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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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12-08-28深龙华管201231 号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各办事处,新区直属各单位: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已经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 执行。二一二年八月五日深圳市龙华新区产业发展政策政策之一: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之二: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之三: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之四:龙华新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试行)龙华新区关于加快发展总

2、部经济的若干措施(试行)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产业强区的 实施意见 ,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具有 资金、人才、技术等优势的企业总部,推动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特制定本 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 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售和财务结算等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引进总 部企业、已落户总部企业。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第三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 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一)申请

3、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母 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 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 人民币;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本新区,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

4、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 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 1200 万元人民币;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第四条 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申请 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 方财

5、力不低于 800 万元人民币;(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总部。扶持措施第五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新区在资金、人才、用地、周边环境配套等方面给予重点 支持。新区产业部门、总部企业所在办事处根据总部企业的发展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为 总部企业提供“量体裁衣”式服务。第六条 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 财力 50%的总额分年度给予支持,总额最高 6000 万元人民币,分年度给予支持,每年不超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 3 年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为

6、该企业 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的 30%,每年最高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支持 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第八条 对拟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总部企业,按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 阶段,分别给予 50 万、100 万、150 万元,总计 300 万元的支持。第九条 鼓励总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做大做强,在兼并重组的过程中,新区从财 政、法律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第十条 对引入新引进总部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或中介机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 外) ,按该总部企业申请认定当年形成新区年度地方财力的 10%给予一次性支

7、持,最高 100 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新区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平台规划 建设区级总部基地,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各类专业化总部基地。对于入驻新区规划 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且无自有总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连续两年按其租用面积给予 10% 的租金支持,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按购买面积给予每平米 1000 元人民币的支持, 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第十二条 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对其租用的非新区规划建设的区级总部基地的总部 办公用房,按年租金的 20%给予连续三年的支持,每年不超过 400 万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

8、园基地。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 目,按新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支持 1000 元人民币,最高 1000 万元人民币;属于综合整治 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总部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支持 200 元,最高 200 万元人民 币。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总部办公用房并自用的企业,按其实际总部办公面积每平 方米支持 1000 元人民币,最高 500 万元人民币。对占地 5 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不 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的前期费用支持。第十四条 加快规划建设新区总部大厦,优先安排总部企业入驻新区总部大厦。第十五条 加强与市各级、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总部企业用地在每年的政府土地出让 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第

9、十六条 以合作建设改造、投资入股的方式与总部企业成功解决企业总部、研发用房 的公司,占其经批准可使用土地、房产面积 50%以上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 地方财力的 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支持;占 25%至 50%(不含)的,按总部企业入驻后次年形成新区地方财力的 2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支持。第十七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以创新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重点,把总部企业人才列为 保障性住房的重要对象,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第十八条 加大总部企业周边环境配套力度。安排新区政府投资用于总部企业及基地周 边环境优化、市政基础设施完善及生

10、活配套设施建设。第十九条 给予总部企业绿色通道待遇,由新区领导分工挂点,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定期 跟踪服务。对于新引进总部企业,安排专人协助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企业进驻 新区及开工投产后继续安排专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总部企业每年应向新 区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和新区内外分支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资料。第二十一条 对引入特大型总部企业,可通过“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 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更大优惠。附则第二十二条 成立龙华新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推动、协调总部经济发展、制 定实施细则、审批认定等工作。第二十

11、三条 对既适用本措施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它同类扶持政策的对象,从高执行, 不予重复支持;对适用于市的总部政策支持且由新区分担支持的对象,享受本措施支持的 总金额需扣除新区已分担部分。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由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龙华新区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新区龙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快转型升级 建设产业强区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水平,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 措施。一、突出创新载体建设,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第一条 规划建设科技创新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

12、为高新技 术产业发展提供空间,加快推进人才交流、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撑新区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第二条 积极引进研发机构,壮大源头创新力量,对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著名企业、跨 国公司、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区产业发展 导向的研发机构,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该研发机构建设投入 50%、最高 500 万 元资助。第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办事处、社区、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 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高新技术产业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园、软件园。对经认定的上 述园区予以不超过建设总投入 50%、最高 300 万元资助。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等

13、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 工程中心等建设任务,凡在新区实施的,予以不超过上级资助经费 50%、最高 500 万元的 配套资助。对在新区实施的 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予以 不超过国家、省资助经费 50%的配套资助,国家级项目最高资助 200 万元,省级项目最高 资助 100 万元。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五条 大力扶持企业通过科技创新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重点扶持生物、互联网、新 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对引进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 万元、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按其认定

14、当年及第二年形成新区财力的 30% 分别予以奖励,每年最高 3000 万元。第六条 鼓励企业在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对于在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 高端装备制造、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技术创新项目,经 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 50%、一般企业最高 200 万元,战略性新兴 产业重点企业最高 300 万元的资助。第七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共担科技项目、联合技术攻关。企业与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世界 500 强企业共担科技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超过项目 研发总投入 50%、最高 100 万元资助。第八条 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15、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经 评审符合条件的,每项给予 25 万元资助。鼓励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 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予以 20 万元奖励。帮助企业拓展自主创新产品市场,对企业参 加由新区组织或经批准后自行参加的展销活动予以展位费 50%的补助。第九条 每年奖励一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才。其中:管委 会主任奖每项奖励 60 万元;创新奖每项奖励 30 万元;标准奖每项奖励 20 万元;专利奖每 项奖励 10 万元;国家、省科技奖励配套奖,按国家、省奖励金额予以等额配套奖励。第十条 鼓励企业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

16、机软件著作权予以 资助,资助额为市资助额的 50%。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进行软件开发和 CMM/CMMI 认证。对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 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重点纯软件产品,年销售额达到 1000 万元的,予以 10 万元补助;对通过软件成熟度认证并已取得市科技研发资金补助的,按照市补助额的 50% 予以配套补助。第十二条 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鼓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 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企业技术标准研 制给予补助,补助额度为市资助额的 50%。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企业开展信息化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予以不 超过实际投入 50%,一般企业最高 50 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优先享受贷款信用担保和贷款贴息的政策; 协助中小企业与银行、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促 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融资和担保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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