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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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定位浅议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及价值定位王雪王雪 (西南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四川 绵阳绵阳 621000621000)【摘要摘要】近现代由于城市化进程过快和工业化迅速发展,环境资源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凸现,环境资源法学的兴起预示着环境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如何立法,立怎样的法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问题。本文从环境资源法的产生背景和发展趋势等角度提出了立法目的与价值定位,为促进我国环境资源的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关键词关键词】环境资源法 立法目的 价值定位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及研究现状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

2、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门新兴的绿色学科。环境资源法理念的提出虽然较新颖,但是它的发展却有着一定的历史。 二战之后,随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紧缺等问题日趋明显, “老三论”(控制论、系统论和信息论)发展为“新三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和突变论”,紧接着,一系列的环境学、生态伦理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逐步形成,都为环境资源法的基本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69 年美国通过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来提倡防止或者减少人类对环境与自然生命物的伤害; 1993 年, 韩国环境政策基本法也强调“使现在的国民能够享受环境的恩泽,同时让后代能够继承” ;1993 年 11 月,日本修订颁布的环境资源法将环境资源法

3、理念提升到另一个高度,它明确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事业者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确定构成环境保护政策的根本事项;推进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确保现在和未来的国民享有健康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为造福人类做贡献。我国 1978 年和 1982 年颁布的宪法也涉及到环境保护的规范。18 世纪中期到 20 世纪初期,环境资源法不仅对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作规定而且逐步开始把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利益。自然资源具有除了作为资源应具有经济性的功利性的价值外还有其自身存在的重要性与正当性。从 20 世纪初期开始,直到 20 世纪中期,西方发达国家国内环境法的发展与进程的相似和步伐的一致才促使了国际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

4、。真正使全球一体化的环境立法呼之欲出的是到了 20 世纪末,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更加加强,发达国家的全方位重2视环境的立法,且把环境与资源的保护看得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提并论。这无疑是环境资源保护立法的飞跃。二、环境资源法的立法目的法律是人类有意识地创立以达到一定目的的产物,是国家权力通过外部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最广泛的社会生活条件的总和。环境法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立法来实现代际人类的权利和利益,且保护生物的共同利益。关于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学术界历来有两种争锋相对的观点: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的观点是:环境资源法应该以保障人体健康为唯一目的。而二元论的观点则是: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应该是二元或者多元。笔者

5、支持二元论说,但笔者同时认为更名为多元论则较适合。因为,我国对环境资源法的理解更倾向于多元,即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是我们所追求的。从多元论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是环境资源法主体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初级目的、中级目的和终极目的。初级目的是保护人类既成权利和利益。保持社会秩序和行为规律不变是法律的基本社会功能。人们根据法律法规可能预测今天和明天他人的行为,才有可能根据某种情况判断该产生的结果,也才有可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有可能最终形成一种进行合作、解决纠纷的定式。环境资源法作为一种综合运用公法与私法手段结合的社会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6、,所以说环境资源法制保护的是人类既成权利和利益。 环境资源法的中级目的,即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保护的协调及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也是当下所倡导的多元论说,且停留在实然层面。可持续发展要求考虑环境的长期承载能力,要求从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角度提出适合人类长期发展的模式和战略。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密不可分,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维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环境,因为经济发展离不开环境和资源的支持,发展的可持续性取决于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性。环境资源法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正义。正义“能使法官在决定最困难的问题时的理由令人印象更深刻、更职业化和绝对必要,而较少主观性、 政治

7、性和捉摸不定,也不会根据法官个人的价值和他们的道德政策偏好。 ” “正是正义概念,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到最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则、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上。 ”正义的终极追求作为一种价值体现在环境资源法这个部门3法上主要表现为环境和环境安全:公平或正义是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之一,也是环境法的最具普遍意义的目的。环境公平要求我们与地球上其他物种需享有同等权利,并且与过去或者未来的地球生物同等的享有这种对自然资源的权利。我们必须保证与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基础处于良好状况,或不遭受不可恢复的破坏,因为我们没有可以任意使用、浪费这种自然资源的权利。这就是自然资源立法的最终目的。三、环境

