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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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行结算制度银行结算制度第一部分:银行结算制度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规范公司银行存款的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第二章 银行存款开户的有关规定 1.公司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开设银行账户,非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准开设银行账号,异地设立的分公司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可在当地设立银行结算账户。 2.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各银行账户,下属分、子公司经批准独立开设的银行账户,必须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管理。 3.银行账户只能用于规定业务范围内的

2、银行结算,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用于个人结算。 4.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5.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填制“开户申请书” ,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等有关文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6.申请开立一般存款、临时存款、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 ,提供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等证件,送交盖有企业印章的卡片,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3、 7.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业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和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8.一般存款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存款转存、与基本存款2账户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9.临时存款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10.专用存款账是企业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账户。 第三章 银行结算方式 一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是由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

4、发的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委托人) 、收款人。缺一不可。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1)见票即付;(2)定日付款;(3)出票后定期付款;(4)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银行汇票

5、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银行汇票可用于转帐,有“现金”字样的也可用于支取现金。记名;允许转让;提示付款期是一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出票人签发承兑人承付,委托付款人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1)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银行,后者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3的存款人出票.2)前者是付款人先把钱存入了银行,付款人存入多少银行就支付多少.后者是即使付款人存入的钱不足以支付票面金额,银行也会先对收款人足额支付,再向付款人追

6、偿.3)承兑期限不同,前者最长 1 个月,后者最长 6 个月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程序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1)持票人直接取现持票人直接支取库存现金的结算程序2)持票办理转账持票人直接到兑付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的程序二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但最长不得超4过 6 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内。 三、银行本票结算方式。 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凭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 出

7、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指的本票是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票据。银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本票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图为银行本票的结算程序四、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不可以转账,转账

8、支票不能支取现金。 1、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一5般在支票左上角划双斜杠)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 10 天,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在签发支票时内容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9、;签发现金支票必须符合库存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 (支票填写方法见1997 年 9 月 19 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发1997393 号支付结算办法 )图为转账支票由收款人提交银行的结算程序6图为转账支票由付款人提交银行的结算程序图为现金支票结算程序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信汇、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六.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七.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兑付款的结算方式。 八.信用证。 信用证是在

10、异地商品交易中,由购货方先将货款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向外地销货方开户银行签发的一种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证明。一般用于国际贸易,以保证购货方不会拖欠销货方的货款。 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1.公司在两个银行账户之间转存资金时,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同意。 2.出纳人员必须在办理完毕收付款单据的当日将其及时转交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3.出纳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当日余额。 4.应每月至少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以检查银行存款7收付及结存情况。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超一个月的未达账项,必须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检查原因,及时处理。

11、第五章 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一条 为严肃结算纪律,维护正常的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包括城乡信用社,下同) 、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第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银行的管理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所辖所属银行、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有权依照本规定,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四条 对违反银行结算制度的银行、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可根据其行为性质及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计扣赔偿金

12、或赔款;(二)罚息;(三)罚款;(四)没收非法所得;(五)警告;(六)通报批评;(七)停止使用有关的结算方式;8(八)停止办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以上处罚可以并处。第五条 单位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责令其限期撤销账户,并处以 5 千元至 1 万元罚款。第六条 单位出租、转让账户,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账户出租、转让发生的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 1 千元罚款,并没收出租账户的非法所得。第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 1 千元罚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罚息。第八条 存

13、款人签发空头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 1 千元罚款。对屡次签发的,应根据情节同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其向收款人签发支票。第九条 收款单位对同一付款单位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银行应暂停其向该付款单位办理托收;付款单位违反规定无理拒付,对其处以 2 千元至 5 千元罚款,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第十条 付款单位到期无款支付,逾期不退回托收承付有关单证的,按照应付的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五但不低于 50 元罚款,并暂停其向外办理结算业务。付款人对托收承付逾期付款的,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扣赔偿金。第十一条 银行

14、未按照规定对违反结算制度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人民银行或上级管理行对其应作同额的处罚。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对未持有开户许可证或已开立基本存款9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以及强拉单位开户的,要限期撤销,并对其处以 5 千元至 1 万元罚款。第十三条 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对一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支付现金或为单位开立、撤销账户之日起 7 日内未向人民银行申报的,对其处以 2 千元至 5千元罚款。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核发开户许可证的,上级银行对其处以 2 千元至 5 千元罚款。第十五条 银行因工作差错,发生结算延误,按存(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违反银

15、行结算制度,延压、挪用、截留结算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要立即纠正,并按延压的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计付赔偿金;因错付发生冒领,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第十六条 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任意压票、退票,截留、挪用结算资金,按结算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罚款。第十七条 银行违反规定受理无理拒付、擅自拒付退票和有款不扣拖延付款,以及不扣、少扣赔偿金的,除按结算金额每天万分之五替付款单位承担赔偿金外,要对其处以 2 千元至 5 千元罚款。第十八条 银行签发空头银行汇票、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要负责追回垫付的资金,并按垫付的金额对其处以每天千分之一罚款。第十九条 银行采取欺骗手段,向外签发未办

16、汇款的回单、帮助客户骗取银行承兑汇票或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的,对其处以 5 千元至 1 万元罚款。第二十条 银行未按规定通过人民银行办理大额转汇、清算大额银行汇票资金或将大10额汇划款项和银行汇票化整为零的,对其处以每笔 2 千元至 5 千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银行签发 50 万元以上的银行汇票,未及时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按延误天数和金额对其处以每天万分之七的罚款;三次以上未及时移存资金的,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应停止其向外签发银行汇票。汇票解讫划回签发地人民银行后,签发行仍未移存资金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罚款。第二十二条 银行在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的,要限期纠正,并对其处以 5 千元至 1 万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银行结算管理混乱,经常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人民银行要对其发出警告,限期纠正。不顾警告,拒不纠正或屡查屡犯的,要在全辖或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其办理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第二十四条银行违反结算制度,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长(主任) 、有关责任人处以按本人月基本工资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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