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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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 7 条 CQLSW.NET 2015-04-29 信息来源:天同诉讼圈 作者:陈枝辉 核心提示:有关“自然债务”的裁判规则共 7 条。值得注意的是,自然债务能否适用抵销, 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倾向性意见认为:自然债务与时效期间内债务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丧 失胜诉权,并不排除债权人的私力救济,故时效消灭一般不排除抵销权,但如适于抵销的 状态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则一般不得抵销。 作者/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本期导读1.自愿履行部分自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 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2.债务过时

2、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 当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 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债权人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 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5.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 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6.一方债

3、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应当运用价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处理。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时 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规则详解1.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 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部分履行剩余债务案情简介:1997 年,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 143 万余元。2006 年,银行起诉时提供的三份证 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催

4、款通知书经鉴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作为签收人的签名不能确 认系其亲自书写。银行另外提供了 2004 年贸易公司自愿履行部分债务的收贷凭证,据以证 明诉讼时效中断。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经鉴定无法确定签名是否由陆某本人书写, 不能据此证明银行催款通知书已送达贸易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 若干规定第 2 条规定,银行无证据证明诉讼期间内向贸易公司主张过债权,本案已过诉 讼时效。银行提供的收贷凭证,能证明贸易公司于 2004 年自愿履行部分债务,其余债务未 予偿还。银行无证据证明贸易公司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对剩余债务,银行 丧失胜诉权。实务要点:债务

5、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该履行行为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 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银行与某汽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见债务 人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债务可否支持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许昌金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案(于金 陵,最高院立案二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202/33:109)。2.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 当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专题:诉讼时

6、效债权转让自然债务债务重生案情简介:1991 年至 1993 年,食品公司累计拖欠银行借款本金 1500 万余元,其中最后一 笔贷款时间为 1993 年 11 月 30 日,约定借款期限自该日至 1994 年 2 月 15 日。2005 年, 资产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并在省级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法院认为:资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曾向食品公司主张过权利,亦 无证据证明食品公司以行为或意思表示承诺愿意偿还借款,故本案诉讼时效未发生中止或 中断的情形。资产公司与银行 2005 年共同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时,由于银行 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无论是银行转让债权行为还是

7、资产公司催收行为,均不具有使 已期限届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 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9 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 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 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而本案银行转让债权时,其对食品公司享有的 债权早已超过法定两年诉讼时效。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故本案情形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不符,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判决驳回资产公司诉 讼请求。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9

8、 条 规定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计算,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是诉讼时 效期间尚未届满。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资产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见债权转 让通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 司大连办事处与李丽波、营口市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杜万华、吴晓芳,最高院 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901/37:184)。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 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

9、抵销权案情简介:2002 年,实业公司厂房和设备被法院依银行申请拍卖,食品公司竞拍取得厂房, 但银行享有抵押权的设备因流拍而一直搁置。2005 年,法院裁定将该设备以评估值 420 万 余元抵债给银行。同年年底时,食品公司将该设备作价 80 万元售卖他人以抵租金。2006 年,银行起诉食品公司要求赔偿,食品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偿还自竞拍之日起的设备占用其 厂房的租金,银行认为该租金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未取得银行授权或征得其同意,私自将诉争设备变卖他人,侵害了银 行对该设备享有的所有权,构成侵权,食品公司应按诉争设备变现参考价格赔偿银行经济 损失。另一方面,诉争设备自食品公司取得厂

10、房所有权直至被食品公司处置前一直占用该 厂房,食品公司有权获得相当于厂房租金的场地占用费的补偿。因食品公司针对厂房占用 费提起的反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诉请应不予支持。但鉴于本诉中食品公司对银行负有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食品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之后,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银行损失 32 万余元。实务要点:合同法第 99 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 务,只要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依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 得抵销的债务,均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07)榕民初字第 575 号“某银行与某食

11、品公司借款纠纷案” ,见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黄勤武,福建福州中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 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003/43:197);另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 抵销权(黄勤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4:32)。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债权人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 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债权转让承诺偿还重新确认案情简介:1997 年 12 月 17 日,器材厂所欠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直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才向器材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2000

12、 年 7 月,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 三方所签债权转让协议中,器材厂承诺向资产公司清偿包括该笔借款在内的全部债务 的本息。法院认为:银行于 1999 年 12 月 31 日向器材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前,无证据表 明其催收过该笔借款。因上述合同载明还款日期是 1997 年 12 月 17 日,故该笔借款已超过 诉讼时效期间。但在 2000 年 7 月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器材厂承诺向资产公司清偿包括 该笔借款在内的全部债务本息,可视为器材厂对该笔债务的重新确认。资产公司承接该项 债权后,于 2002 年 4 月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就上述债权向器材厂主张权利, 再次形成诉讼时效中断

13、。故器材厂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实务要点: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 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 137 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等借款担保 合同纠纷案” ,见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 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 营口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营口无线电器材厂、营口报 警设备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

14、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986)。5.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 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扣款行为抵销案情简介:2010 年,信用社未在钟某借款到期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因嗣后信用社依贷款合 同中“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有权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约定,在村集体 分配给钟某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中扣收致诉。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在还款到期日后,在诉讼时效届满日前,信用社并无证据证明其间有 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亦无证据证明钟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该债务。

15、 钟某所持存单款项并非自愿存入,该事实不能视为钟某具有自愿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亦 不等于钟某同意抵销。根据合同法第 99 条关于抵销权的规定,信用社在未经钟某许可 情况下,无权将其依存单对钟某所负债务用以抵销钟某对其所负债务。至于双方在贷款合 同中约定关于信用社在钟某不能按期还款时有权从钟某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乃是对还 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并不意味着信用社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故判决信用社应兑付钟某存单本息。实务要点: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有权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系对 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 债

16、权。案例索引:四川成都高新区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 128 号“钟某与某银行存款合同纠纷 案” ,见钟家元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张媛 媛),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04/82:203);另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被抗辩时不 可用于依法抵销(张媛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22:74)。6.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应当运 用价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处理。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抵销案情简介:1996 年,执行和解协议确认,建材公司将名下房地产折价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 折抵后剩余部分 49 万余元由信用社返还给建材公司。1997 年,执行过程中,信用社提出, 其通过再贴现方式发放建材公司贷款 45 万元及利息 11 万余元,希望抵销。该贷款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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