8、资源法的价值定位环境资源法法价值理念的认识路径包括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价值理念三个观点。不难看出,价值定位与立法目的是相一致的。只有价值定位确定后,才能确定立法目的,因为价值体现目的的方向。人类中心主义经历了由古代宇宙人类中心主义到中世纪神学人类中心主义到现代环境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这三个阶段。生态中心主义认为,只有从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物种的利益和价值出发去保护整个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的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生态中心主义看到了人与自然界中其他物种之间的不平等,但没有深入思考揭露隐藏在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在主张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整体价值观及深环境论中的

9、环境整体主义方面,可持续发展观与其的认识是一致的,而不同之处则是可持续发展观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基础上,更承认人类应对自然的保护承担起道德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对一定社会中人类行为的环境道德规范进行研究;对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采取整合的态度,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价值,是内在主观的概念,它提出的是道德、伦理、美学和个人喜好的标准。我们考察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应该掌握环境资源法的价值体系。首先,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并不是包含所有的价值,而只是涵盖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所以,我们在考察资源法的价值定位的时候,要着重从环境资源法的创制、实施及能否

10、在现实生活中实际运作等方面去考虑;其次,法的价值体系是群体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因此,应努力表达全体民意而不是个人独特的价值目标、价值观念和价值取向的权威式表达;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目的价值系统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他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4就要完全由偶然因素来摆布。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环境资源法的价值定位作研究时,必须把环境资源法的目的、评价标准和形式价三

11、个值做一个系统的研究,否则顾此失彼将必然导致不尽平衡,有失偏颇。 四、环境资源法的理论拓展及完善在市场化条件下,当务之急是及时拓展环境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空间,并且要不断培育和发展环境法的市场激励机制,从而实现法律调整方式的多样化。市场机制与政府管制结合是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基础 。环境法价值理念的提出使得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生产与消费对他人造成的影响不再通过市场、双方的协议解决,但可以通过制度化的发展抑制负外部性对环境法律制度制定主体和相对方的影响。政府在环境管理的方面的职能之一就是为减缓或消除外部利益或外部损失,以有效调节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强化政府的

12、作用;人们对环境公共物品需求增加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强政府参与合作等。未来环境法律制度中,宏观调控、管制规范应该成为主干。对于政府失灵,则要通过民主监督、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等加以解决。 环境的资产化促进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实现 。生态资源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价值,实现此价值要解决资源财产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冲突,使权利配置达到平衡。环境资产化管理以环境价值管理为核心,目标是对环境资源进行经济补偿与价值实现,使环境资产收益最大化,实现资产性环境的保值与增值。而由政府作为公益的代表对环境资源的使用及分配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导向协调社会个体利益的冲突,当政府对社会作用的性质和规模以法律

13、规范的方式进行普遍性要求时,环境法的调整机制便逐步得以形成。“人类的理性告诉我们,在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我们应尽可能选择长远利益,在各种利益衡量下,应该选择较大的利益。 ”我们要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能再沿用大量消耗资源和粗放经营为特征的模式,而应注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具体我建议:1、从保护环境角度出发,发展可循环经济;2、工业生产理念要发生转变,要治理和生产同时进行,不可先生产再治理;3、结合我国是农业大国的行情,推行生态农业;4、将环境保护做成一种产业,将其市场化;5、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加大宣传;6、加强环境资源法的立法工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结结 语语我

14、们目前面临的严峻的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环境的价值理念,包括公众5的环境法律意识淡薄这一思想根源。我们在追求高速度的发展的同时要意识到环境的重要性,资源的有限性。环境资源法作为一门新兴的“绿色”法律,需要承担起为我国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重要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的重要责任。发展是硬道理,是我们缩短与发达国家差距并与之比肩并实现超越的唯一途径,只有发展才有国家的富强与人民的富足。但是注重发展并不等同于只图眼前可见性利益的“近视”行为,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肆无忌惮地污染环境、灭绝性地开采资源。环境资源是我们人类共同的财富,唯有我们细心呵护才能使之渊远长流,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因此,我们需要

15、向着正义的终极目标看齐,努力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参考文献参考文献1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2赵国青:环境基本法 ,载外国环境资源法选编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4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和价值追求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5陈泉生:环境资源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1997 年版。6苏力:反思法学的特点 ,载苏力著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7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和价值追求 ,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8【美】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0 年版。9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10【美】普拉诺著、胡杰译:政治学分析词典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6 年版。11张文显: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12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13张晓: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理论研究 ,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 年第 5 期。14曹明德:法律生态化趋势初探 ,载现代法学2002 年第 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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