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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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以股东选择权为视角以股东选择权为视角郑泰安郑泰安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副研究员副研究员关键词: 公司分立/小股东利益/选择权理论内容提要: 经济发展需要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 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 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债权人等的权益。从股东选择权的角度来审视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 需着重对股东选择权的权利性质,

2、选择权行使的主体范围, 选择权行使的方式和期间进行详细界定。一、公司分立的应然价值经济发展需要公司分立, 公司组织形态的发展与演变是由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所驱动的, 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公司分立, 从形式看为企业内部经济资源的分化和重新组合;从结果看企业资源的分化和重新组合必然伴随着企业组织结构、人事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 进而提高企业资源的配置质量, 充分发挥经济资源的最大使用效能, 从而提高运行效率。公司分立并非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 而是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和序曲, 作为一项合理的战略选择, 公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3、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司分立已成为资本运营的主要手段。而我国公司法立法之初, “对是否设立公司分立制度存在争议, 否定者认为公司分立就是公司设立, 没有必要设立公司分立制度, ”i虽然公司分立包括了公司设立的内容, 但是公司分立的简洁与效率是公司设立所不具有的。公司分立还有不同于公司设立的特点: (1) 公司分立时, 公司解散但此时不进行清算; (2) 分立中的多个新设公司的章程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决议一次性通过; (3) 分立中的新设公司发起人不受一般设立时的要求。虽然既有之现物出资或营业让与一定程序可达企业重组之目的, 但因在此等制度下, 必须就各项资产践履复杂之继

4、受程序, 且此等制度对公司债权人之保护方面, 亦尚有欠缺。ii因此支持者认为公司分立是一种先进的制度, 有必要设立。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 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 因此法律必须明确确定分立的相关程序。iii从比较法角度看, 公司分立制度也早已定型化。1966 年法国在商事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分立制度, 后来被其他法国法系的国家接受, 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法系国家都没有公司分立制度。但是, 自欧盟 1982 年第 6号公司法指令实施后, 大多数欧盟成员国采纳了公司分立制度。如德国 1994 年 10 月 28 日实施的公司改组法对公司分立制度作了详细规定。iv在亚洲, 韩

5、国 1998 年、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1999年、日本 2000 年各在商法典中新规定公司分立制度, 中国台湾地区在 2001 年 10 月修正公司法时设立公司分割(立)制度。我国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陆 1993 年颁布的公司法为“欧美化的公司法”, v设专章规范公司合并、分立, 为亚洲较早。即使 2006 年大面积修改后形成的新公司法也设专条规定此问题, 但是由于公司实践及立法技术等原因, 我国大陆的公司分立制度仍不完善, 涉及公司分立的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进行研究。

6、“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vi公司法属于行为法与组织法, 公司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的营业分成两个以上, 并以被分离的营业财产为资本新设公司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的组织法性行为。vii我国大陆的公司分立仅局限于公司形式的分立,着眼点为公司的财产分割。因此, 我国大陆“公司分立对象为财产, 与德国法、法国法相同。”viii “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分立对象为营业。”ix 正因为立法的不同, 导致对公司分立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 我国学者基于公司分立衍生了新的公司, 认为公司分立的实质是公司主体人格的变化,x国外学者不认为是人格的分立, 而是分离公司的营业

7、, 并将其主体法人格相区别的同时, 与营业相对应分立公司的股份所有关系的公司法上的法律事实。xi公司分立的特征: ( 1) 公司分立是在原有公司的基础上一变二或一变多, 公司的数量增加。公司分立既破又立, 原公司被破解, 新公司成立。原公司与分立后公司以及分立后的公司之间无任何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上的联系, 是彼此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但有可能原公司的股东与新公司的股东有重合关系。(2)公司分立是公司组织的法定变更, 它无须清算而实现公司法人组织的再造, 实现公司成员与财

8、产的重新组合。就原公司一分为二或一分为多而言, 可按公司法 176 条及第 177 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因而, 公司分立仅涉及公司的解散, 无清算程序而实现在原有的公司基础上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因此, 公司分立可以说是法律设计的一种简化程序, 体现了效率价值取向。由公司分立的组织变更与公司形式的组织变更不同, 在股东责任形式相同的公司之间可以进行组织形式的变更, 如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或反向变更, 这种组织形式变更不会导致公司解散、公司财产及公司成员的变化。( 3) 公司分立是依照法律条件和程序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我国大陆新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公司分立将引起分立

