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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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操作,确保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 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根据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结合本所有关规章和国 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实践,制定本操作规范。 本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必须按照本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条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以 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公司制改建为主要形式, 通过资产出售、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依法破产等方法,对

2、国有企业进行的旨 在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一系列改革行为。 本操作规范所称专项法律业务,特指本所律师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向参与 改制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专业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进行与国有企业改 制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提供债权债务的法律定性分析以及处置方案、出具产 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拟定资产处置重组方案、指导改制操作程序、出具改制方 案法律意见书、规范和调整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公司制改建等业务。 第三条第三条 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当围绕改制方案可行、操作程 序合法、改制成本合理、职工安置得当等四个关键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国企改 制参与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殖

3、增殖的原则,坚持维 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认真作好每项服务业务。 第四条第四条 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和政策、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尽职尽责, 确保改制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第五条 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对国有企业改制 业务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受理业务受理 第六条第六条 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统一收案制度,严格按照本所收案 制度执行,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或变相私自收案。 第七条第七条 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集体受理制度,一般的单项

4、的业务 采取主协办律师形式,多项的复杂的业务采取律师团形式;本所律师不得个人 独自承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第八条 主协办律师以及律师团成员的确定,坚持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原则, 委托人有指定的,根据该指定确定;委托人没有指定的,由主办律师或律师团 首席律师从本所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律师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九条第九条 受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与聘请纺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 同,合同应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第三章 一般操作规范一般操作规范 第一节第一节 接受委托,尽职调查接受委托,尽职调查 第十条第十条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主办律师应当首先主持对与业务有

5、关的 法律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主要包括: (一)拟改制企业基本状况调查包括企业成立时间、变更登记情况、子公司情况、注册资金情况、经营范 围情况、职工结构情况等与改制业务相关的各项基本情况; (二)拟改制企业资产产权状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含子公司)资产状况、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结构情况、 企业主辅分离情况、产权界定和归属情况、产权争议情况、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等等与产权转让和资产重组有关的各项法律事实情况; (三)拟改制企业债权债务情况法律调查 包括企业合同管理情况、债权保全情况、债务处理情况、未决的诉讼仲裁 案件情况等等; (四)拟参与企业改制各方主体资格情况法律调查 (五)其他与承办业务

6、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 第二节第二节 拟定改制方案拟定改制方案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地方有关改制政策并结合改制企业的实际 情况,综合政府和主管部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合理地运用 法律、财务等处理方法,拟定兼顾各方利益、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符合现 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改制方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拟定改制方案过程中,应注意妥善处理改制方案中所涉及的各种 法律问题。在改制方案的确定上,对方案涉及内容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深入 论证,选择确定一个符合法律规定和自身实际情况的最佳方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企业改制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 企业基本情况及投资各方的基本情况;

7、(二) 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总体思路; (三) 企业改制的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 (四) 资产评估、债权保全和债务的处置、资产处置方式; (五) 新公司股权结构设置、股金筹集方式、出资情况; (六) 员工身份置换及补偿金或安置费用的支付; (七) 改制的重点、难点及其法律风险分析和提示; (八) 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九) 其它需要报告或申请的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主业、辅业的规定,协助作好主、辅业的界 定以及主辅分离,制定主辅分离方案,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协助改制企业作好分离学校、医院、 幼儿园、食堂、车队等企

8、业办社会职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资产拟采取的增量吸补、净资产分割、零资产或负资产出售、 撤资租赁、债权转股权等资产重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预测,拟定资产重 组方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拟定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以及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处置方 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做好从净资产中扣除和核销有关费用的统计安排工作,就扣除和 核销费用问题出具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银行债务、一般债务、担保等有关债务的处置,作好与债权 人的谈判,就债务的重组与处置出具法律方案。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于评估机构无法确定的坏帐损失、债权投资损失、存货、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损失出具法律意见书,做好资产损失的

9、申报与核销工作,出具 清结方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作为资产损失的债权,帮助改制企业作好债权的保全与 追索,出具保全方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根据改制企业的资产规模、人员数量、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 公司制改制的组织形式,设计符合改制企业自身需要的股权设置方案。根据企 业改制过程中的股份发行、股权置换、增资扩股、整合重组做好相应的法律准 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股权设置方案包括如下内容: (一) 就改制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现资方式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最佳方案; (二) 就各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筹划和安排,确定持股比例方案; (三) 就股权交易形式及优惠提供法律分析方案; (四) 管

