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责任界定(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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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责任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界定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尤其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事故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常常处于一种茫然无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动状态,用听天由命来比喻其此时的处境再恰当不过。本文试图通过工程监理责任边界的研究,以明确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事故责任。一、工程监理责任范围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

2、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二、工程监理责任依据监理企业责任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约定。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

3、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该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实施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上述两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和揭示了“约定大于法”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项

4、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该法规定了工程强制监理招标的范围。与该法配套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低价中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西安佳信公路工程

5、咨询有限公司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规定不仅明确了监理企业应当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监理企业应当对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其次,监理责任的来源主要应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来体现,目前可以参考的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因为业主的所有责任均有可能委托监理企业履行。我们认为监理企业应认真研究和分析现行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涉及监理责任的相

6、关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尽量补充可能涉及监理责任方面的内容并予以明确约定,监理企业应依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理委托合同将是监理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侵害以及界定监理事故责任的最基本的依据。三、工程监理责任认定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委托监理合同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工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不作为、失职或者渎职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不作为行为: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3、

7、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未发布暂停施工指令的;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4、对应检查的项目未检查,或者对应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实行旁站监理的;5、转让监理业务的,造成质量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6、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失职或者渎职行为。因缺乏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据,一些监理责任的界定十分困难,因此建立工程监理事故鉴定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但其组织形式、运作方式、管理体制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的衔接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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