折旧方式,只是对 以前旧税法有关固定资产判定问题作了调整,但对以前年度会计与税法差异所造成的资产 折旧纳税调增问题是没有调整的。因此,以前年度纳税调增的部分仍反映在固定资产的税 法口径下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中,在以后年度可以进行

6、纳税调减。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 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3、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如何确定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发布日期】: 2011 年 04 月 13 日 问题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 号)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 允许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税函2003 1114 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 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

7、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而中 国人民银行决定从 2004 年 10 月 29 日起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 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 0.9 倍。对金融竞争 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 2.3 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那么企业在具体把握上浮利率产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扣除 的时候可否按城乡信用社的最高上浮系数(贷款基准利率的 2.3 倍)以内的据实扣除?信 托公司也属于金融机构,那么向信托公司的贷款如果有相关证明,是不是利息均可在税前 据实扣除? 回复意

8、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4251 号) 规定:(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 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城市信 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 2-3 倍,贷 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二)建立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制度。金融机构以人民银行规定的 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上限,实行存款利率下浮制度。即人民币存款利率下限为 0,上限 为各档次存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

9、可根据其自身经营状况,自主确定实行存款利率下浮的 具体水平和时机,并报人民银行备案。因此,贷款利率上浮、下浮已经成为一个合法制度。在税收实践中需要厘清一个概念: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利息费用扣除有不同政 策规定,两者不存在直接关系,纳税人分别按相应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 息支出;也就是说,只要该金融机构经过人民银行、银监会认定为合法金融机构,企业向 其贷款利息均可按规定扣除;(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 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

10、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这部分在实践中主要执行贷款基准利率。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 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4、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 2011 年 04 月 11 日 问题内容:国税函2009312 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 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 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11、该 期间借款额。 ” 企业在 2008 年 12 月 19 日注资,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全部注册资本 金到位即 2010 年 12 月 19 日。而截止到 2010 年 12 月 19 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 那么对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的期间如何把握?第 1 种理解:2010 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 的利息是从 2010 年 12 月 20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此 10 天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 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假设该 10 天的借款余额无变化) 。如果 2011 年 6 月 30 日全部 到位,则(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不得抵

12、扣。 第 2 种理解:2010 年 12 月 19 日未到位,则按照文件的内容中“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 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2010 年 全年的贷款利息都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并追溯 2009 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 允许抵扣额,如果 2011 年 6 月 30 日到期,那 2011 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 扣额。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哪个正确? 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13、2009312 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 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 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 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 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 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 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

14、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额之和。综上,您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 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5、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如何纳税?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 2011 年 04 月 01 日 问题内容: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有一宗土地,该房地产企业与另一公司成立项目部,合作开发 土地,房地产企业以土地投资,另一公司以资金投资,成立的项目部以房地产企业资质开 发,请问该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交付项目部时如何纳税?如果纳税,其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

15、息简要回复如下: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和资质实行项目合作开发,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合同,土 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不发生纳税义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应以房地产企业原土地计税基 础确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 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6、 房产企业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税前如何扣除?房产企业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税前如何扣除? 【发布日期】: 2011 年 03 月 22 日 问题内容:房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预缴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如何 扣除?1、在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也就是预收房款乘以预计毛利率计算出

16、毛利额后,可以扣除预缴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计算当年的所得额。2、不在预缴营业税 及土地增值税的当年扣除,而是在产品完工后,预收房款结转销售收入的那年税前扣除。 上述那种方式是正确的理解? 回复意见: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国税发200931 号)第十二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 按规定扣除。 ”你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 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7、 股东投入的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股东投入的土地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扣除? 【发布日期】: 2011 年 03 月 21 日 问题内容:我公司是一家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股东将一块部分开发的土地投资给我公司作为实 收资本增加。该地块取得时缴纳的出让金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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