10、理层股权配置方案以及经理层融资收购的选择与确定; (五) 设计职工持股方案,就资金来源、授予对象、授予条件、分配比例、载 体选择、股权管理、交易方式、职工参与机制等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出 具法律方案; (六) 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创业贡献奖励折股、管理贡献奖励折股、科技贡献奖 励折股等折股方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人员安置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 改制企业与现有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和变更,针对职工身份置换设计方 案; (二) 就职工经济补偿的内容、补偿标准、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设计实施方 案; (三) 就在职人员的重组以及分流、离退休人员的安排,设计企业人员安置重 组方案; (四)

11、依据劳动、保险等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规定,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的办理提供法律依据,就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接续与变更出具法律 咨询意见; (五)对劳模、中高级职称职工、孕产女职工、伤残职工、职工遗属、精神病 患者等特殊群体的补偿与安置出具法律方案。 第三节第三节 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为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提供法律意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律师根据对改制企业资产的调查情况,对企业资产进行法律上 的分析,以确定企业资产的存续状态。调查事项主要包括: 1、固定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来源是否合法,实物与价值是否 相符,设备、交通、办公等资产有无证明文件,房屋等建筑

12、有无产权证,有无 违法违章建筑,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保全措 施,有无非经营性资产,企业中非经营性资产的数量、种类,是否要剥离等; 2、流动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的真实性,货款回收有无法律障 碍,存货的变现能力以及有无质量瑕疵; 3、长期投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资产投向是否合法,投资的方式是否 合法,是否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是否属国家审批项目,投资是否能够获得收益 和回收;4、无形资产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无形资产名称、种类、数量和存在方 式,无形资产产权归属,是否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是否进行过评估等; 5、土地使用权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企业土地使用权属性质,

13、有无土地 使用权证书,是出让还是划拨或租赁等其他形式,是否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土 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是否与改制企业相符,有无权属争议,有无抵押、有无 作价入股、有无被有关部门查封或采取保全措施等,改制企业土地用途是否符 合现行规划要求; 6、债务、债权的核减与确定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企业债权、债务是否 真实、合法,债权和债务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企业合 同的签订是否有效,履行情况如何,是否有违约或将来违约的事实,企业有无 对外担保及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有无可能承担责任,企业有无 正在进行的诉讼和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及将来可能涉诉或仲裁的事实,律师应 当依据以上查清

14、的事实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债务重组方式(货款改投资、直 接融资、债权转股权、股份合作等); 7、出资人出资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谁是出资人,出资人身份是否合法, 有无名义出资人与实际现资人不符的情况,出资是否真实、到位、合法,出资 人的出资、数额和比例证明,出资人的出资方式是现金、实物还是土地使用权、 工业产权或其他资产(如股权、债权),涉及办理产权过户的是否办理了过户 手续; 8、改制企业员工状况方面,律师应重点查明:公司员工构成(高管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以及内退人员),各类人员的薪酬、待遇、福利情 况(包含保险金及其他福利)及有无欠付情况,各类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劳动合 同的签订和

15、履行情况,有无员工出资或持股等。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对改制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 1、 对企业的历史文件进行审查,包括工商登记、备案资料,财务会计帐目和 审计报告,税务报告,政府有关文件等; 2、 根据企业有关人员的陈述并对应企业有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3、 对企业近年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 4、 对技术或实物出资的,应对实物的物理状态、原始发票、运输单据、抵押 情况以及中介机构的评估和验资报告进行审查,以确定资产出资人; 5、 其他适合改制企业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做好改制中的资产剥离工作;主辅业分离、

16、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等。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应改制企业的要求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 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异议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合法 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律师对改制企业产权依法审查后,根据企业的资产状况,出具 产权界定法律咨询意见。 第四节第四节 协助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协助改制企业进行法律和政策辅导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律师应当根据改制企业的不同改制形式,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律师对改制企业进行法律政策辅导的内容分为以下几方面: 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员工身份置换和经济补偿、债权债务的清理、现代企业 制度的建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律师提供法律和政策辅导,可以是应改制企业要求或根据安排 出席改制动员大会对有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也可以采取为企业和员工开展 专题法律、政策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形式。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律师应对所提供的法律文件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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