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居民“购房入户”新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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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居民“购房入户”新政细则出台昨日,武汉市公安局户政处就外来人员极为关注的“武汉市购房入户新政”发布细则。细则中,对购房范围、落户条件、新旧政策适用的界定等问题均进行了明确。2008 年 10 月 23 日,武汉市政府公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包括 15 条救市举措,于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该意见也被通称为武汉市楼市新政,其中有一条专门对于外地人购房入户的标准进行了调整原政策:购买住房面积 120 平方米或总价 30 万元以上住房可办理本市入户手续。(注:实际操作时主要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新政策: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 100

2、平方米(含 100 平方米)和总价超过 50万元(含 50 万元)”,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和总价超过30 万元(含 30 万元)”,可按有关规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本市入户手续。据称,政府出台这一政策,意在防止外地人大量购置武汉中小户型住房,对本市居民造成冲击。 二手房不能入户二手房不能入户细则称,购买住房,是指合法购买用于住宅并经市、区土地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首次交易商品房(不包括单位集资建设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非住宅房)。入户中心城区有条件入户中心城区有条件购房入户新政中,将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为两个不同类别,每种类别的入

3、户条件有所不同。细则中,则明晰了具体的城区、住房申请人条件。细则称:1、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方米)和总价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2、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购买住房面积在 1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 平方米)和总价超过 50 万元(含 50 万元),可在住房地办理“农转非”。3、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和总价超过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4、远城区农业户口人员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

4、过 90 平方米(含 90 平方米)和总价超过 30 万元(含 30 万元)的,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武汉市中心城区是指含江岸区、江汉区、桥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东西湖常青花园的适用中心城区政策;远城区是指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一套房可入户一套房可入户 3 3 人人细则称,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可办理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即 18 周岁以下子女)共 3 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由于新政的门槛较之前有所提高,因此,很多外地购房者对“11 月 1 日实施”这个节点产生疑

5、问:如果在新政实施前就买了房,符合旧的入户政策,但已经达不到新标准,怎么办?该细则明确规定,申请人在 2008 年 10 月 31 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原购房入户政策条件申请办理,2008 年 11 月 1 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本细则执行。据介绍,这样可照顾新政出台前已经买房但尚未办理两证的购房入户者,保证他们的权益不受损害。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同样,如果您对购房入户新政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按照购房地点去相应的申请办理点进行咨询。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申办户口所需证明材料:1、本

6、人书面申请;2、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3、申请入户人员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4、购房合同(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部门提供的电子版合同须房产部门签章)、购房全额发票、房产证、土地证(审查原件,收存复印件);5、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出具当地街(乡、镇)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6、申请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实际入住证明(在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上签注);以上所有证件、证明上的人员户籍信息必须一致。申请人须先到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办证窗口或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办证窗口)领取购买住房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或在武汉市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并如实填写表内事项。然后备齐规定的证明材料,直接到市公安局办证大厅或远城区办证窗口申办。公安户政部门从受理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申请人凭身份证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准予迁入证明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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