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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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 C 款)款)2009 年 9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您享有的重要权益您享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三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条款适用补偿原则,请您留意. 第六 条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

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三 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上述“您”均指投保人, “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条条 款款 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条 续保第五章第五章 一般约定一般约定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

3、变动 第五条 投保范围第十二条 职业或工种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十四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 2 页 共 8 页第 3 页 共 8 页【条条 款款 内内 容容】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 人的申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团体主保险合同 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C 款)条款(以下简

4、称 本条款)和主保险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 定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 单上。第四条第四条 续保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可以提出继续投保的

5、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由投保人于保险 期间届满前缴付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五条第五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没有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1的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或因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不受此限)首次出现的疾病症状,经医院3医生4诊断,在必要的情况下住院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本1 社会医疗保险:本条款所指的社会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小城镇职

6、工基本医疗保险。 2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3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依法申领营业执照) ,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 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 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

7、二 级以上医院的不受此限) 、民营医院等,以及其它不符合本条款约定范围的医院。若本附加合同中附有关于医院第 4 页 共 8 页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的住院过程所发生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5地的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6,在扣除被保险人获得的如下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及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后的余额部分,按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前文所 述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补偿、赔偿”是指: 1.商业保险已支付的部分; 2.从侵权方获得的针对该医疗费用的赔偿。 在一个保险年度7中,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金额等值于基本保险金

8、额。 本附加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第七条第七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间内,对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 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犯罪三、被保险人酗酒、故意

9、犯罪8、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精神错乱、失常;或精神错乱、失常;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10; 五、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3的机动车的机动车;范围的特别约定,则具体医院范围以此特别约定为准。 4 医生: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10、国主治医师或主 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住所:指以被保险人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被保险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若被保人由其户籍所在 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6 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由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引起的,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7 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

11、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8 犯罪: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如果当事人尚生存,则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来决定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已经死亡,无法对其进行审判,则应理解为事实上明显已构成犯罪行为。 9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 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0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1 酒

12、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3 无有效行驶证:(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第 5 页 共 8 页六、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六、被保险人因患精神病、先

13、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而进行治疗者; 七、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七、被保险人进行牙齿修复或整形、屈光矫正、美容或整容手术; 八、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八、被保险人进行义眼、助听器、义肢或其他附属品之装配;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十、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十、被保险人接受不孕不育、人工受孕或计划生育治疗,或因怀孕、流产或分娩所致; 十一、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确诊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十一、被保险人在

14、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确诊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十二、被保险人感染法定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等; 十三、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十三、被保险人的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14、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疗养、康复、以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 目的的医疗行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十四、被保险人从事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潜水15、跳伞、攀岩运动、跳伞、攀岩运动16、探险活动、探险活动17、武术比赛、武术比赛18、摔跤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特技表演1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十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

15、十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AIDS)20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HIV 阳性)阳性)21; 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缴纳。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第九条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中的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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