9、前公司主体资格的变化和权利义务的变更, 事关公司股东、债权人和职工的利益, 所以为维护交易安全, 并保护各主体利益, 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分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xiixiiixiv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理论解读中小股东的称谓是相对于大股东和控制股东而言的。通常认为持表决权 50%以上的股东为大股东, 50%以下为中小股东。所谓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

10、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 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xv我国大陆公司法上的控股股东概念已经涵盖了大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彻底体现。主要表现为:1. 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矫正股份多数决原则所带来的弊端, 体现股东平等原则。“股份多数决”在很多公司法著作和文章里又被称为“资本多数决”, 笔者以为, “资本多数决”的提法不如“股份多数决”科学。首先, 资本在国内外公司法上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我国大陆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中,资本可分为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xvi实缴资本是公司股东实际交付于公司的出资

11、财产, 注册资本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经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出资财产。两者不是同一概念, 在数量上也不必保持一致, 因为当以超过每股面值发行股份时, 实缴资本是大于注册资本的。按照我国大陆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授权资本也包含在其中。在国外公司法中, 资本可分为授权资本、发行资本、催缴资本和实缴资本。因此, 使用“资本多数决”容易引起歧义。其次, 依据我国大陆公司法第 104条规定: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

12、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xvii可见,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 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的基础是其持有的股份数, 而不是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以“股份多数决”命名, 也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股份多数决原则是一种“少数服从多数”式的民主决策方式, 有利于促使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化, 是股份平等原则的体现。股份平等原则, 是指股东在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中, 平等地享有权利。股份平等依据以何种方法来

13、实现平等, 可以分为绝对性平等和比例性平等。绝对性平等是意指不管股东所有的股份数量, 对全体赋予同等权利的平等比例性平等意指按股份数的比例赋予权利的平等, 前者来源于公司人的社团性, 后者来源于公司资本的团体性,xviii实质上与有学者提出的股东平等和股权平等相对应。xix在公司法和公司实践中, 由于比例性平等原则的贯彻, 股东(大) 会采取股份多数决原则以及实践中控股股东往往成为公司董事经营公司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着公司的经营活动, 使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其意志无法得以体现, 甚或被迫接受他人的意志, 绝对性平等原则经常受到挑战和破坏。因此, 在比例性平等原则的前提下, 为维护绝对性平等原则

14、, 公司法应当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具体的救济途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 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其功能不仅在于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股东平等原则, 而且通过保护中小股东, 可以有效制约和监督控股股东或者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 从而重新确立股东大会的中心主义, 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xx公司分立会引起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重大变化, 影响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多方当事人的利益。虽然我国大陆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

15、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中小股东的利益仍然存在被损害的可能, 需要法律对他们的利益予以保护。三、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权利从目前学者的理论研究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 在公司分立过程中, 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xxixxiixxiii法律措施或救济途径: (1) 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为其维护自身的利益提供必要的基础材料。(2) 赋予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 在股东大会决议上, 中小股东有权对公司分立计划书或者公司分立合同提出异议, 并投票反对公司分立。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在有些论著中又被细分为股东的异议估价权和股份收买请求权, 其实这两种权利是前后相连、不可分割的, 股

16、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实际上已经包含了股份估价的权利。这项权利的重要性及实现该权利的程序和要件是学者探讨得最多的中小股东权利救济方式, 也是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公司法普遍确立的规则。(3) 其他合同法上的或者侵权法上的权利, 如不作为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解约补偿权等。本文不拟对保护中小股东的所有措施都予以详细探讨, 着重论述笔者提出的解决措施股东选择权。从以上保护中小股东权利所采取的措施可以看出, 公司分立中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基本上还是停留在传统的股东权利保护的尴尬境地, 即中小股东要么随大流同意公司分立,要么拒绝接受退出公司。笔者认为, 基于公司分立的特殊性,赋予中小股东的选择权可以突破目前股东权利保护的两种极端的方式, 是一种较为折衷的救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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